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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占案应采自诉与公诉并存模式■侵占罪除侵犯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与利益外,还可能侵犯国家、集体的财产所有权。■侵占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的犯罪中,被害人不能明确指出侵害人是谁,如果没有公安机关的介入,是难以找出具体侵占人的。■法律对侵占罪的“告诉才处理”没有任何例外规定。这就意味着,只要是侵占罪,无论犯罪行为的情节多么恶劣,都只能实行告诉才处理,这不利于有效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一、侵占案件归入自诉案件存在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三类刑事自诉案件,其中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包括五个罪名,即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侵占罪。可见,侵占案件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管辖的。但是,侵占罪与刑法规定的其他四类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以下简称“其他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是有本质区别的。首先,“其他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侵犯的客体只是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与利益;而侵占罪除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与利益外,还可能侵犯了国家的、集体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按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其次,“其他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之所以规定告诉才处理,是因为这些犯罪均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一般来说侵害人比较明确,被害人大都能够明确指出侵害人是谁;而侵占罪作为侵犯财产的犯罪,非法占有行为一般都是在财产与被害人人身分离的情况下实现的,被害人不一定能够明确指出侵害人是谁如非2法占有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的侵占罪中,很多被害人仅能指出遗忘或埋藏的地点而不知道是谁进行了非法占有。再次,就“其他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言,大都具有侵害人与被害人明确,侵害的事实情节与因果关系比较清楚,案件一般有较多的知情人,取证查证容易的特点,被害人提出告诉时往往能提出足以证明其所控罪行并足以证明系被告人所为的证据;而在一些侵占案中侵害人与被害人往往不明确,侵害的事实情节有时不是很清楚,有时即使被害人掌握了一定的犯罪事实但由于提不出充分的证据而无法行使告诉权。刑法将这两类本质上有明显区别的犯罪一同列入“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在分类上实属不妥。二、侵占案件客观上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介入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另一类是被害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的“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以及侵占对象为无主物或所有权归属不明之物的侵占。就前一类情形而言,由于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且被害人一般都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法律规定以当事人的告诉为法院审理的前提是可以起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目的的。对于后一类情形,由于其在证据表现、侵害客体等方面的特点,如果不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介入,就无法实现设定该罪的目的。理由是:1.在司法实践中,确有一部分侵占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的犯罪中,被害人不能明确指出侵害人是谁,如果没有公安机关的介入是难以找出具体侵占人的。2.在一些侵占案件中,由被害人获取证据比较困难,即使部分被害人能明确指出侵害人,但由于法院不具有侦查权能而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又不能按照“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而使得被害人的诉权因无法获取必要的证据而难以实现。33.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侵占案件发生在外地,由于诉讼管辖以及诉讼成本等问题,被害人不大可能为此在外地进行刑事自诉。这样,如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介入,不仅不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对这类侵占犯罪的打击。4.在侵占依法破产或被撤销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以及应归国家所有的所有权不明的埋藏物的情况下,这一规定不利于保护国家财产所有权。5.刑法对“其他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都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例外,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但对侵占罪的“告诉才处理”没有任何例外规定。这就意味着,只要是侵占罪,无论犯罪行为的情节多么恶劣,后果多么严重,都只能实行告诉才处理,这样规定明显不利于对重大公私财物的有效保护。6.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构成侵占罪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标准,而判定公私财物数额是否较大的依据是物价部门的估价。依据现行物价部门的规定,物价部门一般是不针对私人进行财物估价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介入,被害人就难以对财物损失作出准确的评估,直接影响到其行使诉权。三、侵占案应采自诉与公诉并存方式如前所述,将侵占案件一律界定为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不利于对公私财产所有权及被害人诉权的保护,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应将侵占案件列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实际上,侵占案件的性质、侵害客体、复杂程度、证据表现等各方面都符合这类自诉案件的特点。4根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解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八类犯罪案件,对于这八类犯罪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这八类案件与侵占案件的共同之处是,犯罪性质有轻有重,侵害客体既有个人利益,又有公共利益,证据表现及危害程度都有一定的复杂性。正是基于这八类犯罪案件的上述特点,刑事诉讼法对其诉权的行使以及立案管辖方面的规定体现了两个显著特点1.对上述八类犯罪行为中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采取自诉与公诉并存,自诉优先,公诉补救。侵占案件也应该适用该原则,即对于侵占代为保管物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占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的行为,被害人基于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可以优先选择是否提起自诉。而对于被害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是谁侵占了自己的遗忘物、埋藏物的犯罪并向司法机关主张权利的,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否则不利于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以及对侵占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行为的打击。2.在上述八类犯罪行为中,对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法律均规定了自诉的例外,如“故意伤害案件除重伤以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中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等。侵占罪也完全有理由作出这样的例外规定,即当侵占罪涉及到其侵占对象为无主物或所有权归属不明之物时,由于无明确的被害人而无法告诉会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侵占的财物数额巨大,性质严重,考虑到其社会危害性,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是完全必要的。5综上所述,为维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打击侵占犯罪,笔者建议将侵占案件归入第二类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并规定“侵占的对象为无主物或所有权不明之物,或侵占的财物数额较大,情节恶劣的除外”。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谢谢你看这个资料
本文标题:侵占案应采自诉与公诉并存模式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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