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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与审查讲师:陈建武,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联系方式:010-64941249,cjw3000@126.com2020年1月27日星期一目录概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范例工程技术措施基础知识2第一部分概述3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内容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分类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审查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内容4可研阶段初步设计阶段试运行阶段12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分类《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1号)第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5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分类《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第73号6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审查《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51号)第十六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T4233-2013)7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审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51号)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第十九条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第二十条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8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评审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评审意见应由职业卫生专家签名确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评审后,建设单位应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9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审查专家评审应明确下列问题1、设计依据是否全面、正确、有效;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建设项目概述是否清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描述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包括施工方案描述;3、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是否全面、客观、准确;4、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是否合理、可行;5、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10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审查专家评审应明确下列问题6、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是否全面、合理、可行;7、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是否采纳;8、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能否满足要求;9、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是否具备可行性和针对性;10、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是否客观、正确。11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合法性审查时,主要内容如下:(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2)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是否包括总局51号令第十七条要求内容;(4)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法律责任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5)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以及承诺是否符合要求。12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审查(1)申报材料(各2份)是否齐全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附电子版)4.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6.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法律责任承诺书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8.其他相关材料13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审查(2)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14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审查(3)专篇是否包括总局51号令第十七条要求内容1.设计的依据;应包括设计时需遵守的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2.建设项目概述;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拟建地点、建设单位、主要工程建设内容、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对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要重点描述。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和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图。15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审查(3)专篇是否包括总局51号令第十七条要求内容4.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包括在人员可能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设计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者与之相关的防控措施(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建筑卫生学要求等各个方面),防护设施和措施的设计参数、标准,以及应当达到或符合的指标和主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布置图。5.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包括建设项目中的工作场所办公室、生产卫生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卫生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女工卫生室、淋浴室等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16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审查(3)专篇是否包括总局51号令第十七条要求内容6.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包括在施工过程和建成后,建设单位拟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拟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拟制定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管理制度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拟采取的措施;其他依法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7.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对照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查看落实采纳情况,对于未采纳的措施、对策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8.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建设项目中为实施职业病危害治理所需的装置、设备、监测手段、工程设施、应急救援用品、个人防护用品等所预算的经费。17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审查(3)专篇是否包括总局51号令第十七条要求内容9.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设置或选定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及应急救援站,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仪器设备,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保证有效实施的说明。10.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预测拟建项目在采取了设计专篇中各种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各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评价其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18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审查(4)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法律责任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1.设计单位2.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出具评审意见内)19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审查(5)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以及承诺是否符合要求。1、基本情况。包括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组织者、参加人员、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介绍、评审过程、专家审查结论等。2、真实性、合法性、实用性负责内容。包括:(1)对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认定;(2)对评审过程和专家审查结论的认定意见;(3)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修改情况的认定意见(若职业卫生专家提出修改建议);(4)对设计单位资质、项目组成员能力、设计过程及设计单位法律责任承诺书的认定意见;(5)对提交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的相关声明;(6)认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能够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将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相关承诺。20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审查设计专篇审查时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对已经受理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21第二部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2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T4233-2013)1.基础知识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存在于生产工艺过程以及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中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工程防护设施通风、湿式抑降尘、隔离、密闭等防尘、防毒、防噪、防高低温等平面布局、采光照明等231.基础知识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职业接触限值内容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8h或40h)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15min)最高容许浓度(MAC)(任
本文标题: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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