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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讲座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王革峰行政法1.行政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公务员法、机构编制条例等。2.行政行为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3.救济法(监督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章71条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特点:(1)行政性:不同于司法强制、主体多。(2)强制性:有一定的暴力因素,即使是合法的强制,相对方也时有对抗。出台背景:乱、滥、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行政强制手段,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问题,行政机关强制手段不足,执法效率低,不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问题。不统一、不规范。具体表现为:1.设定权不明确。2.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繁多,名称不一,缺乏规范。3.实施主体混乱。4.程序不规范,行政强制的随意性大。5.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程序烦琐,时间过长。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适用范围: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实施排除范围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疏散、撤离、交通管制等。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如:限制交易、限制或者暂停部分业务、托管、接管、限制分红、限制资产转让、阻止直接责任人员出境等。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权限:法律;范围、条件:法律、法规;程序:法律、法规、规章)2、比例原则(适当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必要性、适当性、比例性)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先教育,后强制;目的达,不强制)基本原则4、平衡原则:保障行政权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众权益与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统一、平衡。5、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强制为单位、个人谋利;实施行政强制应当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6、救济原则:相对人不服行政强制,有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因违法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又称即时强制。(1)行政强制措施是临时性的行政行为。如扣押财物,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2)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预防性、制止性。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如:留置、约束、立即拘留、强制带离现场、强制戒毒、强制医疗、收容教育等。(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如:封存、加封、暂时性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等。对象有场所、工具、设施、设备、财物、资料、合同、账簿等。(三)扣押财物。对象一般是动产。(四)冻结存款、汇款。需要金融机构协助。(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强行进入现场。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以及涉及公民住宅和通信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而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扣押财物,以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涉及公民住宅和通信自由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法律保留事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3)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4)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含义与方式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主体:行政机关、法院前提:不履行行政决定注意:主体不同执行程序也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也称执行罚。(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理论上可把强制执行分为: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强度比较弱。执行罚和代履行就是间接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行政强制执行设定要求很高,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没有设定权。以前,在计划生育方面,有些地方法规设定有强制执行。最近还发生过对高月份孕妇强制流产的案例。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中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第17条第2款)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一般程序:全面体现了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贯穿了决定主体与执行主体的分离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和公开制度。——除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事后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补办手续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事先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这体现了决定与实施分离制度。——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实施,并表明身份,这体现了公开制度的要求。——当场告知当事人,包括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体现了告知制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体现了听取意见制度。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程序——当场告知或者事后立即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紧急情况下当场强制的,事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丧失,应当立即解除。特殊程序(查封、扣押)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特殊程序(冻结)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1.一般程序分为五个步骤:——催告:以书面形式作出——听取意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执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此外,还体现了文明执法的要求:——执行协议制度,体现了柔性执法原则。——不得在夜间和节假日执行制度——不得采取停供水、电、热、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制度。特殊执行程序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特殊执行程序代履行:费用由义务人承担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审查方式之争: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2.程序——申请条件——催告、申请法院——申请材料的要求——受理(5日内)、复议(15日内)——对申请的书面审查、执行裁定(7日内作出)——听取意见——执行裁定(30日内)、异议(15日内提请复议,30日内决定)——即时强制执行(5日执行)——执行费用承担(被执行人承担)法律责任构成要素种类依据条文责任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61至第64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第67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65、66条责任形式责令改正第62条至第65条处分第61条至第67条赔偿第68条罚款第66条刑事责任第68条责任承担条件违法或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第61条至第68条行政执法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
本文标题:行政强制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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