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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第二节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一、国际海洋货物运输方式班轮运输指船舶在特定航线上和固定港口之间,按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进行有规律的、反复的航行,以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的一种运输方式。租船运输指根据双方协商的条件,船舶所有人将船舶的全部或一部分出租给租船人使用,以完成特定的货物运输认为,租船人按约定的运价或租金支付运费的行为。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一)班轮运输特点:①“四固定”: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相对固定的运费费率;②班轮公司管装管卸,装卸费用包含在运价内,承托双方不计滞期、速遣费;③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并受统一的国际公约制约。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二)租船运输1、特点:①适合运输低值的大宗货物,如粮食、煤炭化肥等;②租船运价受租船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③没有固定航线、装卸港口和船期,根据货主需要;④租船合同是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2、租船运输的方式:①定程租船又称航次租船,指由船舶所有人负责提供船舶,在指定港口之间进行一个或数个航次,承运指定货物的租船运输。②定期租船指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运输。承租人也可将此期租船充作班轮或程租船使用。③光船租船船舶所有人出租给承租人的是一艘空船。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的区别:a、前者按航程租赁船舶;后者按期限租赁船舶;b、前者的船方直接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除负责船舶航行、驾驶和管理外,还对货物运输负责;后者的船方,仅对船舶的维护、修理、机器正常运转和船员工资与给养负责;而船舶的调度、货物运输、船舶在租期内的营运管理和日常开支由租船方负责;c、前者的租金或运费,一般按装运货物的数量计算,也有按航次包租总金额计算的;后者的租金一般是按租期每月每吨若干金额计算;d、前者要规定装卸时间和装卸率,并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后者不规定。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二、海运提单(BillofLading)1、含义及性质《海商法》第71条: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性质:(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凭证(运输合同的证明)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提单≠运输合同受让人与承运人之间:提单=运输合同法律意义:相反协议能否对抗提单的规定?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例1】下列关于提单与运输合同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有:A、运输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提单是一方当事人签发的;B、运输合同在货物交承运人之前就已成立,而提单则在货物交承运人之后由承运人签发;C、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存在及主要内容要靠提单来证明;D、在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与承运人之间,提单就是运输合同本身;【答案】ABCD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例2】中国甲公司以CIF纽约条件向美国乙公司出口大米,信用证方式付款,在合同规定期间内,甲公司将货物运到上海港装船后,船长签发给甲公司代理人已装船清洁提单,甲公司凭该提单及有关发票、产地证等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议付了货款,美国乙公司付款赎单后将该提单转让给了丙公司,货到纽约后丙公司提货时发现货物受损,丙公司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答案】依提单记载来确定,提单在双方之间就是运输合同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取货物的凭证(货物收据)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初步证据受让人与承运人之间:最终证据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例2】假如上例中,承运人在启运前未发现货物的真实状况,到目的港向持有提单的收货人交货时,发现货物有问题,承运人能否通过上述检验方法对抗收货人的索赔?【答案】不能。因为提单对收货人而言,是承运人已按提单记载状况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承运人不能再推翻自己的记载。【例1】托运人将一批货物交承运人,承运人于6月2日装船完毕后签发了没有任何不良批注的已装船提单。在承运轮船启航前一天,船长发现货物有破包,且包内货物已发霉变质,随即暂停运输,要求托运人交还原来签发的提单,双方争议诉至法院,托运人主张交货时货物完好,有提单为证。承运人则通过检验机构证明货物在装船前已变质,原提单记载不属实。法院是否可采纳承运人的观点?【答案】可以,对托运人而言,提单仅是承运人收到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初步证据,货物的真实情况可以通过证据证实,推翻提单上对货物的记载。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物权凭证)【例】中国甲公司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后,凭承运人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了货款,信用证开证行取得提单后要求开证申请人(买方)付款赎单,但买方却已逃逸,银行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追索货物,承运人已将货物交给他人,银行以货物所有人的身份起诉承运人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问:银行的诉由能成立吗?【答案】可以成立。提单是货物所有权凭证,合法持有提单的人就是货物所有人。转让提单就视为转让货物。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2、提单的内容正面:①船名和船舶的国籍;②承运人名称;③装货地和目的地或运输航线;④托运人名称;⑤收货人名称⑥货物的名称、标志、包装、件数、重量和体积等;⑦运费和应当支付给承运人的其他费用;⑧提单签发的日期、地点和份数;⑨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的签字。反面:运输条款,规定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3、提单的种类(1)根据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已经装船:已装船提单:货物已实际装上船收货待运提单:承运人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2)根据提单上是否有不良批注:清洁提单:表示承运人收到了外表完好的货物不清洁提单:托运人转让受到限制;银行拒绝接受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3)根据提单是否具有流通性:记名提单:在提单正面的收货人栏内载明特定收货人名称;只能向该收货人交货,不能转让流通不记名提单:收货人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只注明提单持有人字样;转让无需背书;指示提单: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可以背书转让(4)根据运输方式: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4、保函与提单欺诈(1)以保函换清洁提单由托运人向承运人保证,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托运人允诺给予赔偿的一种担保文件。效力:①若船方完全是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核对查清货物,而接受了保函免去了不良批注,并非有意欺诈收货人,这时的保函是善意保函,应为有效(仅限于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②如果货物表明状况不良显而易见,或承运人明知货物有问题仍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这属于对收货人的欺诈,属恶意保函,应为无效。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的义务。”——最高院“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88)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2)以保函加副本提单提货凭正本提单提货是惯例区分恶意、善意保函【例】深圳甲公司从日本购进线钢4500公吨,价格条件为CIF广州。由于短途运输和船速较快,该批货物先于提单到达了目的港。深圳甲公司凭副本提单加自己签署的保函提取了货物,之后该公司未去银行付款赎单。银行于是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要求。下列关于本案的主张哪些是正确的?A、承运人可以凭副本提单加保函向深圳甲公司交货;B、承运人应当赔偿银行的损失;C、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向收货人交货;D、承运人与银行没有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3)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倒签提单: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日期晚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为使提单日期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在提单上倒填装船日期的提单。预借提单:货物尚未装船但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已到,托运人为做到“及时交单”,且“单证相符”,而要求承运人预先借出提单,以此签发的提单。后果:①二者都掩盖了实际的装船日期,都成对收货人的欺诈,未来要向收货人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损失赔偿责任;②属于恶意保函,在法律上没有效力,承运人未来对收货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后,依据保函向托运人索赔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例1】土耳其甲公司(卖方)与泰国乙公司(买方)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申请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为2003年5月10日前,而甲公司由于货源上的原因,最早要到2003年5月15日才能备齐货物并装船付运。下列哪一项做法是甲公司应采取的正确处理方法?A、直接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B、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C、征得乙公司同意,由乙公司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D、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提单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例2】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于1999年10月2日以FOB天津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美国出口一批纽约唐人街华人所需春节用品的合同,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1999年12月10日至31日天津装运。乙公司所订船舶在来天津的途中与他船相碰,经修理于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装船。甲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1999年12月31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纽约,造成收货人丙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延迟履行,并导致一些需方公司向乙公司提出了索赔。丙公司赔偿了提出索赔要求的需方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倒签提单B、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C、丙公司应向保险人提出索赔D、本案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例3】中国甲公司进口一批日产空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甲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6年7月10日至7月20日,由承运人所属的“SALA”号货轮承运上述货物。“SALA”号在装货港外锚地因遇大风走锚与另外一艘在锚地待泊的油轮相撞,使“SALA”号不能如期装货,最后于8月15日完成装货,船长在接受了托运人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并办理了结汇。由于船舶延迟到港错过了空调的销售季节,给甲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甲公司为此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要求,下列关于承运人责任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延迟装货是因为不可抗力,因此承运人对延迟不负责任B、承运人的行为是倒签提单,承运人应对此承担责任C、承运人倒签提单是应托运人的要求,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D、承运人的行为是预借提单,承运人应对此承担责任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5、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68年《修改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2008年《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尚未生效)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三、提单运输中承运人的义务、责任和免责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海牙规则》第3条第1款,《海商法》第47条)使船舶具有适航性;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2)承运人应当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下所承运的货物;(《海牙规则》第3条第2款,《海商法》第48条)【例】甲公司与国外客户以FCA条件达成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委托承运人乙轮船公司运输一批出口货物,在装卸货物时由于承运人工作人员不慎,10件货物从船甲板落入海中灭失;由于承运人雇佣的平仓人员操作不当,货物未被合理积载,导致运输途中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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