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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概述学习要求通过本课程学习,学员应能够解决以下问题:什么是专利?如何取得专利权?如何保护专利权?涉及的知识点:专利概念、专利权法律特征、专利权主体与客体、专利权的内容专利取得的方式(原始取得,继受取得)、专利权实质要件、专利申请的流程(国内/国外)专利纠纷的类型、救济途径、法律责任、专利侵权的判定专利制度概述概念:指以专利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申请人或其权利继受者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排他的权利。以法律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的垄断;以书面方式实现对技术信息及技术权利状态的公开。(以公开换垄断、独专其利,林肯:专利是天才之火浇上利润之油)专利权不仅仅是一种财产权。法律特征:法定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专有性作用:获取垄断利益、鼓励发明创造;避免恶性竞争,促进企业科学发展;高附加值的无形资产、投资/合作;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高新技术企业、招投标);获得政府补助、奖励、荣誉;个人荣誉、晋升、奖励;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专利权内容独占实施权(合法的垄断—利益最大化,排他性,非严格的独占性)禁止权(但有强制许可限制)标记权(不得将申请号当作专利号标记,冒充专利)许可他人实施权(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其他处分权(转让、放弃等)发展史1474年第一部专利法颁布(威尼斯)1623年英国《垄断法规》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主要国家:美国1790年、法国1791年、德国1877年、日本1885年我国:1984年3月12日颁布,1985年4月1日施行。92年9月4日第一次修正,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法律体系主要国际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1925《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54《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1968《专利合作条约(华盛顿条约)》(PCT)1970《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1977《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1991法律体系国内法律:《专利法》行政法规:《专利法实施细则》《国防专利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地方法规其他法律法规涉及的条款:《刑法》、《合同法》等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导具体工作)专利权的主体主体:发明人/设计人: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只能是自然人。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判断与奖励制度)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法人或自然人。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或继承。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专利权的客体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类型:产品发明、方法发明保护期限20年,稳定性好,保护力度大,授权难,无效也难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只能是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保护期限10年,不进行实质审查,易授权,易被无效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保护期限10年,直观易授权,技术含量小,维权时容易操作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发明、实用新型新颖性:现有技术(出版物公开、国内使用公开、其他公开)、抵触申请(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在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创造性: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专利法》第5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违法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20条在中国完成的违反保密审查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25条(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专利权取得方式原始取得(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申请继受取得(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受让继承我国专利申请的原则书面申请原则/形式法定原则:以规定的书面形式办理先申请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只授予一项专利权优先权原则:申请人在首次申请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在后申请享有优先的地位。(本国优先权/外国优先权,部分优先权/多项优先权)(新颖性的判断按优先权日为准)单一性原则: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优先权外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本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不享有本国优先权)专利申请流程(国内申请)确定要申请的专利类型准备专利申请文件发明(一般2-3年,无审查时间限制)(参考P34)受理:提交文件(面交或寄交)、受理通知、缴费(2个月内)(保密审查)初审:通知、答复、初审合格/(视撤)早期公布(18个月):提前公布申请实质审查(3年内):主动修改(3个月)、一通、二通等(分案与撤回/视撤)驳回/授权(通知、缴费、登记、发证、公告)(复审/无效)(法院诉讼)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一般8-10个月,无审查时间限制)(参考P34)受理、(保密审查)、初审、(视撤)、(修改)、(分案与撤回/视撤)、驳回/授权、(复审/无效)、(法院诉讼)专利申请流程(国际申请)应先进行保密审查按巴黎公约途径直接向相应国家提出申请优先权按PCT途径国际阶段:(参考P39)国际申请的提交、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国际公布、国际初步审查国家阶段:(进入应不迟于优先权日30/32个月,部分国家时间更短)审查授权(按各国自己的程序与要求)专利费用(参见P143)专利申请时相关费用申请费(国家局)公告印刷费实质审查费(发明,可一并交纳)PCT费用(PCT申请时,)代理费(有代理时)权利要求附加费(超过10项时)/说明书附加费(超过30页)专利维持费用申请维持费(发明)年费其他费用:著录项目变更费、恢复权利请求费、优先权要求费等费用减免申请费、实审费、维持费、前3次年费:单人减85%,1个单位或2个以上个人减70%,2个以上单位不减缓复审费:减80%、60%复审与无效宣告机构:专利复审委员会/最终为法院复审(流程参见P108)专利申请人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不服复审决定可向法院起诉(3个月)无效宣告(流程参见P114)无效宣告请求人与专利权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类似法院诉讼程序不服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可向法院起诉(3个月)被无效的专利权自始不存在,不溯及既往(恶意除外)专利权保护专利纠纷类型专利行政纠纷:复审、无效、强制许可、行政处罚等专利侵权纠纷:以生产经营目的未经许可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权专利权属纠纷: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发明人专利合同纠纷:转让、实施许可、投资、合作等专利纠纷的解决途径协商调解行政调处司法途径专利权保护范围(侵权纠纷较多):权利要求的内容(说明书和附图可以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可以解释)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产品发明: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方法发明: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实用新型:同产品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第3次修改前外观设计无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专利侵权判定方法特征分析法中心限定与周边限定的折中原则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多余指定原则(一般不用)变劣技术外观设计的比对(同类产品,判断主体)专利侵权处理专利侵权的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假冒专利与冒充专利区别)诉讼时效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标准实际损失: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违法所得: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定额赔偿: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专利权的限制保护期(发明20年,其他10年)强制许可不视为侵权权利用尽(首次销售)先行实施临时过境合理使用(教学、科研等)Bolar例外(行政审批需要)善意侵权(不知道是侵权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标题: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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