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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域名稱與商標、姓名、事業名稱之關係主講人:謝銘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主辦單位:台灣網路資訊中心2為什麼會發生網域名稱的爭議?網域名稱之註冊採firstcome,firstserved未經過實體審查實體審查耗費時日,不符合實際需要NIC須負擔較重之責任網域名稱具有一定程度之獨佔性網域名稱具有交易價值3網域名稱爭議的類型搶先註冊(Cybersquatting)搶註他人姓名:madonna.com搶註他人標章:nokia.com.tw、carrefour.com.tw搶註他人事業名稱:worldwrestlingfederation.com搶註他人其他標識:如著名雜誌名稱、書名4搶註「近似」之商標、事業名稱或姓名pokemon-games.com、、、sonycall.com、sonycampus.com、sonycollege.com、sonymode.com、sonymodel.com、sonyshopping.comenike.com、e-nike.com數人有相同之姓名、標章、事業名稱5網域名稱的功能只是類似於「地址」?也具有「區別功能」!6網域名稱的法律地位取得網域名稱的法律關係-一種私法上之法律關係「網域名稱使用契約」網域名稱使用契約的當事人TWNIC與註冊人網域名稱使用契約的性質無名契約─與授權契約相近7網域名稱使用權之性質與效力僅具有債權性之效力屬於債權性質之財產權本身不具有排他性不排除依其他法律受保護之可能性民法商標法公平交易法8網域名稱的法律地位屬於可讓與之財產權具有財產價值,可以買賣、出租等business.com以七百五十萬美元出售他人可以請求法院假扣押、假處分,甚至查封、拍賣網域名稱可以成為權利質權之客體9網域名稱與姓名、事業名稱之關係利用他人之姓名或名稱取得網域名稱登記德國“heidelberg.de”WIPO“worldwrestlingfederation.com”WIPO“madonna.com”WIPO“juliaroberts.com”10網域名稱是否可取得姓名權之保護?必須具有與姓名相同功能者,亦即具有標識與區別之功能者,才能受姓名權之保護如果是屬於通類名稱,則無法取得姓名權之保護11姓名權與姓名權之衝突原則上先登記者,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使用權特殊情形:後申請者在社會上擁有高知名度,而先登記者之使用,容易引起混淆誤認12網域名稱與商標權之關係利用他人之商標登記網域名稱商標權之效力是否及於網域名稱登記人本身並無相同之商標或姓名他人以「相同」之商標文字登記網域名稱他人以「近似」之商標文字登記網域名稱13網域名稱被使用於與商標「相同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網域名稱被使用於與商標「不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著名商標之保護國內“carrefour.com.tw”案14商標權與商標權之衝突登記網域名稱者,本身有相同之商標或姓名原則上先登記者,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使用權特殊情形:後申請者在社會上擁有高知名度,而先登記者之使用,容易引起混淆誤認15網域名稱可否取得商標權之保護必須取得商標註冊說明性文字或通用名稱不易取得商標註冊網域名稱未註冊商標是否可構成表徵在外國表徵屬於商標法的保護範圍我國屬於公平交易法的保護範圍必須達「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知」16商標法修正草案的新規定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其中之文字作為網域名稱,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視為侵害商標權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其中之文字作為網域名稱,致商品或服務相關購買人混淆誤認者,視為侵害商標權只有民事責任而無刑事責任17結語
本文标题:网域名称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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