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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写与审查要求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2010年1月•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一、《方案》编制的依据•包括政策依据、规范规程和其它相关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规范规程和其它相关依据:•(一)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6、《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8、《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9、《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0、《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3、《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14、《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1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1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229号);•18、《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和申报要求的紧急通知》(新国土资发[2006]277号);•19、《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7]322号文);•20、《新疆煤炭工业“十五”结构调整规划实施办法》(新煤规发[2002]255号);•2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66号)。•(二)规范规程•1、《区域地质图图例》(GB958);•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T12328-1990);•4、《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T12719-1991);•5、《综合水文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T4538-1993);•6、《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7、《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8、《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9、《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10、《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4845-2001);•11、《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12、《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13、《1:50000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DZ/T0157-1995);•14、《地质图用色标准及用色原则》(DZ/T0179-1997);•15、《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0220-2006);•16、《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1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1998);•18、《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19、《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20、《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实施细则》(2006年修订稿);•21、《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2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2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程》(CJJ17-2004);•2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112-2007);•2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26、《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三)其它相关依据•委托书或合同,采矿许可证或矿区范围划定批复,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以及报告的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专家意见认定文件,县(市)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及附图或矿山所在地县以上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矿区土地开发利用规划证明等。二、《方案》编制总要求•1、《方案》编制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山”、“因地制宜,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的原则。•2、《方案》评估范围应包括开采区及其矿业活动的影响区。对于产品方案为销售原矿的矿山,应包括矿区范围及其外围矿业活动的影响区(如位于矿区外围的生活区、爆破器材库、工业广场、废石堆放场等)。•3、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方案》。•4、新建矿山,《方案》编制应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及当地相关规划等相衔接。•5、已投产生产矿山和改(扩)建矿山,《方案》的调查精度和内容应与不同开采阶段的要求相适应。内容应包括前人开采和已经开采造成的土地破坏、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防治措施。•6、油气、煤层气、地热、矿泉水等开采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小的矿山编制《方案》,可参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附录I执行。•7、《方案》技术要求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文)及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文)及附件。•8、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应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矿山开采现状和开发利用方案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方法可采用工程类比法、层次分析法、加权比较法、相关分析法及模糊综合评判法等。评估精度要求:一级评估以定量为主、二级评估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三级评估以定性为主作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现状评估、预测评估。•9、编制单位资质要求: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及其以上的资质。•10、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矿山土地复垦方案》;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发证的矿山,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三、《方案》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年限•(一)适用范围•1、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2、适用于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二)适用年限•1、对于有采矿许可证的,“方案”编制的年限是采矿证的年限•2、对矿山服务年限或开采计划小于或等于10年的矿山,以矿山服务年限或开采计划为适用期进行编制。•3、对矿山服务年限或开采计划大于10年的矿山,每5年对《方案》进行修编;每10年对《方案》进行重新编制。•四、《方案》装订顺序及附件要求•(一)装订顺序•封面→扉页→编制单位初审意见→目录→正文→附件→附图。•(二)《方案》后附件的装订顺序•1、委托书复印件;•2、承诺书原件;•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4、矿区范围划定批复文件复印件或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意见认定复印件;•6、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意见书和报告的备案证明复印件;•7、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矿区土地利用现状类型、权属证明复印件;•8、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矿区土地开发利用规划证明复印件;•9、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表、野外调查记录卡片;•10、野外调查照片集(矿山全景、地形地貌、地质灾害点、废弃物排放情况、采区、重要建设设施、工作照等);•11、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三)《方案》涉及的计量单位应统一使用汉字;土地面积的计量单位统一使用公顷(平方千米)、亩(平方米)。•(四)矿山建设、生产、生活等设施不在《方案》规划图中,应补充镶图,比例尺应不小于1:5万。六、《方案》的审查•(一)评审专家组的构成•1、专家组由矿山地质环境专家和土地复垦专家组成。小型矿山3名专家、中型矿山4名、大型矿山5名。•(二)专家条件•1、专业技术水平高(多年从事与编制矿山保护方案有关的技术管理人员、编制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管理部门的专家条件不在其中)2、坚持原则;3、公平、公正;4、中立。•(三)对编制单位及送审方案的要求•1、禁止编制单位询问审查专家是谁;•2、编制单位要与采矿权人充分沟通,特别是采矿方法、尾矿及废渣石排放方式等;•3、送审的方案所附附件必须齐全才能送审;•4、提交的复核稿中有3条以上意见没有修改,将二次上会;•5、方案中审查专家提出的问题较多,将二次上会。•(四)参会要求•1、《方案》编制单位必须有副总工以上领导参加评审会。•2、主要编写人(执有培训证书)必须参加评审会。•3、采矿权人必须参加评审会。•4、编制单位和采矿权人参会不得迟到。•(五)《方案》提交要求•1、数量要求:生产规模为大型的矿山提交1式6份,生产规模为中型的矿山提交1式5份,生产规模为小型的矿山提交1式4份。•2、修改要求:《方案》经评审后,编制单位应按评审会上确定的修改要求按时提交修改后的《方案》复核稿;小型应在5个工作日、中型应在7个工作日、大型应在9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修改,提交复核稿1套并附详细修改说明(见附件4)交厅地质环境处委托主审专家进行复核;经主审专家复核无误后向厅地质环境处提交1套正规出版的《方案》(含电子版光盘),并领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专家意见认定书。•七、需要说明的问题•(一)自2010年3月1日起实行新的《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在此之前编制的方案,以委托书或合同时间为准,仍延用《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8〕362号)的要求编制和审查。•(二)上会《方案》均要求由具有培训证书的人员编制,否则不予上会;不参加培训的单位所编制的《方案》不予受理评审。•(三)培训证书单位名称、个人名称均实行实名制,单位名称变更、个人调离原单位,培训证书自动作废。•(四)《方案》出现仿造资料,经查实,事实确凿的,停编1年,单位内部进行整顿;一年内两次出现《方案》二次上会,停编6个月,单位内部进行整顿。•(五)采矿权发证权限变化的情况对于原采矿证是省厅发证的,由于扩大开采规模、外资注入等原因,需要到国土资源部发证的。原来的“方案”已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修订后的“方案”按照新的发证权限,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查。•(六)“方案”中的资金概算与收取保证金的关系–“方案”概算只是保证金收取的参考依据之一。–目前的计算标准基本上是依据开采矿种、矿区面积、开采方式、采矿证年限等,采取不同的系数,依据公式计算。–如果大部分情况下保证金收取的金额都比“方案”的概算标准低很多,那么就要修改保证金计算的标准。•(七)“方案”中的治理工程–“方案”是矿山企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总体工作安排。–其中的治理工程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工程部署–“方案”中的治理工程部署,不替代实施治理
本文标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写与审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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