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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目录……………………………………………………………………………1总则……………………………………………………………………………2第一章消防安全责任…………………………………………………………2第二章消防安全培训、教育…………………………………………………2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3第四章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3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3第六章动火、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4第七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防火防爆………………………………4第八章义务消防队……………………………………………………………5第九章火灾事故应急预案……………………………………………………5第十章奖惩……………………………………………………………………5附则……………………………………………………………………………5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员工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安全职责,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第一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条公司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成立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网络。第四条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五条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第七条公司各位员工均须自觉学习和掌握消防科学知识,严格遵守消防法规和公司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积极主动做好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二章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第八条在新入公司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中须包含消防安全教育的内容。使员工知道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安全教育卡”由技安科存档。第九条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第十条在各部门定期开展的安全活动中,须加强消防安全教育,使员工知道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预防火灾的措施以及火灾事故的处置方法,会报警、会灭火、会组织人员疏散与逃生。第十一条加强电工、焊割工、仓库保管等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知识、技术的学习和训练,并必须持证上岗。第十二条定期(每半年)组织公司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及消防安全竞赛;定期组织模拟消防演习。强化员工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十三条在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定期开展由技安科及各部门负责人、义务消防队员参加的消防安全检查;并根据需要(如年度大修、技改项目、高温天气、冬防等)组织专项检查。坚持公司月查、部门周查、班组日查的三级检查制度。第十四条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八)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化学品库、成品仓库、工艺楼等场所的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DCS室、MCC室等的防火安全情况;(九)防火巡查情况;(十)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第十五条公司每日由专职人员进行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灯、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巡查中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公司、部门负责人汇报。第十六条公司假日及夜间值班人员负责值班期间的消防安全检查。第十七条检查、巡查出存在问题,对能当场整改的责令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及时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第十八条检查、巡查必须做好书面记录,检查、巡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岗位)负责人签字备案待查。第四章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第十九条根据消防法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配齐灭火器材,并按其性能和配置规定定点存放、定人管理、定期检查。第二十条技安科负责对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登记造册,并组织定期检查督促、指导各部门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等事项。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消防泵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淋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等消防设施由技安科专责管理,并定期测试性能或试运行。第二十二条公司的移动式灭火器材由各分管责任人维护管理,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并严格执行《灭火器材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技安科每年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一次,对消防器材进行换药冲装,确保完好有效。第二十四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拆除、损坏、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第二十五条每周对消防应急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发现不亮,及时更换维修。第二十六条消防水池每三天进行检查一次,确保消防水源充足,防止无水。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第二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火灾隐患所在部门负责人是隐患整改的责任人,对由于不及时整改而造成的事故后果负责。第二十八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各部门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二)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罐区域的;(三)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吸烟室外的公司区域吸烟等违反禁令的;(四)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五)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七)违章使用、玩弄消防设施的;(八)违章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九)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乱放的;(十)公司区内办公室、更衣箱(市)违章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的;(十一)氢气、氧气、乙炔等气瓶混放在一起等;(十二)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违反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十九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由技安科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第三十条对既暂时无法整改,又无法落实可靠防范措施、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危险部位应立即停产整改。第三十一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技安科确认后存档备查。第六章动火、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第三十二条用火、动火作业,执行《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用电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外,尚须执行以下规定:(一)临时用电线路要加强防火措施,严禁未经批准乱拉乱接导线;且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安全防范,使用完毕后须及时拆除。并应根据具体环境特点,正确选择导线类型和导线截面,合理配线。(二)加强落实照明设备的防火措施,防止照明灯具发热引燃周围可燃物。(三)公司内各种电热设备,须由专人管理和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执行。(四)高低压配电室应保持清洁,不允许堆放其他物品,特别是堆放衣服、手套、回丝等可燃物。(五)在粉料、原料的输送过程中,严格采取接地措施,防止静电的产生。(六)熔断器应根据设备负荷正确使用。(七)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遵守有关电业规定和技术规程,不准违章作业。(八)定期(每季度一次)组织由保全科、技安科等部门参加的电气设备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第七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防火防爆第三十四条生产现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领用量不得超过一昼夜使用量。第三十五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应实行“五专”(专库、专位、专管、专领、专帐)制度。第三十六条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应有禁示标志,物品包装应有危险标识。第三十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库房和储罐区域严禁动用明火;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视机等电气设备。第三十八条夏季高温35度以上天气,10点至17点应停止装卸作业。第三十九条闪点低于28度的易燃液体,仓库室温应控制在30度以下,有冷藏要求的危险品要经常检查库温,露天堆放应采取防爆晒,高温冷却措施。第四十条新品种、新原料应及时向主管部门书面汇报。第四十一条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在厂区内不得停靠在人员密集、要害部位、交通要道以及非指定地点。第四十二条进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堆场、罐区人员、车辆必须建立登记制度。第四十三条使用、保管、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悉危险品的性质、注意事项,安全防范措施。第四十四条仓库、堆场、罐区的消防设施器材不得任意改变配置,消防通道不得占为它用。第四十五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防火、防爆,还须执行《物资储存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品管理制度》。第八章义务消防队第四十六条公司成立有义务消防组织。第四十七条义务消防组织须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切实掌握防火、灭火的基本技能。第四十八条义务消防队员应无条件服从队长、教练及指挥员的战斗、训练命令。第四十九条义务消防队员应协助技安科做好防火灭火工作,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第九章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第五十条公司按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第五十一条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公司安全负责人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及火灾情况;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维持好现场秩序,使损失降到最低。第十章奖惩第五十二条对有第二十条所列的违反消防安全制度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50元,并根据情节作出其他处理。第五十三条对由于违反消防安全制度,造成火灾等事故的责任人员,公司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违返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相应部门作出处罚。第五十四条对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或及时发现灾情、避免事故扩大的员工,公司将给予表彰并作出奖励。附则第五十五条公司员工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第五十六条本制度自200X年XX月XX日起试行。
本文标题: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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