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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容隐制度一、容隐制度的含义对于人们为亲属利益而为知犯不举告,掩盖犯罪事实,通报消息及帮助逃捕,藏匿人犯及帮助脱拘,帮助窝赃销赃,2伪证或诬告,变造或湮灭证据,顶替自首及受刑,资助犯罪人衣食住行等一系列妨害国家司法行为中的一项或多项,予以免除或减轻处罚。3容隐制度的形成过程一、春秋时期至秦国末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父子相隐。4二、汉初至南北朝亲亲得相首匿。5首次用容许隐匿的形式正面肯定了妻、子、孙为夫、父、祖隐罪在法律上的正当性;也首次开始间接或部分承认了尊亲属为卑亲属隐罪的“权利”。这时期的亲属相隐由“单向隐匿”开始转向“双向隐匿”。6三、隋唐时期同居相为隐。7“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子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唐律疏议•名例律》8四、宋元明清时期。基本上沿用唐律的规定。明清时期首先将岳父母及女婿也纳入了容隐的亲属范围,使容隐的范围得到扩大。9容隐制度的立法基础一、“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二、法律不是万能的三、法律与情理的协调。保护人伦至情,不强人所难。10四、维护社会的凝聚力。。“如果忽略了人类本质的东西,必然会走向歧途。制度的合理必须高于个案的合理。鼓励亲属间的告发、强迫亲属和挚友之间互证其罪、赞扬送子归案的父母,不但是对人性的嘲弄,也是制度的缺憾。”11礼记•大传》中说的:“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12容隐制度的评价一、不合理方面:1、制度定位上的义务本位主义。唐律中就规定了告祖父母和父母为不孝,处绞;告其他有服尊亲属亦有罪。132、平等思想的阙如。唐宋律规定:告祖父母、父母,绞;告期亲尊长徒两年;告大功亲属徒一年半。而祖父母、父母告子孙甚至诬告死罪却不受任何处罚。143、能够容隐的范围过宽则变得泛化。清朝,这一范围继续扩大,容隐可以适用于雇主与雇工之间。15合理方面1、容隐制度有利于限制过分扩张的国家权力。授予人们的是一种个人权利授予家庭或亲属圈一种自治权。162、体现了法律对人性的呵护与关怀,符合维护家庭人伦关系的需要。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对于家庭来说,使它得以维系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羁绊。17人类之间的亲情血缘关系,是不能人为割断的,而人们最开始感受到的爱,便是亲属之爱,因此,对于人们最基本的需求——亲属之爱,法律在做出规定时不得不将其考虑在内。18容隐制度的确立,无疑避免了国家刑罚权与人类亲情的直接、正面的冲突,人们不会陷入忠孝不能两全的两难境地。193、有助于提高法律实效,符合期待原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要想得以施行,必须得到人们的遵守与服从。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其现实可能性。20骨肉亲情,血浓于水,家庭是我们最早加入的社会团体,亲情是我们一生都摆脱不了的羁绊,如果要我们去出卖自己的血缘亲属,那实际上是法律对我们期待的不可能。214、容隐制度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并与整个社会的道德规范要求相一致。俗话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由此可见,法律必须合乎道德,只有这样,它才能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与服从。22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珍视亲情血缘是整个社会人人都认可的道德,容隐制度的建立,正好体现了这种道德理念,所以它是符合法治精神的。
本文标题:容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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