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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宣導宜蘭縣政府社工督導吳婉貞壹、性侵害部分(一)何謂性侵害(1)狹義性侵害以性器官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以性器以外之身體其他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2)廣義性侵害以滿足己身之性慾而為之侵害他人身體自主權之行為。如親吻、撫摸、抓、捏他人之胸部、嘴唇、耳朵、頸部或私處之行為。強制性交及猥褻:使用強暴、脅迫、恐嚇、威脅、催眠術及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趁機性交及猥褻: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或猥褻者。壹、性侵害部分(二)性侵害被害人的特質情緒易怒、精神萎靡或亢奮及性格出現變異碰觸、情境反應激烈或出現自殘行為飲食及日常生活習慣改變出現昂貴物品害怕陌生人對性產生有異常興趣或知識人際關係改變壹、性侵害部分(三)與疑似性侵害被害人的溝通時注意事項判斷案主的能力開放性的問題較不具爭議性避免引導式的問題使用聯結的事件多觀察表情及動作運用不同問句或時間做案情確認壹、性侵害部分(四)智能障礙者或一般學童的性侵害防治身體自主權的觀念:保護、珍惜自己的身體,了解身體是應受到尊重的。勿因同儕壓力做不想做的事如何防止約會強暴不單獨赴約讓父母或家人知道行蹤或見面之對象勿相信不切實際的甜言蜜語勿受物質誘惑不幸遭受性侵害正確因應方式壹、性侵害部分(五)性侵害個案的通報性侵害防治法第8條規定,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即使當事人拒絕通報,學校仍需依法進行通報。刑法規定非告訴乃論之罪,犯罪事實發生10年內為法律追訴期,期間內均可以通報提出告訴。壹、性侵害部分(六)性侵害個案處理流程與處遇內容處理流程:如附圖壹、性侵害部分(六)性侵害個案處理流程與處遇內容處遇內容(1)危機處遇部份:▪陪同驗傷採證▪陪同報警、製作警訊筆錄▪緊急安置▪代為申請保護令(家內猥褻或性侵案)壹、性侵害部分(六)性侵害個案處理流程與處遇內容處遇內容(2)後續處遇部分:▪諮詢服務▪陪同偵訊、出庭、接受精神鑑定或刑事約談▪就學或就業輔導▪轉介進行心理諮商或治療危機處遇部份壹、性侵害部分(六)性侵害個案處理流程與處遇內容處遇內容(3)各項費用補助▪緊急生活扶助費▪律師及訴訟費用▪醫療費用▪心理輔導▪其他補助壹、性侵害部分(七)減述作業流程對象為未滿18歲及身心障礙者壹、性侵害部分(八)老師面對性侵害個案(包括智能障礙者及兒童)應注意及協助事項通報初期:1.協助了解案情2.觀察並紀錄3.證據的保存及蒐集4.肯定、鼓勵及支持案主5.其他程序的陪同協助壹、性侵害部分(八)老師面對性侵害個案(包括智能障礙者及兒童)應注意及協助事項案件進入司法程序:1.協助案主了解流程2.法庭教育▪法庭用語:強暴(強制)、恐嚇、催眠術、違反意願、性交、猥褻、性器官、抵抗、具結等▪法庭的程序:隔離偵訊、法官、檢察官、律師、證人、作證、被告、社工員等。▪訓練案主發言的能力及勇氣壹、性侵害部分(八)老師面對性侵害個案(包括智能障礙者及兒童)應注意及協助事項後期:1.作證的可能2.提交法院相關的紀錄3.其他壹、性侵害部分(九)其他提醒兒童及智能障礙者不會對性侵害事件說謊如果兒童及智能障礙者能說出細節,那就是真實的。貳、兒少保護部份(一)兒少保護案件的通報(1)通報責任(2)填寫通報單應注意事項1.通報人、受保護人被害人、相對人2.具體事實-發生時間發生地點受傷狀況暴力原因暴力史貳、兒少保護部份(二)兒少受虐待類型(1)身體虐待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本人或准許他人施加於兒童少年身體上的傷害,或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兒童少年死亡、外型損傷、或任何身體器官功能損害。貳、兒少保護部份(二)兒少受虐待類型(2)疏忽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本人或准許他人不加注意或忽視兒童少年的基本需求。貳、兒少保護部份(二)兒少受虐待類型(3)性虐待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本人或准許他人對兒童少年施加性侵犯或性剝削行為:貳、兒少保護部份(二)兒少受虐待類型(4)精神虐待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本人或准許他人持續或嚴重的對兒童少年排斥或導致不當待遇,導致兒童少年之身體發育、行為或情緒發展遭受不良影響。貳、兒少保護部份(三)兒少保護案件工作流程及處遇內容(1)處遇流程:附表貳、兒少保護部份(三)兒少保護案件工作流程及處遇內容(2)處遇內容1.人身安全部分緊急安置繼續安置委託安置貳、兒少保護部份(三)兒少保護案件工作流程及處遇內容(2)處遇內容2.家庭重整服務家庭維繫家庭重整貳、兒少保護部份(三)兒少保護案件工作流程及處遇內容(2)處遇內容3.強制性親職教育〈8至50小時〉4.罰緩及公告姓名貳、兒少保護部份(三)兒少保護案件工作流程及處遇內容(2)處遇內容5.其他代為申請保護令行使獨立告訴權終止親權及監護權貳、兒少保護部份(四)其他1.通報回覆2.期待落差的溝通叁、救助部分(一)弱勢兒少醫療補助(二)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費1.父母、養父母雙亡,而法定監護人無力撫育。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3.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監護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4.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病、傷病或服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5.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本府委託其親屬收容。6.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本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7.非婚生子女未經認領;或雖經認領,但由父母一方監護撫養。8.由法院責付本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叁、救助部分(三)急難救助(四)特殊際遇婦女緊急生活扶助費1.夫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2.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3.家庭暴力受害者。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5.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6.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五)1957大溫暖計畫敬請指教,謝謝聆聽!
本文标题: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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