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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知识讲座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唐勇律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四、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倾倒土石、尾矿、垃圾、弃渣,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道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执法•广义的执法包含了法的遵守、法的适用和法的执行。法的遵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法的适用指的是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适用法律对有关案件作出处理的活动。法的执行指的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事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管理的活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法。•水行政执法是执法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水行政执法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水行政执法就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水利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包含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狭义的水行政执法指的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水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我国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创制机关•1、法律:包含根本法、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制定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2、法规:是专指某些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其中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或认可;•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厦门、深圳等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省会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简称特定的省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必须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施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分别报全国、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我国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创制机关•3、规章•分为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类。•行政规章由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会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4、规范性文件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有关文件。•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包括狭义的规范性文件)。•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现代水法的产生•(1)1949-1978•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国家制定了许多发展水利事业的政策。•1954年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规定,水流属于全民所有。•(2)1979-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以前,称为建设与管理期。•七十年代未,总结历史经验,为了加强水利管理,水利部开始组织起草《水法》、《水土保持法》。•陆续颁布了《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等水行政管理规章。国家先后制定了《水土保持工作条例》、《水污染防治法》等。(3)1988-2002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之前。•1988年1月21日,全国六届人大24次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依法治水的新的时期,水利法制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全面展开。•此后,国家陆续颁布了《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一批水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水法规体系。•(4)2002年8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以来。•2002年8月29日又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以后国家又健全和完善了一系列的水法规,使中国逐步地走上了依法管理水资源的可持续的健康的发展道路。水法规体系•纵向组成:•1、根本法、基本法的相关条款。•2、水法规体系包括法律: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水节约和综合利用促进法、区域流域管理法。•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部门规章,如河水利部颁布的《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4、与《水法》有关的主要法律还有《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渔业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横向组成:•1、水资源开发利用;•2、水、水域工程的保护;•3、节、用水管理;•4、河道、防汛与抗洪;•5、水土保持•6、工程管理等。什么是水行政执法?•水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法规的规定,在社会水事管理活动中,对水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其权利的行使或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那些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水行政执法生效要件•1、主体合法:即实施水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的地位。它包括:(1)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作出水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身份必须是具有水行政执法权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和地方性法规授权的水利管理单位;(2)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必须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内,以委托者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权。2、权限合法:即水行政执法必须在水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作为。它包括:(1)执法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2)不得超越职权;(3)符合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4)属于水行政管理职权范围。3、行为真实:即水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意思表示真实。它包括:(1)执法人员在未被胁迫的情况下而为;(2)执法人员在未被欺诈的情况下而为;(3)执法人员自身意志清楚。水行政执法生效要件•4、内容合法:即水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必须既符合水法规规定,又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它包括:(1)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如对未满14周岁的相对人就不能科以行政处罚,对已作为屋基的护坡条石就不能作出返还原物的决定;(2)执法对象和标的物明确;(3)执法公正,正确掌握自由裁量权;(4)执法内容具有可操作性。5、执法程序合法:即水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定程序6、执法行为符合法定形式:即水行政执法凡属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如征收水资源费必须使用水资源费专用票据,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必须发放《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什么是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的法律制裁,直接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科以义务。•这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最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水行政处罚的特性•一是水行政处罚行为具有惩戒性,直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科以义务。•二是行政处罚行为主体的特定性。水行政处罚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赋予其职责的流域管理机构,其他行政部门不能实施水行政处罚行为。水政监察队伍也只能是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才能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否则就属于主体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三是水行政处罚行为客体特定性。水行政处罚行为指向的客体仅仅是水事违法行为,其他行业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水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四是水行政处罚的对象具有确定性。水行政处罚的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必须是实施了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是确定的、客观的,而不是主管想象的。•五是水行政处罚内容具有法定性。就是说水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作出,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六是水行政处罚具有特定的救济途径。水行政处罚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受处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通过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来实施救济,也可心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实施救济。水行政处罚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水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处罚法定原则。即“法无规定不违法”,也就是说对违法行为应当由谁来处罚、采用什么样的形式、给予什么样的处罚、处罚都要经过哪些程序来进行等,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主体、客体、对象、内容、程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水行政处罚行为的实施就必须要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来开展,否则,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就是一个无效的行政违法行为。•二是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政监察员在实施水行政处罚行为时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受处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一视同仁,不带任何偏见,公正对待,同时将作出水行政处罚行为的过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开。第三条一款•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水行政处罚,处罚不是目的,而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查处,教育当事人及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其遵守水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水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为水利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第三条二款•四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主要就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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