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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概述及国际申请的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2002.11.17第一部分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1、专利合作条约的产生(1)问题的提出就同一发明向多国申请专利寻求解决以下问题的方案:---减少申请人的重复工作---减少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工作(2)签约1970年6月于华盛顿签订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3)生效PCT于1978年2月生效,6月开始实施。最初成员国:18个当年受理按照PCT提出的国际申请:459件2、专利合作条约内容简介(1)PCT宗旨及主要目标PCT宗旨是:成员国组成联盟,对保护发明的申请的提出、检索和审查进行合作。(注意:授予专利的任务仍保留在被指定的各国家局)PCT的主要目标:建立国际申请的体系*使用一种语言、向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提交一份申请(国际申请)、在申请中指定多国(指定国);该申请自国际申请日起在所指定的国家中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由一个局(受理局)完成形式审查;*由一个局(国际检索单位)进行检索;*由国际局完成国际公布;*如果申请人要求,由一个局(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关于专利性的初步审查)。(2)条约主要内容及其他有关法规条约共八章,前三章涉及申请程序。其它法规:PCT实施细则,PCT行政规程。指南:PCT申请人指南,PCT受理局指南,PCT检索指南,PCT初步审查指南。各成员国国家法中关于PCT的规定。3、PCT申请程序的特征(1)与传统的巴黎公约途径比较——传统申请体系:12个月优先权期限内完成准备工作、分别向各国提出申请;——PCT申请体系:申请程序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图示提交国外申请传统的专利体系递交本地申请(月)递交本地申请递际交申国请国国提际际要检公求索布书国际初步审查进入国家阶段PCT体系30(月)01216181920120(2)利用PCT申请途径的好处——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推迟决策时间——准确投入资金——完善申请文件——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3)PCT申请程序中的职能机构——受理局:受理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国际检索单位: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AT、AU、CN、EP、ES、JP、KR、RU、SE、US——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审查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国际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指定局: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指明要求该国对其发明给予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4、中国加入和利用PCT的情况1993年10月1日递交加入书,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我局成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2001年受理国际申请1656件(中文申请:1585件,英文申请:71件)。2001年指定中国並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共19031件。中国历年受理国际申请数量图示外国人通过两种途径申请中国专利的数量比较图示自1994年中国受理的国际申请0200400600800100012001400160018001994年1995年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国际申请利用PCT途径和利用巴黎公约途径的外国申请(发明专利)020004000600080001000012000140001600018000200001994年1995年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年份申请量PCT途径巴黎公约途径第二部分国际申请的程序一、国际阶段1、提出国际申请(1)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至少有一人是PCT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对不同的指定国可以有不同的申请人——发明人必须是对美国的申请人(2)向何处提交国际申请:主管受理局——本国的国家局(或所属地区局)——国际局(3)申请语言:受理局接受、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接受、国际公布允许的语言。我国接受中文和英文(4)国家的指定及保护类型的选择—指定地区组织—指定国家—预防性指定—保护类型的指明(5)优先权要求及优先权文件(6)申请文件的标准化—请求书:PCT/RO/101表;PCT-EASY格式—说明书(细则第5条)分六个部分,加小标题;“序列表”作为单独一部分—权利要求书(细则第6条)—摘要(细则第8条)文件的形式要求由细则第11条规定(7)国际申请的费用提出申请时应缴纳的主要费用:传送费、检索费、国际费(包括基本费、指定费)——费用标准、货币种类——国际局关于减缴国际费的两项规定——交费时间、地点•传送费CNY500,检索费CNY1500,•基本费CHF650(附加费CHF15/页),USD407(附加费USD9/页)•指定费CHF140/份(最高5份)USD88/份请求书(PCT/RO/101表)样页(2002.7)101-1(第1页)*101-8(声明页iii)101-2(续页)101-9(声明页iv)101-3(第2页)*101-10(声明页v)101-4(第3页)101-11(声明续页)101-5(补充页)*101-12(末页)101-6(声明页i)101-13(费用页)101-7(声明页ii)*(8)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的有关规定(中国专利法第二十条的适用)——应当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中国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提出PCT国际申请的,可以先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中国专利申请;也可以直接提出国际申请,但是在申请中必须指定中国。2、受理局的程序(1)检查是否符合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条件a.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为国际申请日,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条约第11条):——申请人具有提出国际申请的资格;——使用规定语言;——提出国际申请的意图;——至少指定一个缔约国;——写明申请人姓名;——一份说明书;——一份权利要求书。符合条件,发出国际申请号与国际申请日通知书:PCT/RO/105b.对不能确定国际申请日的申请的处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以收到改正文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细则20.2);——申请人主动在受理局首次收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以收到改正文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将未使用规定语言的申请转送国际局(细则19.4)。国际申请号结构:PCT/CN02/00001日期的标注:01.10月2002(01.10.02)01.Oct.2002(01.10.02)(2)检查提及的附图是否提交、对缺少附图的处理(细则20.2)——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提交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补交,以补交附图日为国际申请日。(3)其它后交申请文件的处理(细则20.2)——以收到完整申请文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首次提交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后提交的文件不予考虑。(4)形式审查(条约第14条(1))、对形式缺陷的处理——受理局依职权改正——通知申请人改正(细则第26条)(5)优先权要求的改正或增加的处理(细则第26条之二)(6)检查费用、向国际局传送费用——对未及时交费的申请,通知申请人在滞纳期内补交(细则第16条之二)——对未在滞纳期内补交费的申请宣布视为撤回(7)传送登记本及检索本3、国际检索(1)主管国际检索单位的确定国际局受理的国际申请按照申请人的国籍或居所确定相应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2)检索前允许的改正和更正——关于明显错误的更正(细则第91条)PCT/ISA/216表、PCT/ISA/217表——删除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内容(细则第9条)PCT/ISA/218表——修改发明名称(细则第37条)——修改摘要(细则第38条)(3)不作国际检索的情况——国际申请涉及规定的不要求进行检索的主题(细则第39条)——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条约第17(2)(a)(ii))——没有提供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细则第13条之三.1(c))——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不符合要求(细则第6.4条)全部内容不能作出检索,发出通知书PCT/ISA/203(4)缺乏发明单一性的申请的处理(条约第17条(3))——发明单一性标准(细则第13条、行政规程附件B)——通知在15日内缴纳检索附加费(PCT/ISA/206表)——对拒绝交费的处理——异议程序(5)国际检索目标、PCT规定的最低限度文献(细则34条)a.目标:努力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b.PCT规定的最低限度文献应当包括:公布的国际申请、地区申请,自1920年颁发的法、德、苏(俄)、瑞士、英、美的专利及公布的申请,其它公布的非专利文献(6)国际检索报告——完成期限:收到检索本起三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九个月,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注意:计算期限时“优先权日”的定义)例:优先权日申请日完成报告的时间2001.1.12002.1.12002.5.1(3个月)2002.1.12002.1.12002.10.1(8个月)——国际检索报告可能包含的内容(参见样页)PCT/ISA/220、PCT/ISA/210表,——相关文件的填写规定(行政规程第503、507、508条)——报告的语言及份数(7)完成国际检索报告后的程序,报告的传送国际检索报告样页•210样页.doc4、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机会(条约第19条)(1)允许修改的期限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或自寄出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2个月,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例:优先权日申请日寄出报告修改的期限2001.1.12002.1.12002.5.12002.7.1(2002.1.1)2002.1.12002.10.12003.5.1(2)向何处提出:直接交国际局(3)修改文件的形式要求和内容要求(细则第46条)信件、修改替换页、*修改声明(4)修改的必要性5、国际公布(1)完成国际公布的时间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17个半月时完成出版的技术准备。(2)公布语种中、英、法、德、日、俄、西等七种语言(3)公布形式和内容——小册子:扉页、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修改的权利要求书、附图、序列表、检索报告、其它规定公布的内容。公布种类的表示:A1、A2、A3。——PCT公报:小册子扉页的部分内容(双语)(4)不进行国际公布和提前公布a.不予公布的情况:——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前撤回或被视为撤回——美国的保留(条约第64条(3))b.提前公布:——向国际局提出请求;——有时要缴纳特别公布费(行政规程第113条(a))(5)公布文件的传送国际局向指定局传送的小册子视为指定局收到的国际申请。(6)国际公布的法律效力各国关于临时保护的规定小册子样页•小册子6、国际初步审查(可选择的程序)(1)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及交费,选定的概念—提交要求书的合适时间: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要求书的填写:申请人、代理人、修改声明、选定。—提交要求书的地点: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交费:费用标准、交费期限、交费地点。—选定:予定可以使用国际初步审查结果的缔约国(选定国),选定国必须是受第二章约束的指定国。要求书(PCT/IPEA/401表)样页•401-1(首页)401-2(续页)401-3(第2页)401-4(末页)401-5(费用页)(2)不作国际初步审查的情况——国际申请涉及规定的不要求进行审查的主题(细则第67条)——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至于不能形成有意义的审查意见(条约第34(4)(a)(ii))——没有提供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以至于不能形成有意义的审查意见——权利要求书撰写不符合要求(细则第6.4条)——对于没有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发明的权利要求不要求进行初步审查(3)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和标准a.目的:对请求保护的发明看来是否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b.审查标准:——有关日期的确定(细则64.1)、对优先权的核查——现有技术的定义(细则64)非书面公开不作为现有技术(细则64.2)抵触申请不认为是现有技术(细则64.3)——关于工业实用性的“工业”一词应如同巴黎公约中作最广义的理解(条约第33条(4))(4)国际初步审查程序——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条约第34条)——启动审查(细则第69.1)——书面意见:PCT/IPE
本文标题:PCT概述及国际申请的主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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