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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物权法引言“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踏进这间门槛已经破损了的旧房子。”——(英)威廉·皮特这段话后来被概括为:“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物,以不动产为主要内容,不动产包括土地和房产;物权,以所有权为基础,因此不动产所有权是物权法的核心制度。世界钉子户的鼻祖,应该是德国的一位老磨坊主。号称“军人国王”的德国皇帝威廉一世。在经过长达40年的不懈努力之后,日本政府最终还是放弃了成田机场向南延伸的扩建计划,此事也可以称为日本法律史的一个标志性事件。2003年,在美国华盛顿的马塞诸塞大街上,斯普瑞格思先生的小楼。发达国家在强调保护私人权利(尤以私人所有权最具代表性)的普遍信念下,形成其法治传统。这种传统可以上溯到古罗马时期的万民法,后来以拿破仑法典中的“所有权神圣”为私权绝对化的登峰造极的表现。但是,由于“所有权绝对”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从十九世纪末渐有“所有权负有义务”的变化,借以在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求得和谐,并落实物尽其用的理想。我国物权法一方面将私人所有权保护提升到新中国以来前所未有的高度,另一方面也规定了对所有权的必要限制。第一节《物权法》概说一、物权制度源流二、物权法功能三、什么是物权四、《物权法》对物权的分类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制度源流——从古罗马到当代中国罗马法与大陆法系民法(53318041900)变法图强的近代中国与《大清民律草案》(1910)《中华民国民法典》(现台湾地区《民法典》(1930)新中国的民事立法(1948195619641982)与《物权法》(1)《民法通则》(1987)及与“物权”相关的民事立法(2)《物权法》的立法进程①七审《物权法》(1999-05-2007)②《物权法》立法过程中的“违宪”与“合宪”之争③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的溯及力(1)德国法学家耶林的一句话耳熟能详:“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则以法律。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持久的征服。”“物权”制度实质上就是罗马人的创造。罗马法德国法学家考证,虽然罗马法并没有物权概念,但是罗马人的确看到了物权诉讼与一般诉讼的区别,因此提出了“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的概念,也有人泛称“对物权”与“对人权”。这与罗马法中对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是相一致的。对物权主要是所有权,后来又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地上权、用益权、地役权、人役权、抵押权、质押权等,现在人们通称为物权;对人权主要是债权。实质上的物权制度是罗马人的创造,而具体的物权法概念,则体现了德国人的智慧。有人认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构成了大陆法系近、现代民法上财产权利制度的“脊梁”。大多数在1900《德国民法典》之后制订民法的国家,均采用了与之相同的物权概念并建立了相同的法律规范。1895年,日本立即组织机构,按照德国民法典的模式重新编纂、并很快颁布了其施行至今的民法典。近代中国清王朝在甲午战争失败以后,于1901年1月29日开始“辛丑新政”——“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最终于1910年形成了《大清民律草案》条文稿,而立法说明稿直到清朝覆亡也未完成。民国时期,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础,于1925年制修民律(第二次民律草案),物权编变更较少。1929年在第二次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制修第三次民律草案,同年11月公布,此即《中华民国民法典》,其于1930年5月施行。随着1949年新中国的建立,《中华民国民法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被废止,而仅在台湾地区施行,并直至今天。我国大陆民法学界称这部生效的民法为“台湾民法”。新中国1948年,新中国的第一部民法草案就在西柏坡诞生了。该草案坚持了大陆法系民法的基本传统,未颁行。1954年,开始进行的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民法典起草工作,1956年成稿,共500余条。由于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和政治运动,该次起草工作被迫中断。1962年,开始了第二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到1964年7月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但接踵而来的“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运动,使起草工作又一次中断。1979年11月,又开始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并于1982年5月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四稿)》,但社会的迅速发展使得立法机关将民法的起草指导方针由“批发”而转向“零售”,即暂时不出台民法典,而先搞单行法。致使第三次民法起草又告中断。1982年,民法草案第四稿虽然未获通过,但后来却成就了《民法通则》。1985年6月国家开始酝酿民法总则,7月26日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由于该稿实际上突破了民法总则的范围,起草组同意更名为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在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与物权相关的立法,有《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等。此外还有行政法规,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97年建设部)。目前的物权法很多规则是继受了原有法律的规定。七审:1998年开始制定,在合同法颁布以后(1999),加紧了物权立法的进程,在两部专家意见稿(99/00)的基础上,01年形成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正式草案。02初审;04年宪法修订并二审(该修正案的第21条,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05年6月三审物权法,并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意见,四——七审物权法,并于2007年3月提交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七审物权法吴邦国作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物权法草案全面贯彻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已经基本成熟。”——吴邦国(2007-3)我国物权立法上的“违宪”之说《物权法(草案)》中不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违宪的;《草案》在形式上是平等保护全国每个公民的物权,核心和重点却是在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这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原则,开历史倒车的《物权法》;“我反对整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并不反对98%的条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先生及其关于物权法草案违宪的主要观点(2005-8-12)二、物权法的功能(一)物权法的立法意图《物权法》第1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物权法的规范功能《慎子·逸文》:“一兔走街,而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诽者,以兔为未定分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三、什么是“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以及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货币、空间视为物。)直接支配性——物权的享有和实现无须他人之意思或行为的介入。排他——在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以上同一性质或内容的物权同时存在。(法谚:“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两人”)物权不同于债权支配的概念在法律上和请求权是相对应的。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直接控制动产、不动产,不需要借助他人的帮助就可以行使权利。请求,是指请求特定的义务人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民法就是采用这种通过将各种交易的元素提炼出来用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这样的概念来进行解释,所以最本质地概括了交易的基本规律,故支配权和请求权是对各种交易中最基本要素的高度概括。)案例:比如说典型的买卖,如果我要买一批货物,今天签订了合同,规定交货期在2月1日,合同一旦成立买受人就享有债权,但并不是实际占有货物,因为货物并没有交付,他享有的权利是请求债务人在规定的交货期交货的权利,这是请求权。货物在交货前仍然是由出卖人控制,所以在法律上是由出卖人占有支配权,买受人也就是债权人享有的是请求权,到了交货期之后,出卖人交付了货物,根据物权法一个重要的规定“因交付而移转所有权”,出卖人因为交付而移转了物权、支配权,相应地取得了对价金的请求权,所以交易过程就是支配权和请求权相互转化的过程。【案例】物权与债权区别甲乙、甲丙的买卖合同(合同之债)均为有效;丙因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所以丙可以取得所有权。乙取得合同债权,所以向甲主张违约责任;甲乙110丙160所有权登记债权的种类(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债务人,不能对债务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产生效力。任何原因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债权人也只能找债务人要求其履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四、《物权法》对“物权”的分类物权所有权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享有上的优先性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者第一百六十三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第一百二十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一)《物权法》对用益物权的分类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地役权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例如,通向高尔夫球场的捷径。(二)《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分类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质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并为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权利可以出质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例如,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留置。案例:黄某将一副价值6万元的名画送到某装裱店装裱,由于黄某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装裱店通知黄某在30日内支付装裱费用,但黄某仍未按期支付,装裱店将该画变卖,扣除了黄某支付的费用后,将其差额退还给黄某。问:1.装裱店变卖名画的行为是否合法?按物权法的规定,装裱店对名画有什么权利?依据是什么?2.请解释一下这一权利的具体内容。解析:装裱店变卖名画的行为不合法。按物权法的规定,装裱店对名画有留置的权利。但该变卖行为应当由法院执行,装裱店没有直接变卖的权利。依据是《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二百三十七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第二百三十八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政治性原则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维护农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物权法》的结构性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优先效力原
本文标题:第六章 物权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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