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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行政违法一、行政违法概述1、行政违法的涵义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的违法行政行为,具体地说,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而依法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这一概念反映了行政违法的3大特征:(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的违法。(2)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3)行政违法是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2、行政违法的构成所谓行政违法构成是指构成行政违法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和客观条件的总和,它是确认行政违法行为从而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根据。行政违法的构成除了主体要件外,还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1)主观要件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是指行政违法主体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2)客观要件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行政违法的客观事实情况,包括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3、行政违法的分类(1)根据违法的程度,行政违法可以分为实质行政违法和形式行政违法。前者是指不具备行政行为实质要件的行政违法,它有以下四种情形:行为人不合格。行为超越了法定权限。行为内容不合法或不符合法定的目的、原则和要求。行为不是出于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后者则是不具备行政行为形式要件的行政违法。包括两种情形:行为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合法。(2)根据违法的范围,行政违法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违法与外部行政违法。前者是指内部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后者则指外部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3)根据违法的形式,行政违法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与不作为行政违法。前者表现为积极地作出行政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拒不作出行政法规范所要求的行为。二、行政违法之一:行政失职1、行政失职的涵义行政失职是指法定行政主体没有行使其依法享有的行政职权。其实质是行政主体没有履行其依法承担的行政职责,即行政主体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作为义务。其具体特点是:(1)行政主体负有作为义务。(2)行政主体没有履行作为义务。“没有履行”是指主观上不肯履行或疏于履行。2、行政失职的形式(1)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行政失职可以分为故意行政失职与过失行政失职。前者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具有相关的法定职责,但主观上不肯履行;后者则指行为人虽有相关的法定职责,但因主观上疏于履行,因而没有履行法定职责。(2)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行政失职可以分为拒不履行的行政失职与拖延履行的行政失职。前者是指行政主体对于法定的行政职责,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履行;后者则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行政主体经相对人多次申请,仍然不予答复,或虽然表示愿意履行,但拖延履行。三、行政违法之二:行政越权1、行政越权的涵义在我国,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而作出的行为。其特点在于:(1)行政越权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如果非国家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授权和主管国家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则属无权限行为(有的学者称之为形式行政行为或假象行政行为)。(2)行政越权的客观方面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客观上超越了法定的范围。2、行政越权的类型(1)超越管辖权所谓管辖权是指行政主体之间或行政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行使职权的权限和分工。超越管辖权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因而侵犯了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具体包括:一是超越层级管辖权,亦称纵向越权,即行政主体行使了属于上级行政主体或下级行政主体的专有职权。所以,超越层级管辖权又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下级行政主体行使了属于上级行政主体的专有职权。第二,,上级行政主体行使了属于下级行政主体的专有职权。二是超越公务管辖权,即行政主体行使了属于其他行政主体甚至其他国家机关的专用职权。具体也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行政主体行使了属于其他行政主体的专有职权。第二,行政主体行使了属于其他国家机关的专用职权。三是超越地域管辖权。地方行政主体都有各自的地域管辖范围,超越了地域管辖范围,也构成越权。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行政区划变动期间或边界地区。(2)超越自由裁量权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实施其行为的权力,它主要存在于法律规定有一定范围或幅度的场合。超越自由裁量权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超越了法定的范围或幅度。四、行政违法之三:行政滥用职权1、行政滥用职权的涵义行政滥用职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出于不合法动机而背离法定目的的行为。所以行政滥用职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行政主体的行为没有超越法定权限。(2)行政主体主观上出于不合法的动机。这里所谓的“不合法的机”包括不正当的动机(如挟嫌报复)和非法定的动机(即动机正当但不合法,如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3)行政主体的行为客观上背离了法定的目的、原则和要求,即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或虽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但不符合法律授权的特定目的。滥用职权与超越职权的区别:(1)外部表现形式不同。滥用职权在形式上是合法的,即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而超越职权的行为在客观上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2)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必须出于故意,过失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而超越职权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滥用职权与显失公正的区别:所谓显失公正,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范围内极不合理、极不公正的情况。如处罚畸轻畸重、违反平等原则、反复无常等。(1)在主观上,滥用职权可以构成显失公正的主观动因。(2)在客观上,显失公正又可成为滥用职权的客观结果。2、行政滥用职权的范围和性质行政滥用职权是行政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的滥用。行政权限包括羁束权限和自由裁量权限,但滥用职权仅限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滥用职权虽然发生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但它因本身具有违法性而属于行政违法的范畴。理由是:(1)滥用职权是背离法定目的的行为,这一特点决定了其行为的违法性。(2)滥用职权的违法性已为世界各国和地区所公认。(3)我国行政诉讼法也确认了滥用职权的违法性。五、行政违法之四:事实依据错误事实依据错误即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认定事实不确凿或不充分。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证据不确凿。即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不确实、不可靠。二是证据不充分,即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确凿但不充分、不全面。六、行政违法之五:适法错误适法错误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了不应该适用的法律、法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在实践中的表现主要有:1.适用法律法规性质错误。2.适用法律法规条款错误。3.适用了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4.适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七、行政违法之六:程序违法程序违法是指不具备行政行为程序要件的行为。程序违法可以分为两种:1.步骤违法。步骤违法是指行政行为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作出。具体包括:(1)不经过应该经过的步骤。(2)附加不应该经过的步骤。(3)步骤颠倒。(4)不遵守时限。2.方式违法方式违法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
本文标题:010-第10章 行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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