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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的原则•第二节合同履行的规则•第三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一节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合同履行原则概述•合同的履行为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合同履行的原则为当事人履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1)适当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4)情势变更原则。第一节合同履行的原则•二、适当履行原则•也称全面履行原则,指当事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第一节合同履行的原则•三、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应当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基于诚信原则,在必要的限度内应协助相对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当事人的协作履行原则包括:(1)适当受领;(2)为对方履行创造条件、提供方便;(3)防止损失扩大。第一节合同履行的原则•四、经济合理原则•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佳的合同效益。第一节合同履行的原则•五、情势变更原则•[案例引入]•武汉煤气公司与重庆仪表厂于1991年1月签订购买1万台煤气表的合同,约定每块煤气表价格40元,交货期限为1993年1月。当时,制造煤气表的原材料铝的价格为每吨4千元。1992年春天,有一位老人在中国的南海边化了一个圈,铝的市场价格暴涨为每吨1万6千元。若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会导致重庆仪表厂的生存毁灭。第一节合同履行的原则•(一)情势变更的概念•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正,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情势变更的司法解释•2009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五、情势变更原则(二)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1出现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2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3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4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5情势变更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正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情势变更原则(三)情势变更的效力1再交涉义务2变更合同3解除合同案例•2008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工厂签订购买10万个不锈钢高压锅的合同,约定高压锅的单价为70元,乙工厂于2009年3月1日一次性交货。2008年5月份,乙工厂在采购生产高压锅所需的不锈钢时发现,由于不可预见的需求过热,2008年2月至5月间,生产一个高压锅所需的不锈钢的市场价格由15元暴涨到85元,乙工厂立即通知甲公司要求协商变更高压锅买卖合同的价格,遭甲公司拒绝,乙工厂也未依照约定交付高压锅。2009年7月1日,甲公司要求乙工厂依照合同履行义务。据此,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A.甲、乙的买卖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乙有权起诉撤销该合同B.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乙有权通知甲解除合同C.乙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D.乙有权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二节合同履行的规则[案例分析]: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提供给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但是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都未确定,双方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何地?合同约定内容不明的处理规则•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依据下列处理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合同约定内容不明的处理规则•(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有关约定履行主体的问题•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案情介绍]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因为乙与丙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甲的所在地在A市,乙的所在地在B市,丙的所在地在C市。甲将大米发给丙后,要求丙支付运费若干,理由履行费用没有约定,丙不同意,为此引起纠纷。经查,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问题]1、本案中,合同履行地点应在哪里,为什么?2、本案中,运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丙应向谁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案情介绍]•甲市的春来茶庄和乙市的春山茶场签订了一份春茶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茶场向茶庄供应春茶400公斤,每公斤茶叶价格为200元;茶庄预付1万元定金,余款在交茶以后1个月内付清;交货地点在甲市的茶庄,茶叶验收由茶庄和茶场共同邀请的验茶师刘某确定,如茶叶质量存在问题,茶庄有权退货;如茶庄迟付货款,茶场有权要求日付违约金200元,但是双方对合同中春茶交付的时间约定不明,仅规定甲公司应于2001年交付400公斤的茶叶,为此引起纠纷。•[问题]•本案中,合同的履行期限应如何确定?为什么?•[案情介绍]•甲因购买新房四室一厅,向某商场订购红木家具一套,价款为8万元。甲预付定金1万元,余款在交货后即时支付,双方同时约定,如红木家具存在质量问题,甲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某商场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但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及履行费用。商场认为,甲应上门拉货,否则,甲应支付1000元的运费。甲认为,商场应送货上门,运费由商场承担。双方为此引起纠纷。•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第三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后履行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引入案例•[1]个体工商户甲与乙服装厂签订订货合同,订一批服装,约定交货后付款,但是到期交货后,甲发现服装有重大质量问题,乙厂催要货款,甲方若拒付货款有无法律根据?•[2]某商场因欠债被债主堵门,以至无法正常营业,有关部门介入也积极调解。这时A公司正好按照合同约定送货上门,合同约定验收货物后3个月内付款。在A公司在知道商场已被债主堵门的情况下,明知前面是火坑,还必须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吗?若不交付,有无法律依据?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合同法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2.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而仅产生使对方请求权延期的效力。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后履行抗辩权•(一)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所谓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合同法第67条)后履行抗辩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适用的,而后履行抗辩权则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适用的。不安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都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适用的,但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权利,而后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二、后履行抗辩权(二)后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三)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后履行抗辩权也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只是暂时阻止先履行一方请求权的行使。二、后履行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3.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4.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三、不安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不安抗辩权的主要效力在于中止合同。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但同时应负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如果在中止合同后,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恢复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则应当允许中止履行方解除合同,以保护其利益。案例•[例]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后甲交付了7吨货物,同时请求乙付款100万元。乙应甲的请求,付款70万元,同时提出,甲应先交付另外3吨货物,乙其后再付款。问:乙的主张有无道理?为什么?案例•甲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问:乙的行为有无法律依据?选择题•甲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09年8月1日交货,乙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已无支付能力,遂提出暂缓交货,但乙未允。表述正确的是()。•A.甲必须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B.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款,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C.甲必须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D.甲必须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选择题•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C.是行使留置权•D.是行使抵销权•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乙公司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3月25日,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1.关于甲、乙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A.虽然乙公司在3月21日前没有付款,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B.甲3月20日电话中不交货的表示构成违约•C.甲不需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D.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2.假设甲
本文标题:合同法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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