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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网上法律知识竞赛参考答案判断题(红色即判断为错误,黑色即判断为正确)1、教育行政机关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决定和送达等环节。2、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3、只有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学校进行行政处理。4、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发生劳动纠纷争议时,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5、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命令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权利。6、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7、公办学校编制内教师聘用的程序中,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8、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发生人身损害的,直接推定教育机构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8、学校若与学生之间存在诸如拖欠学费等的民事合同纠纷,学校有权以此为由扣留学生的高考准考证,直至学生将学费还清。9、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补充责任的相关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不论监护人是其亲友还是单位,都由监护人适当赔偿。10、地方法院在判决中不适宜适用本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11、教师聘用合同解除以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12、学生在学校为其选择的实习单位发生伤害事故,不管学校是否事先对实习单位履行了相关的审查职责,该伤害事故均只由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13、对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14、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可以撤销。15、退学是学校因学生学业成绩不合格而责令学生退学,属于行政处罚。16、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法定比例共同缴纳。17、只要行为人确实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且与经营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构成不正当竞争。18、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15日。19、行政行为的撤销针对的只能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合法的行为不得撤销。20、教师资格认定属于行政确认。1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外部性的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行为。2、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4、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2带责任。对于共同危险行为,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的则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5、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6、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7、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教师体罚学生属教师个人行为,学校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8、根据《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中小学校对于违反纪律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的,可以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也可以不通知,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而定。10、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停止执行。11、颁发学位、学历证书、学校法人证书是行政许可。12、教育中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主体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其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复议机关依法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15、根据《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中小学校对于违反纪律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时,应当将处分情况告知学生本人,而对于学生家长,学校可以直接告知,也可由学生本人转告。16、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17、县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是法定的教育行政许可实施机关。18、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19、教育行政申诉的被申诉人,相对于学生和教师来说是相同的,被申诉人是其所在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3、一般程序中,处罚告知后,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和申辩,行政部门可以因此加重处罚。7、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教育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依法对公民处以1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处罚的案件。14、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16、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既不能复议,也不能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审查。17、公示教师招聘结果时,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0日。20、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直接主管该组织的教育行政机关申请复议。1、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开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5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仲裁庭组成人员等书面通知当事人。3、在由校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中,若校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唯一原因,即损害仅仅由校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校对此没有过错,则学校会免责,责任最终由校外第三人承担。4、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即使当事人未主动询问,行政机关也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6、学生对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产生异议,要求学校退还学生所交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而非行政纠纷。5、教育行政申诉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6、行政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无效。37、由于高校仅作为教育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所以针对高校均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不得提起行政诉讼。9、学生的高考准考证是由教育考试机构颁发,应属于考生,实践出现的学校经手保管或者持有学生准考证的情形属学校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是民事行为。10、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1、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要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14、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16、在混合责任中,不管加害人和受害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应当承担混合责任。17、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以不公开开庭处理为原则。18、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是具体行政行为。19、人事聘用合同纠纷适用人事仲裁规定,当事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1、学校仅对发生在校园范围内的学生伤害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学生在校外场所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3、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只要是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均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6、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10、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但是由于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在名誉权受损时无权得到精神损害赔偿。12、我国《民法通则》将监护人分为两类:一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二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13、在混合过失责任中,必须要求加害人和受害人均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均存在过失。17、对在试用期内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教师,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教师聘用合同。1、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2、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学生可以直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无需先进行校内申诉的程序。6、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学校之间属人事关系。1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失不能得到赔偿,赔偿范围仅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12、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1、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人应当按照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原则承担连带责任。2、民事补偿是在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基于自愿的原则对受害人的损失作出的弥补性措施。6、取得教师资格,必须是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9、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在征得学校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10、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的一般规则原则是无过错原则。13、在过错责任场合,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此时应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但是只有在损害是完全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即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时,加害人才能免责。14、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的教育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19、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违法行为与学生人身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判断4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责任范围的关键,且确定学校是否存在过错的前提条件是学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0、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4、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只能包括社会组织、我国公民以及在我国境内从事活动的外国组织和外国公民,国家组织只能作为行政主体,不得成为行政相对人。6、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1、补偿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2、中等专业学校设置的教师职务为初级讲师、中级讲师和高级讲师4、教育中的法律救济,其首要作用是预防控制教育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的职务违法侵权行为。5、学生在校外遭受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但学校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先由学校承担责任,第三人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9、一般程序中,处罚机关应将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送达在宣告决定时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5日内按照法定的方式交付。2、在校园伤害案件中,我国法律历来主张采用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也沿袭了这一原则,对此类案件一律适用过错原则。3、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在处分的同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从根本上讲,对学生的处分也是一种教育手段。4、仲裁庭处理的人事争议案件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1、不服教育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仍向教育部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的主体仅限于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故不在此列。7、我国现行高中教育阶段的奖励或者处分规则主要是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规章加以规定。9、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11、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行政指导制度。5、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教师聘用合同。10、学生对教育机构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教育机构的行政侵权行为只赔直接损失,不赔精神损失。12、在共同侵权责任中,共同行为人必须存在共同的主观过错,且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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