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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培训提纲行政诉讼法培训提纲一、为什么修改行政诉讼法1、近代史上的行政诉讼制度清末《行政审判院官制草案》中华民国成立《临时约法》北洋政府《中华民国约法》198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2、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不仅仅是一个立法,而是一个政治制度的改革行政诉讼法培训提纲一、为什么修改行政诉讼法3、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遇到了严峻的挑战每年人大法院报告,行政诉讼案件每年只有10万到12万,有些年还不到,行政案件在法院受理案件中的总的比例不到2%。胜诉率就更低了,十年前是30%左右,现在下降到10%左右,有些省只有2%行政诉讼法培训提纲一、为什么修改行政诉讼法4、是贯彻落实十八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方针依法治国的内容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行政诉讼法培训提纲一、为什么修改行政诉讼法4、是贯彻落实十八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方针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法治依法行政行政诉讼法培训提纲一、为什么修改行政诉讼法1、关于行政诉讼的目的修改行政诉讼法培训提纲二、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理论的突破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扩大了审查范围扩大了合理性审查的范围,标志着从合法性审查到合理性审查的突破自由裁量权从重、从轻、减轻行政诉讼法培训提纲二、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理论的突破3、受案范围的扩大修改“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规章授权的组织行为(委托执法)行政诉讼法培训提纲二、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理论的突破4、经复议后案件的案件被告的确定复议机关改变了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做被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培训提纲二、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理论的突破1、扩大受案范围,加强权利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后面加了一个,为后来的立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法律法规规定可诉的其他权利都可诉行政诉讼法培训提纲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制度变革2、保障诉权,解决立案难的问题实行了起诉期限延长,从3个月延长到6个月行政诉讼法培训提纲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制度变革3、加强法院监督,实质性的解决争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复议机关做被告出庭。加强了行政行为审查力度。行政诉讼法培训提纲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制度变革3、加强法院监督,实质性的解决争议行政诉讼的有限调解---对行政机关有裁量权的进行调解。(对行政权不得随便处置的理论进行了一些突)行政诉讼法培训提纲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制度变革完善了民行交叉的处理机制——在一些登记、裁决案件中,行政附带民事一并审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六十条4、完善管辖制度,解决审理难行政诉讼最大的问题就是地方干预----中级法院受理县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删除了中级法院下移管辖。行政诉讼法培训提纲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制度变革5、完善了证据制度,促进公正审判这次修法将很多成熟的证据规则吸收进来,增加了电子证据,明确被告举证制度和逾期举证后果,以及原告举证,法院调取证据制度,证据适用规则。证据(定义、要求、效力等级)行政诉讼法培训提纲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制度变革6、完善了诉讼程序,推动了程序的科学化明确了判决形式,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取代了维持(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增加了判决给付,这个与受案范围的扩大有关增加了确认违法增加了简易程序。行政诉讼法培训提纲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制度变革6、完善了诉讼程序,推动了程序的科学化增加了判决履行(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延长了审理期限(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审和二审审限进行了延长。行政诉讼法培训提纲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制度变革7、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行政审判监督再审行政诉讼法培训提纲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制度变革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7、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行政审判监督检察院的监督行政诉讼法培训提纲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制度变革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院有分歧,最后只能延续民诉法8、完善了制裁机制,解决行政判决执行难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公告、拘留等,最后能不能操作是个问题,这些条文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在制度上是有一个可能性,如果有这样一个案例,对司法权威是一个很大的推动。行政诉讼法培训提纲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制度变革22谢谢大家!
本文标题:行政诉讼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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