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1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2编制说明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特制定《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工作职责: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进行处理和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依法查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作职责具有下列行政处罚权:1.警告;2.罚款;3.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4.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6.提请关闭;7.移送司法机关。全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主体为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所属辽东监察分局、辽南监察分局、辽西监察分局和辽北监3察分局,没有授权或委托执法机构。经归纳梳理,目前常用的具有处罚条款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八部。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我局对目前常用的八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容进行细化分解,统一编制了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本指导标准,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际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4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原则一、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高效、统一的行政执法机制,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所属四个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指导标准》。二、本《指导标准》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做出行政处罚的权限。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事故隐患的严重性、安全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规范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和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内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三、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的,在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先法”的原则:(一)法律规范效力高的,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四)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煤矿安全专门规定的优先适用;(五)法律法规效力相同,有地方法规的优先适用。四、煤矿企业、煤矿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二)受他人指使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三)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额确定处罚标准。五、煤矿企业、煤矿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无证非法组织生产的;(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治理整改,仍进行生产的;(四)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其他安全事故的;(五)对于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按高瓦斯管理的矿井存在“一通三防”方面安全隐患的;水火灾害严重的矿井,未建立预测预报体系或未建立相关防范措施体系的;(六)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节。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额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处罚标准。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六、对多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七、行政处罚权限6(一)对于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下的,由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于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监察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文标题: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3377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