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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顾成瑶劳动能力鉴定关键词:范围、条件、材料、时限、诉权劳动能力鉴定一、定义伤残是指人体遭受的损伤比较严重,虽经治疗、休养仍不能完全康复,致使肌体功能尚有轻度残疾或部分甚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能力鉴定一、定义劳动能力鉴定是在工伤认定的基础上,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一、定义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一、定义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劳动能力鉴定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三、劳动能力鉴定范围(一)工伤(职业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护理程度鉴定;(二)因病(不包括先天性残疾)、非因工受伤劳动能力鉴定;(三)工伤直接引发的疾病或者并发症的确认;(四)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劳动能力鉴定三、劳动能力鉴定范围(五)工伤职工超过12个月以上的停工留薪期确定;(六)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或旧伤复发仍需治疗的确认;(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八)离休干部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九)其他依法应当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四、鉴定标准因工负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80-1996)标准,做出相应等级的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四、鉴定标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做出符合完全丧失、符合大部分丧失、不符合完全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四、鉴定标准工伤伤残等级1—4级5—6级7—10级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大部分丧失不符合劳动能力鉴定五、办理鉴定的条件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工伤(二)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一)工伤1、办理鉴定的条件职工发生工伤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后,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停工留薪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一)工伤1、办理鉴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为因工受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拒不为工伤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凭工伤认定结论书直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工伤2、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1)《鉴定申请表》、照片、身份证复印件;(2)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用人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托书》;(3)被鉴定人完整、连续的原始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学诊断结论、手术记录及相关医学检查报告劳动能力鉴定(二)因病、非因工1、办理鉴定的条件(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应当经过系统治疗和康复治疗,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方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二)因病、非因工1、办理鉴定的条件(2)用人单位应当为因病、非因工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自由职业者因病、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其填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经被鉴定人档案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后,由被鉴定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直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二)因病、非因工1、办理鉴定的条件(3)“精神类疾病”,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需提供五年以上相关病史、专科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门诊就诊卡。(4)“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申报年龄需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劳动能力鉴定(二)因病、非因工2、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1)《鉴定申请表》、照片、身份证复印件;(2)被鉴定人(或监护人)鉴定申请报告;(3)一年以上的相关原始病历及就诊病史、诊断证明、手术记录、出院记录。(4)相关医学检查报告劳动能力鉴定六、办理程序、法律时限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委托——鉴定——结论——送达劳动能力鉴定六、办理程序、法律时限办理期限6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七、鉴定收费标准、依据鉴定费:280元/次,疑难病例300元/次收费依据:苏价费[1996]156号劳动能力鉴定八、法律救济再次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八、法律救济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九、部分鉴定的判定基准晋级原则工伤: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相同,最多晋升一级劳动能力鉴定九、部分鉴定的判定基准晋级原则因病或非因工: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能力鉴定九、部分鉴定的判定基准生活自理障碍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劳动能力鉴定九、部分鉴定的判定基准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级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护理,要符合上述五项。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护理,要符合上述五项中三项。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护理,要符合上述五项中一项劳动能力鉴定九、部分鉴定的判定基准工伤、职业病的证明属于工伤者必须持有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证明,职业病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方才有效劳动能力鉴定九、部分鉴定的判定基准对原有伤残及并发症的处理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或工伤及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停工留薪期满时本次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劳动能力鉴定九、部分鉴定的判定基准对再次发生工伤的处理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应当对新伤评定伤残等级,并按照新伤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再次工伤时的本人工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新伤和老伤合并评定的伤残等级符合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合并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再次工伤时的本人工资,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九、部分鉴定的判定基准对工伤复发的处理工伤复发,因伤情加重重新评定的伤残等级提高的,不再重新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省25条意见的第22条)劳动能力鉴定九、部分鉴定的判定基准对年龄界定脾切除:脾外伤全切除术评残时,“青年人”指实足年龄范围在16-35岁,成人指实足年龄在35岁以上劳动能力鉴定九、部分鉴定的判定基准对年龄界定女性面部毁容:在40周岁以下的女职工发生面部毁容,含单项鼻缺损、颌面部缺损(不包括耳廓缺损)和面瘫,按其伤残等级晋一级。晋级之后新等级不因年龄增长而变动
本文标题:劳动能力鉴定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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