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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对药品监管执法的影响和应对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焦点一、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规范二、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三、药品监管部门的应对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一、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规范由《药品管理法》设定实施前提:“有证据证明药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符合行政强制措施“避免危害发生”的前提条件由《行政处罚法》设定实施前提:“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符合行政强制措施“防止证据损毁”的前提条件(一)查封扣押期限受严格限制《行政强制法》第25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没收、销毁、解除对药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继续进行行政处罚程序,药品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并未对行政处罚办案期限作出限制。《药品管理法》与《行政强制法》不矛盾(二)先行登记保存期限不宜过长先行登记保存是对当场不易调取、事后可能毁损的证据的紧急控制,行政处罚程序启动后(即立案后),在调查取证阶段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固定证据的,应当及时采用,改变物品封存的状态,使本身没有危害的证据减少因封存受到的不利影响行政强制的适当原则(三)有关强制措施新规定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3、明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实施措施前须先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现场实施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制作、宣读、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应通过制作现场笔录的方式如实记录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四)《特别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不能适用(五)《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设定的“暂停药品销售”不能实施(二)先行登记保存期限不宜过长先行登记保存是对当场不易调取、事后可能毁损的证据的紧急控制,行政处罚程序启动后(即立案后),在调查取证阶段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固定证据的,应当及时采用,改变物品封存的状态,使本身没有危害的证据减少因封存受到的不利影响行政强制的适当原则执行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二、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间接强制执行直接强制执行★★(一)创新规定须遵守作出加处罚款强制执行决定的前提是被处罚人到期不缴纳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缴纳罚款的期限是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期间届满仍未缴纳罚款的,药监部门有权作出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法》的新规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加处罚款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法》新规定★(二)直接强制需谨慎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行政强制法》的新规定在作出直接强制决定前必须对被处罚人履行催告程序必须在被处罚人法定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后药监部门行使该权力时应注意:★★并非所有被查封扣押物品都可以被拍卖抵缴罚款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办理★★(二)特殊情况需注意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出现某些新的特殊情况,则需要依法中止、终结程序《行政强制法》第39、40条:1、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因此,药监部门如果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遇到不可执行情形,应有权选择不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行政强制法》第41条:2、执行错误行政机关和被执行人可就两种内容达成执行协议:一是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时间,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二是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协商减免加处的罚款。《行政强制法》第42条:3、执行协议前提条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药品监管部门的应对切实提高行政处罚办案效率严格遵循行政强制程序规定及时梳理行政强制措施
本文标题:行政强制法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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