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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件一:“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第一部分总则一、考核范围(一)城市地区:包括城区、郊区和市辖县、县级市。(二)城市市区:包括城区、郊区,不包括市辖县、县级市。(三)建成区面积:按建设部建综[2001]255号文件“关于印发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的解释。“十一五”期间城考考核的建成区面积,是指市区建成区面积。建成区面积以考核年度初的数据为准。二、考核原则(一)“十一五”期间,国家考核城市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干线噪声)按国家认证的点位进行监测,省级考核城市(不含国家考核的城市)按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监测点进行监测。(二)考核指标中涉及到的有关监测内容,如果国家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以国家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为准,未规定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涉及国家环保总局有关文件的,以最新要求为准。(三)监测方案一经确定,“十一五”期间原则上不作变动,如出现不能按原监测方案进行的情况,由城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4—经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方可调整。第二部分指标解释环境质量指标(44%)5项一、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空气污染指数(API)为城市建成区内认证点位每日环境空气污染指数(API),其计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执行。%全年天数的天数比例=的天数所占全年天数的100100100APIAPI(二)计分方法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计分权重为20分。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85%时得20分;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30%时得0分。计分公式:20×(X-30)/55式中:X为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单位:%。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必须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采用自动监测系统的县级市也按API优良率统计。其他未采用自动监测系统的城市该项指标仍按“十五”城市考核中大气三项指标考核,该项权重为10分,PM10、SO2、NO2各项分权重按4、4、2计,相关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见《“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5—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具体计分方法作如下调整: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4分,年均值≤0.10毫克/立方米,得4分,年均值≥0.15毫克/立方米,得0分。计分公式:4×(0.15-P)/0.05式中:P为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单位:mg/m3。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4分,年均值≤0.06毫克/立方米得4分,年均值≥0.10毫克/立方米得0分。计分公式:4×(0.10-S)/0.04式中:S为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单位:mg/m3。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2分,年平均值≤0.04毫克/立方米得2分,年平均值>0.08毫克/立方米时得0分。计分公式:2×(0.08-N)/0.04式中:N为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单位:mg/m3。(三)操作解释1、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按国家环保总局认证的点位监测,非重点城市按上级环境保护局认证的点位监测。除点位认定时明确的外,清洁对照点监测值不得参与全市平均值的计算。2、监测项目和频次监测三项: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监测频次:采用自动监测系统进行环境空气监测的点位,有效日均值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规定进行;—6—采用24小时连续监测方式的,各测点每月监测天数不得少于12天。3、采样和监测分析方法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执行。4、评价方法每日API指数按认证点位的均值计算。因仪器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获得有效日均值的,一律视为API超过100。(四)数据来源城市环境监测部门。(五)相关技术文件1、《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修改单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和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的数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和(万吨)各饮用水源地取水量之达标量之和(万吨)各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质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100(二)计分方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8分,达标率为—7—100%时得8分,达标率≤80%时得0分。计分公式:8×(X-80)/20式中:X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单位:%。(三)操作解释1、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监测项目和采样频次、采样和检验方法按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的通知》执行(评价见3、评价方法)。2、评价标准地表水源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评价;地下水源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评价。3、评价方法水源地达标水量,按达标项次占监测总项次的百分比乘以取水总量计算。计算公式:%监测项次达标项次各水源地取水量各水源地达标水量100对有多个监测点位的同一水源地,按各测点平均浓度计算达标项次,再计算该水源的达标水量。既有地表水源又有地下水源的城市,分别统计各水源地达标水量后,统一计算总的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四)数据来源城市环境监测部门。(五)相关技术文件1、《关于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8—质月报的通知》(环函[2005]47号,如有变动,按最新文件执行)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三、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该项指标包括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出入境河流水质变化两方面。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地表水认证水体及断面和近岸海域认证点位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不同功能水域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值。沿海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非沿海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平均值。计算公式:%次)认证断面监测总频次((次)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断面水质达标率=100由同一功能水体不同断面的水质达标率计算该功能水体的平均水质达标率;再由不同功能水体的达标率计算地表水或近岸海域的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出入境河流水质变化只考核流经城市市区的七大流域干流及一级支流出入境断面水质变化。是否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由各城市自行决定。(二)计分方法该项指标计分总权重为8分,具体计分方法为:1、非沿海城市且不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城市水环境功能—9—区水质达标率即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8分,达标率为100%时得8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8×(X-60)/40式中:X为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2、非沿海城市但同时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6分,水质变化考核计分权重为2分,共计8分。出入境水质变化考核,按照河流入境断面功能考核,如果所有考核指标(除溶解氧)出境断面浓度与入境断面浓度的差值均≤0,则得2分;任何一项(除溶解氧)浓度增大,水质变化考核得0分。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6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6×(X-60)/40该项指标总计分公式:6×(X-60)/40+Z式中:X为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Z为出入境水质变化考核得分。3、对于沿海城市但不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该项指标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值。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5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5×(X-60)/40;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3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3×(Y-60)/40。该项目指标总计分公式:5×(X-60)/40+3×(Y-60)/40式中:X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10—Y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4、沿海城市且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包括三个部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出入境水质变化。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3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3×(X-60)/40;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3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3×(Y-60)/40;出入境水质变化考核,按照河流入境断面功能考核,如果所有考核指标(除溶解氧)出境断面浓度与入境断面浓度的差值均≤0,则得2分;任何一项(除溶解氧)浓度增大,水质变化考核得0分。该项指标总计分公式:3×(X-60)/40+3×(Y-60)/40+Z式中:X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Y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Z为出入境水质变化考核得分。(三)操作解释1、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按国家环保总局认证的点位监测,非重点城市按上级环境保护局认证的监测点位监测。(2)采样频率和采样方法—11—城市河流全年采样6次,隔月采样。城市湖泊(水库)全年采样两次,3月和9月各一次。有城市污、废水排放、污染较重的湖泊(水库)可酌情增加采样次数。采样方法按《地表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执行。(3)监测项目、评价标准和分析方法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监测和评价项目统一为: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4)计算方法每次有一项以上(含1项)不达标,即本次不达标。如一个城市有多个功能水体,相同功能水体也有多个,先求相同功能水体的水质达标率,再求城市地表水总的达标率。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近岸海域海水水质达标率按海水水质标准考核。未划分海域功能的城市该项指标为零分。(1)指标定义城市政府管辖海域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内,认证监测点位监测达标频次占监测总频次的百分比。(2)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及布设方法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按国家环保总局认证的点位监测,非重点城市按上级环境保护局认证的监测点位监测。每个功能区内至少应保证有一个监测点位。(3)采样频率和采样方法一年监测三次,时间与海洋环境质量监测同步。(4)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12—一般功能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海水浴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大肠菌群分析方法:(GB17378.4-1998)海洋监测规范第4部分海水分析(5)计算方法每个监测点位每次监测有一项以上(含1项)不达标,则该点位本次监测结果不达标。如一个城市有多个功能水体,相同功能水体也有多个,先求相同功能水体的水质达标率,再求城市海域水质总的达标率。(四)数据来源城市环境监测部门。(五)相关技术文件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2、《地表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3、《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4、《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四、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neqiLeqLn1iAA—13—式中:eqLA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单位:dB(A);eqiLA为第i网格监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单位:dB(A);n为网格监测点总数。(二)计分方法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计分权重为4分,平均值≤56dB(A)时得4分;≥62dB(A)时得0分,计分公式:4×(62-X)/6式中:X为区域环
本文标题:“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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