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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标准为了保护和改善我市集中式水源水质,防治水源污染,保障人群饮水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依据和技术要求•(一)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二)技术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试行)》•划分范围•(一)以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发布:•1.主城区公用自来水厂集中式取水点保护区;•2.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镇)公用自来水厂集中式取水点保护区;•3.服务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主城区大型企业自备水厂集中式取水点保护区。•(二)其它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拟定方案,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同时报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一)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划分•1.长江、嘉陵江、乌江重庆段沿岸区县(自治县、市)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规定•(1)一级保护区水域卫生防护带范围:即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同侧江水水域(以中泓为界);•(2)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在重庆主城区段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1500米,下游100米至200米的同侧江水水域(以中泓为界);在区县段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2000米,下游100米至200米的同侧江水水域(以中泓为界)。•(3)二级保护区上游500米的同侧江水水域(以中泓为界)为准保护区水域。2.次级河流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1)次级河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整个河段水域;•(2)次级河流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的划分根据邻近取水口上游入河的化学耗氧量(COD)污染负荷的不同量级划分为长度不等的三类二级保护区。•一类:为临近取水口上游每日入河化学耗氧量(COD)污染负荷大于1.5吨并小于2吨的河段,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4000米以上、下游为100米至200米的整个河段水域为二级保护区;•二类:为临近取水口上游每日入河化学耗氧量(COD)污染负荷大于1.0吨并小于1.5吨的河段,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以上、下游为100米至200米的整个河段水域为二级保护区;•三类:为临近取水口上游每日入河化学耗氧量(COD)污染负荷小于1吨的河段,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1500米以上,下游为100米至200米的整个河段水域为二级保护区;•当临近取水口上游每日入河化学耗氧量(COD)污染负荷大于2吨时,应单独计算核定二级保护区长度。•3)二级保护区以上500米的同侧河水水域(以中泓为界)为准保护区水域。•(4)对已进行了水利开发形成湖库的次级河流,坝上水域保护区的划分参照湖泊水库的方法进行。•3.湖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1)凡作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的湖库,库容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整个湖库划定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2)凡作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的湖库,库容大于1000万立方米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以取水口为圆心,1000米为半径所划的扇形区域;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以外的整个湖库;•(3)入湖、库河流的水源保护区划分参照河流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二)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划分•一、二级保护区的陆域保护区范围为相应水域保护区所对应的岸边地带中控制高程以下的区域;控制高程为:重庆主城区以50年一遇洪水位为陆域边缘控制高程,区县城镇为20年一遇洪水位,其它江段陆域保护区为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起水平纵深不小于30米的范围(重庆主城区部分次级河流也采用此范围);•(三)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1.在山地和丘陵地区,一级保护区为取水点至分水岭地段区域,不设二级保护区;•2.在平原(坝)地区,一级保护区为以开采井或井群为圆心,30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二级保护区为以开采井或井群为圆心,半径为30米至100米的环形区域;•3.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区,应划分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质执行标准•(一)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要求。•(二)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三)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原则上按《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控制。•五、本划分规定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禁止规定•一、一级保护区内:•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3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5禁止从事种植、饲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6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二、二级保护区内:•1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2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3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三、准保护区内:•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口负荷。结合万州城市饮用水源保护谈谈存在的问题与措施•据介绍,万州区共有55处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中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处,城乡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3处,镇乡场镇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50处。存在的问题•一:水源取水口处周围有化工厂,随着化工厂里污水的大量排放,造成水源的污染,对我们身体健康有很大的影响。•二:城市污水的排放。限于经济发展水平大量的生活污水漫流排放后随地表径流进入水体,有机污染十分严重。氮浓度高可能与畜、禽粪便污染有关,磷浓度高则主要是洗涤剂的使用所引起的。洗涤废水的排放增加了磷的负荷,对湖泊富营养化进程将会起到重要作用。•三:自来水的随意浪费,缺少循环利用。绝大部分自来水用于工业、消防、建筑、市政及居民生活杂用上。而自来水厂不管用水要求的不同,一律采用饮用水标准来衡量出水水质,不仅增加了自来水加工处理的成本,而对没有必要达到饮用水标准的用户来说又是一种极大的浪费。在水源污染越来越严重的今天,饮用水处理的难度越来越大,成本也会越来越高。为了有效降低生活成本,提高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可靠性,分质供水已经势在必行。•四,水源取水比较复杂,万州是山城,有些地方离水源比较高,需要二次加压,才能将水取到水厂。保护措施•一,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研究•二,加大水源保护的宣传力度•三,健全法律法规管理体系•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本文标题: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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