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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论证稿)第一条为加强测绘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测绘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测绘行政执法水平,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测绘局《测绘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测绘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测绘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已办结的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卷宗材料。本办法所称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评议并实施监督的活动。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机关,是指组织开展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市、县测绘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内的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2第四条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统一标准,客观评价测绘行政执法行为。第五条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第六条组织开展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符合测绘、档案、保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测绘行政执法案卷的完整和安全。第七条全国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的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评查机关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组织有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进行相互评查。第八条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方式以审查测绘行政执法案卷为主,必要时听取有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汇报或与执法检查结合进行。第九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导本部门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对本部门的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定期自查。第十条测绘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一)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否合法;3(二)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合法;(三)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说明理由;(六)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采用规定的格式文本,内容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测绘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七)是否使用统一的罚没票据;(八)违法行为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是否移送;(九)测绘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的资料或记载是否完整等。第十一条测绘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权限是否具备;(三)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否合法;(四)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合法、规范;(五)行政许可的受理、听证、决定等文书是否齐全;(六)行政许可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七)行政许可收费是否符合规定等。第十二条测绘行政复议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一)行政复议机关主体是否合法;(二)行政复议文书、材料是否齐全;4(三)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是否进行合议;(四)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期限;(五)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适当等。第十三条测绘行政强制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一)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是否合法;(二)实施行政强制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三)行政强制的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五)实施行政强制对象与行政强制相对人是否为同一人;(六)行政强制文书是否清楚、齐全、完整;(七)实施行政强制是否按法定期限进行,有无超期强制的情形;(八)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种类、幅度等。第十四条对测绘行政执法案卷形式的评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文书格式是否统一规范;(二)文书材料是否完整,要件无遗漏;(三)卷宗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做到一案一卷;(四)是否有卷内目录,材料排列是否有序,是否有页码;5(五)纸张是否破损、装订是否整齐;(六)书写文书是否使用耐久的墨水笔填写等。第十五条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时,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应当出具评查机关的公文并采取特殊登记措施,由专人保管,防止毁损、遗失、泄密。第十六条组织开展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根据本行政区、本部门测绘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情况,制订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标准。全国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由国家测绘局制定。第十七条参加评查的测绘行政执法案卷,由评查机关指定产生或随机抽取产生。评查机关参与案卷评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评查人员分别查阅案卷,综合评分,作为被评查案卷的评查得分。第十八条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根据评查标准,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案卷,89分至70分以上为合格案卷,70分以下为不合格案卷。第十九条评查机关对被评查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反馈,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普遍问题应及时归纳总结,并向有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第二十条被评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行政执法6案卷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查结果10日内向评查机关申请复查,评查机关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第二十一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建立健全纠错机制,研究制定改进测绘行政执法工作的整改措施。第二十二条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机关对不按照规定开展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第二十三条在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测绘行政执法案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机关应当以测绘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形式,责令有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撤销该行政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造成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一)测绘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测绘行政执法行为无法定依据的;(三)测绘行政执法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影响实体判断的;(四)其他应当依法撤销的行政行为。第二十四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应当根据测绘行政执7法监督通知书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上级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机关。第二十五条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机关应当对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案卷优秀率、合格率较高的被评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案卷不合格率比较高的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六条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依法行政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议考核的具体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论证稿)一、基础标准(80分)评查项目评查内容评分标准扣分行政处罚(80分)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否合法;实施主体不合法即为不合格卷;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不具有执法资格即为不合格卷;违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扣10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适用法律不正确的,为不合格卷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程序不合法即为不合格卷;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说明理由;未说明理由的,扣2分;决定书是否采用规定文本,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测绘执法文书规范的要求;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是否使用统一的罚没票据;票据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案件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是否移送;应移送案件未移送的,扣2分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资料或记载是否完整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行政许可(80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主体不合格即为不合格卷;是否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权限;不具有许可权限为不合格卷;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否合法;依据不合法的,即为不合格卷;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合法;程序不合法,为不合格卷;程序不规范的,每1项扣2分;许可受理、听证、决定文书是否齐全;文书不齐全的,每1项扣2分;行政许可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期限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行政许可收费是否符合规定等;收费不符合规定的,扣3分;行政复议机关主体是否合法;主体不合法的即为不合格卷;行政复议文书、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文书、材料不齐全的,每少一项9行政复议(80分)扣2分;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是否合议;应合议未合议的,扣2分;行政复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期限;不符合法定程序和期限的,扣5分;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适当等。决定不合法的,即为不合格卷行政强制(80分)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是否合法;主体不合法即为不合格卷;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具有法定权限即为不合格卷;实施行政强制程序是否合法;程序不合法即为不合格卷;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为不合格卷;适用法律不准确,扣5分;行政强制对象与相对人为同一人;实施对象与强制相对人不符的,扣5分;行政强制文书记载清楚、齐全、完整;文书不完整,每1项扣2分;实施行政强制是否按法定期限进行,有无超期强制的情形;未按法定期限进行的,扣5分;有超期强制的,扣2分;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种类、幅度。未按规定作出相关决定的,每一项扣2分;二、文书标准(20分)评查内容评分标准扣分(一)使用国家测绘局规定的测绘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补充制定的测绘行政执法文书报国家测绘局备案后执行;(2分)未使用规定的执法文书,或使用未经备案的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的,各扣0.5分;(二)执法文书制作应当符合国家测绘局《测绘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内容无丢漏,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2分)执法文书内容不符合文书制作规范要求,或格式不统一、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楚的,各扣0.5分;(三)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案一卷;案卷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使用合乎规范的卷皮;备考表填写需说明的情况,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2分)不符合标准或缺项的,每一项扣0.5分;(四)卷内目录填写规范,按照测绘行政执法立案(受理)、目录不规范,未按照执法顺序逐件进10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的顺序逐件填写,案卷应及时整理归档,并按规定准确划分保管期限;(2分)行填写的,有缺项,或未及时整理归档、未明确保管期限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五)案卷装订应当整齐,无金属物;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一般用A4纸);(2分)案卷装订欠整齐,规格不统一的,各扣0.5分;(六)卷内材料应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2分)案卷中文字、页号编写不规范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七)卷内文书为手写的,应使用钢笔、签字笔等蓝黑色或者黑色笔逐项填写,字迹清楚、文面整洁;卷内文书为电脑打印的,须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等签名的,应当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使用铅笔、圆珠笔或传真件的,入卷前应予复印。(2分)执法文书未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进行填写、文面不整洁,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未复印的,各扣0.5分;(八)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行政处罚(许可)听证笔录等文书,应由当事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并由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记录有遗漏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应共同签字或盖章。(2分)执法文书应当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字而未签字的,以及不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形,每一处扣0.5分;(九)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音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2分)凡未按标准附入原卷进行组卷的,发现一处扣0.5分;(十)测绘行政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并注明日期。(2分)未加盖印章,或印章加盖不规范的,未注明日期的,各扣0.5分;三、评查标准说明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
本文标题:案卷评查及优秀案件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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