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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小型煤矿顶板管理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8〕176号)及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煤炭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贵州煤矿顶板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黔煤安监监察字[2009]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小型煤矿的顶板安全状况,现印发《贵州省小型煤矿顶板管理实施方案》,请各煤矿认真执行。一、顶板事故防范措施1.建立、健全顶板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对顶板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矿井顶板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矿井顶板灾害防治负技术责任;成立顶板管理技术小组,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顶板问题;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技术规范及《关于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根据顶板管理工作的基本现状,制定切合实际的顶板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2.全面推行先进的顶板支护方式,淘汰使用木支护。采煤工作面推行液压支架或单体液压支柱。煤巷掘进工作面推行以钢代木,必须使用矿用工字钢、U型钢支架,锚网或锚杆+W钢带(煤帮用锚杆加金属网)联合支护。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光爆锚喷。3.严格技术管理。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设计和作业规程,其它一般性作业项目编制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关于顶板管理部分至少要包括以下内-1-容:煤层顶底板的岩性、厚度、物理力学性质及其变化情况;巷道形状、断面尺寸,支护形式及其材料、规格、支护,密度,临时支护及其与永久支护的关系(用平剖图表述),爆破说明书,巷道开口安全措施、石门见煤(包括过断层见煤)措施、过断层、破碎带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技求措施、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等。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关于顶板管理部分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工作面各实见点地质构造的概况,实见或预测的断层向工作面内发展变化的情况,各实见点煤层顶底板的厚度、岩性、结构、层理、节理、强度及顶板分类,裂隙组的方向和发育情况,工作面支护顶板管理图(包括采面支护形式、支护密度、采面支架与特殊支架的结构和规格、放顶步距、最小控顶距、最大控顶距.采面上下出口及机窝的支护结构、规格等),初采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的特殊支护措施、采煤工作面需强制放顶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过断层、破碎带的安全措施、上下巷支架回收的安全措施。4.着力抓好现场管理,把住采、掘、修工作面现场安全关,杜绝零敲碎打事故。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常深入井下作业现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周期来压、过断层、过老巷、工作面收尾,掘进工作面开口、过三岔口和贯通,巷道维修等,都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批准、生产矿长组织实施、安监部门负责监督;回采工作面加强工作面端头和安全出口支护,上下、顺槽坚持超前20米支护。工作面一定要有具体措施保证采空区的冒落高度和悬顶距离,措施不落实不施工。掘进工作面重点抓好前探支护的使用,采掘工作面坚持敲帮问顶制度,-2-预防零星顶板事故。5.大力开展顶板管理保障体系建设。针对我省小型煤矿技术管理薄弱的实际情况、各产煤县(市、区、特区、管委会)必须组建能够覆盖辖区内所有煤矿、满足液压支柱(架)维修、压力试验、检测检验要求的煤矿液压支柱(架)中介服务中心,为小型煤矿提供液压支柱(架)维修、试压和检测检验服务,确保液压支柱(架)安全可靠。6.各县(市)必须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矿井必须明确责任,按顶板管理实施方案逐条落实。二、今明两年支护改革的目标1.到2011年,全省煤矿顶板事故控制在死亡人数100人以内,有效控制较大顶板事故,坚决遏制重大顶板事故;建设一批顶板管理和支护改革示范县和示范企业,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打好基础。2.自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全省范围内所有小型煤矿的顶板管理、支护改革工作一律执行本实施方案,必须停止使用木支护或金属摩擦支柱。全省小型煤矿所有开拓和准备巷道必须全面强制推行采用矿用工字钢、U型钢支架或锚喷网支护;回采巷道必须全部采用矿用用工字钢、U型钢支架,锚网或锚杆+W钢带(煤帮用锚杆加金属网)联合支护;倾斜煤层回采工作面必须全部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配合金属铰接顶梁支护,对具备综采条件的矿井应积极采用综采设备。急倾斜煤层采煤工作面采用柔性掩护式支架支护。对于已形成的木支护巷道,如果巷道断面、高度能满足设计要-3-求,可暂时不替换;凡巷道断面、高度、支护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必须在2010年3月前替换为矿用工字钢支架或锚喷网支护;对仍在使用木支护或金属摩擦支柱的采煤工作面,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倾斜煤层替换为单体液压支柱配合金属铰接顶梁支护或液压支架,急倾斜煤层替换为柔性掩护式支架支护。3.小型煤矿必须按照《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的要求,逐步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到2010年底,小型煤矿达标10%。到2011年底,小型煤矿达标30%。到2012年底,小型煤矿达标60%。到2015年年底,全省所有小型煤矿必须达标。4.全省各煤矿顶板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关于印发〈贵州煤矿顶板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黔煤安监监察字[2009]26号)及本实施方案执行。三、对完成支护改革的时间要求1.企业排查治理阶段(2009年12月6日-2010年3月31日)。煤矿企业按照《关于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8〕176号)、《关于印发〈贵州煤矿顶板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黔煤安监监察字[2009]26号)及本方案等文件要求,全面开展顶板隐患排查治理、认真制订排查治理方案进行自查自纠,并将排查治理方案和结果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月10日前,各矿井必须将本矿的实施内容及完成情况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支护改革进度情况,内容见附表。-4-凡未按要求开展顶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其停产整顿。2.县级检查验收阶段(4月1日-5月10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联合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的顶板隐患排查治理逐情况矿进行井下现场检查,并将检查和执法结果上报市(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3.市(州、地)抽查验收阶段(5月11日-5月31日)。各市(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对辖区内煤矿以随机抽查方式对各县级部门上报的检查验收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执法,抽查率不低于20%,并将抽查结果报省省安监局(贵州煤监局)。4.省级重点督查阶段(6月1日-6月30日)。贵州省安监局(贵州煤监局)牵头对全省上报的抽查、执法情况进行督查,并对近二年来发生过较大顶板的县(市、区)进行重点督查。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把顶板管理列入2010年二季度专项监察计划,开展顶板管理专项监察行动。2010年4月1日以后仍采用木支护及金属摩擦支柱的矿井,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停产整顿处理;对执行实施方案不力、工程进展缓慢的地区,向所在地政府下达《改善和加强安全管理建议书》,并上报贵州省安监局(贵州煤监局)在全省通报;对执行本方案不到位而引发的顶板事故,严肃处理。附表:顶板管理实施方案完成情况汇报表。顶板管理实施方案完成情况汇报表矿年月日项目完成情况完成时间岩石巷道煤及半煤岩巷道回采工作面原有木支护巷道(m)替换为矿工钢支护(m)替换为锚喷支护(m)替换为其它支护(m)原有木支护巷道(m)替换为矿工钢支护(m)替换为锚喷支护(m)替换为其它支护(m)原有木支柱或摩擦支柱工作面个数(个)替换为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个数(个)2009年12月2010年1月2010年2月2010年3月2010年4月2010年5月2010年6月合计填表人:审核人:单位负责人:
本文标题:贵州省小型煤矿顶板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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