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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一个时期以来,佘祥林“杀妻”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等数起冤案以及冤案制造过程相继曝光,使得正义严重缺失,司法公信力面临极大挑战。而冤案的“黑手”几乎都是刑讯逼供。同时被告人法庭翻供,警方被诬陷的也日益增多。为解困局,侦查讯问中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引入,受到法学界、法律实务部门和当事人的高度推崇。西方国家侦查实践及我国部分地区公安机关的试点证明,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对于公安侦查阶段保全、固定口供,规范侦讯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具有积极的意义。一、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含义二、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三、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要性四、刑诉法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具体规定五、对策一、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含义指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依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以获取其供述和辩解的过程中将讯问的内容或当时的情景记录在磁带或胶带等存储介质上,在讯问完毕后的任何时间内,都可以通过相关设施完全再现讯问当时的内容或情景的一种制度、措施。二、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一)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实体意义上是固定讯问结果的方法•作为一种固定讯问结果的方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制作的录音录像,是对言词证据以录音录像这些视听资料为表现形式,通过视听资料载体表现出来,是对实体内容即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固定,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程序意义上属于视听资料证据•从两个方面可以看出同步录音录像所形成的资料是视听资料的一种。•首先,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具有证明侦查讯问程序正当的作用。•其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证明侦查人员的讯问手段是否规范合法。三、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要性•与书面记录相比,讯问时的录音录像具有同步性、完整性、再现性的特点。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保证讯问过程的透明化,制约侦查部门而保障被讯问人的权利,更好地保全证据,提高侦查水平。•即讯问的录音录像对于维护侦查讯问程序的正当性具有双重的成效,不仅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且也能为侦查人员免受错误的指控提供保护。四、刑诉法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具体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该法条的推出对规范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以基本法的形式保证了侦查讯问中录音录像的有法可依,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权威性。然而,该法条仍有诸多不足。该法条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无实质性内容,较抽象笼统,缺乏可操作性。•1998年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都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7年3月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11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主要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公安部颁布),它的颁布已有10余年,具体体现在第155条、第184条。•第155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第184条第三款:“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案例:•原江苏省某县供电局副局长梁继平在2007年5月28日被该县检察院带走谈话,于2007年6月1日监视居住审查期间在检察机关突然死亡,死者身上多处伤痕,系欧打所致,事后检察机关没有出示录音录像资料,原因不明。而就在2007年1月7日,在该县第十四届人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该县人民检察院在关于2006年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县人民检察院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已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需要说明的是,该县检察院是全国基层检察系统先进单位。•《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讯问同步全程录音录像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第四条规定:“录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员进人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结束后停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前置审查程序即初查,在初查阶段,许多案件在立案前一般要接触被初查人,根据审查的情况,决定是否对被初查人立案侦查,事实上的审讯在初查时已经开始,如初查阶段对被初查人的调查谈话。侦查实践中大量存在对被初查人在其他地方“审讯”突破,获取有罪陈述后,启动立案程序,才宣布对其立案侦查,带到讯问场所或在临时场所进行讯问,导致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遏制刑讯逼供的作用大大折损。•一、“全程”概念不清(起止时间控制)二、监督制约机制缺乏•人民检察院出台了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技术工作流程,对录音录像的技术要求和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但问题是:谁来监督侦查活动,如果侦查活动没有外部的监督和制约,如何保证这些规定都会被遵守?假如出现违规操作,谁来发现和追究责任?(一)、在实践方面,检察系统有些侦查人员通过采用变通手段使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预期功能被架空: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在其被迫招供后再录音录像。甚至有些侦查人员在上级三令五申要求必须全程录音录像后,仍钻法律的空子:先将相对人作为证人进行询问,在其承认有罪后再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在讯问时才录音录像。(程序控制过程异化)•(二)、虽然检察机关通过内部制约,将检察院内部的侦查部门和监督部门分开。《规定》明确了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审录分离的原则,审讯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但这只是内部的监督和制衡,技术人员与办案人员都隶属同一位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领导,还是容易因主观主义和本位主义造成对法律的片面理解,使监督流于形式。对于无外在监督的侦查活动,我们如何保证讯问犯罪嫌疑人每次都能录音录像?又如何保证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可以想见,当他们密切配合时,可能会利用技术优势规避法律,违规操作。•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面对的案件性质、数量不一样;•面对的犯罪嫌疑人素质不一样,检察机关面对的案件属于非暴力型、非紧迫性的,且由于前期纪委、监察的有力介入,轮到检察机关侦办时已经是个“半成品”了。相较而言,公安机关实施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难度会更大。实践应用现状•公安部在引领全国公安机关逐步推进侦查讯问阶段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现,目前在江、浙、沪、京、粤等经济和法治建设都比较发达的地区,已经在罪行严重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讯问过程中普遍地实现了同步录音录像,中西部地区也纷纷跟进。相较于检察机关而言,公安部门在认识、执行和制度的规范程度上都存在着明显差距。•(一)、“有罪推定”、“口供主义”的司法理念•长期以来一直强调国家利益高于一切,“打击犯罪”被视为刑事诉讼的首要任务,“保障人权”往往在实践中被置于次要位置。•新刑诉法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但这一转变的真正落实将是长期的。(二)检察机关监督制约失效•我国的刑事诉讼是由公、检、法三道工序组成的一条司法流水线,公安、检察、法院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各司其职。警察机构在刑事侦查中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侦查活动全部由侦查机构负责人或者检察机关进行授权和审查,这种所谓的“内部制约”往往形同虚设,检察机关虽为监督机关,但这种监督是在事后书面审查,没有任何作用。更多的时候,公安、检察之间的“互相制约”经常被“互相配合”所代替。我国在侦查权的分配上,以公安为主,检察为辅。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缺乏真正有效的监督。(三)、看守所的从属性导致监督失效•看守所隶属于公安系统,负责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与管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自被拘留、逮捕后即被羁押在看守所内直至法院作出判决。尽管在公安机关内部侦查职能与羁押管理有着不同的职责分工,但二者同属于公安机关领导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打击犯罪目标的一致性、共同利益的驱动性侦查活动缺乏外部制约,内部监督乏力。五、对策•(一)、完善法律对“双录”的规定,增强执法者对法律的敬畏。尽快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如“双录”的操作流程、监管制度、证据的保全制度及救济制度,而不是检察院、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之类,以增强法律的位阶效力。•(二)、改变侦查人员的思想观念•建立和推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必须获得侦查人员的支持。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对侦查讯问的监督和制约,将使侦查人员在讯问时不得不严格遵循法律,很难采用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取口供,因而侦查人员往往对此持抵制态度。因此,要建立和推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必须改变侦查人员的诉讼观念,赢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消除其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抵触情绪,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建立和全面推广才会成为可能。•培养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有法必依的法律意识,提高侦查人员的审讯素质。(三)、建立严密的监督机制•建立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是强化对侦查讯问活动的监督,从而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要实现这一功能,必须建立严密的配套制度,尤其是建立严密的监督机制。•第一,严格限制侦查机关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时间,规定侦查机关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必须在一定时间内移交看守所。第二,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出来,划归司法行政机关,并规定看守所仅负责保护被羁押人的权利,不承担侦查职责。第三,讯问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原则上必须在看守所的讯问室中进行,看守人员有权对讯问活动,包括同步录音录像进行监督,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程序违法的,有权申请看守人员进行处理。(三)、保障辩护方对录音录像有充分的程序参与权•首先,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允许辩护方分享录音录像材料,那么辩护方将有机会发现录音录像材料中有利于本方的信息,并将其作为辩护证据提交法庭,这将有利于帮助法官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从而做出正确的裁判。其次,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为了实现对抗结果的公正,必须确保控辩双方平等武装。录音录像制度作为一项既有利于控制犯罪,也有利于保障人权的制度设置,当然应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参与机会。最后,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辩护方查看和复制录音录像资料后,将有充分的动力和充足的时间在法庭审判前仔细研究每次讯问的详细情况,一旦发现存在违法之处,其在审判时就能准确告知法官存在违法情形的环节,法官根据辩护方的指点查看录音录像资料的相应片段即可,这显然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本文标题: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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