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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化妆品卫生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化妆品生产和经营的卫生监督第三节化妆品卫生监督第一节概述一、化妆品的概念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及指甲、唇、口腔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化妆品的分类,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分类方法。(一)按使用目的分类(二)按使用部位分类(三)按剂型分类(四)按使用者年龄分类(五)按生产过程结合产品特点分类化妆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可以终身使用。这是化妆品与药物的根本区别。第二、易被污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中易被污染。被污染的化妆品可引起皮炎,使皮肤受到损害。第三、选择性强。化妆品的功效因人而异,使用不当,起不到预期的效果。第四、有副作用。由于化妆品大多是由多种化学物质混合而成的,对人体而言是一种异物,对皮肤有一定的刺激作用。如化妆品中的焦油色素可使皮肤出现色素斑和小皱纹。对化妆品法规一体化的基本原则:①产品安全的保证:生产企业或进口商对产品安全和质量负责,②政府的监管方式:政府的主管部门对产品的监督管理应在产品上市以后;③建立和完善备案制度:主要包括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设备和产品种类,以及进口商基本情况和经营品种的备案。提倡以备案制代替审批制;④化妆品定义的统一:各国统一化妆品定义和范围,在管理上,将普通和功效性产品同等看待,且均采用对普通化妆品的管理模式来管理;⑤普通化妆品原料清单的统一:各国标准中的化妆品原料成分禁、限用物质采用统一要求;⑥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统一:各国统一产品标签标识的标注要求。我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的基本法律依据1989年11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1991年2月卫生部发布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国家工商管理局《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等先后出台。1999年3月,为适应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卫生部又发布了一系列涉及健康相关产品申报、受理、审批、评审、检验等工作制度的行政规章。第二节化妆品生产和经营的卫生监督一、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制度我国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企业必须持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才能从事化妆品生产;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许可证审核批准程序是:1.申请。由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申请表,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为4年,每2年进行一次复核。生产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当重新申请换发新证,获批准的可继续使用原许可证编号。生产特殊化妆品的企业必须申请进行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产品,发给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1。厂址选择与厂区规划。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址的选择应当符合市政总体规划,并应当建于清洁区内。企业厂区规划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生产车间布局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包括粉尘车间,有害、易燃、易爆原料的产品生产车间的设置、设备使用,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和排放等。2。生产的卫生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要求包括:生产车间的设计,采光及照明,生产设备及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的清洗、消毒;更衣室设置及设施;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更衣室及其缓冲区的卫生;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的卫生标准;生产设备、工具、管道及工艺流程的卫生;清洗剂、消毒剂以及其他有害物品的包装、标识储存及保管等。3.卫生质量检验。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其生产能力、卫生要求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4.原材料和成品储存的卫生要求。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使用化妆品新原料(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5.从业人员卫生与健康要求。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者方可从事化妆品生产。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卫生培训合格证。从业人员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并有培训记录。(三)化妆品基本卫生要求化妆品应该具有功能性、安全性和稳定性。《化妆品卫生标准》及《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和《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1999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化妆品卫生标准》开始实施。作为国家标准,它是在国内从事化妆品生产、销售都必须遵守的标准,也是进口化妆品必须达到的卫生标准。■《化妆品卫生标准》对化妆品提出的基本卫生学要求是:1.化妆品的—般要求。①化妆品必须外观良好,不得有异味、异臭;②化妆品不得对皮肤和粘膜产生刺激和损伤作用;③化妆品必须无感染性,使用安全。2.原料的要求。①禁止使用421种(类)物质为化妆品组分;②限制使用67种化学物质为化妆品组分,确定55种防腐剂和21种紫外线吸收剂不得超过限用量;③规定157种着色剂可暂时用于化妆品生产,即不得超越允许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3.产品的要求。①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规定。②化妆品所含有毒物质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量。4.包装材料的要求。化妆品包装材料必须无毒和清洁。5.标识的要求。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化妆品标签应用中文注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地、包装上要注明批号。对含有药物化妆品或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尚需注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对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基本原则、标签形式、必须标往内容和标往的基本要求作了具体规定。(四)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取得卫生部批准文号。产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对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发给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技术转让。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二、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一)不得销售的化妆品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销售化妆品,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①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②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③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④末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⑤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二)进口化妆品的卫生监督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根据《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三)化妆品广告的管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可以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化妆品广告。但必须符合《广告法》和《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1.广告发布的申请。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化妆品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证明材料;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还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国家质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化妆品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办或者代理。2.广告的内容。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①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②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③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④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⑤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⑥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⑦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3.广告的管理。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广告:①化妆品引起严重的皮肤过敏反应或者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事故的;②化妆品质量下降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③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第三节化妆品卫生监督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检验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化妆品实施卫生监督。(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是:①制定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指导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②组织研究、制定化妆品卫生标准;③审查化妆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化妆品的首次进口;④组织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化妆品卫生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⑤依照《化妆品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决定行政处罚。(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是:①主管辖区内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②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③初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④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辖区内化妆品卫生较大案件的调查处理。⑤依照卫生部制定的《化妆品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违法的生产企业及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职责是:①接受当地化妆品生产企业(包括个体生产者)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发放申请表;②负责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年度健康检查,对检查合格者发给健康证,对不合格者发出通知,调离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岗位;③对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将结果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④对销售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化妆品,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对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进行采样检验;⑤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法规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二、化放品卫生监督员的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化妆品实施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①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
本文标题:化妆品卫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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