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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财办综〔2009〕36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修订《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水利局、物价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陕西省辖内各地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杨凌区支行,省管县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水土流失补偿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我们对我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政策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大组织征收工作力度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是我省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设立的一项行政性收费,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的征收,对于建立和完善资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机制,防治水土流失,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尽快行动起来,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增强组织征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大宣传力度,为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严格按照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体制执行,确保征收工作整体推进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按照“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征收、使用和管理。全省各类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统一实行属地征管,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地税部门组织征收,就地缴入国库,并按省级40%、市县60%的分成比例划解;市县两级的划解比例,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并分别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备案。省财政直管县征收总额的50%留本级使用。三、严格规范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的使用管理,促进水土保持事业发展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具体使用范围和程序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每年年初,各市县财政局、水保局要根据全年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计划和已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国家水土保持重点项目布局、能源开发重点区域水土流失状况,提出项目计划,报省水土保持局汇总后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审批,省市县水土保持部门根据经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本级水土保持项目投资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列入本级水土流失补偿费专项支出预算。项目可行性报告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使用水土流失补偿费。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二○○九年八月四日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建立和完善资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机制,促进资源开采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陕政发[2008]5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以下简称水土流失补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水土流失补偿费属行政性收费,纳入一般预算,实行省、市、县三级分成管理。第四条水土流失补偿费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代征。水土保持、财政、物价、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流失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第五条各级财政、水土保持部门应当创新资金使用管理理念,充分利用项目带动、贴息贷款、补助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水土流失治理。第二章征收第六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石油、天然气开采的企业均应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具体计征标准为:原煤陕北每吨5元、关中每吨3元、陕南每吨1元;原油每吨30元;天然气每立方米0.008元。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第七条水土流失补偿费实行属地征收。由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地主管地税部门,根据企业实际产量在征收税费时一并代为征收。第八条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企业应在次月15日内,向地税部门申报并缴纳上月的水土流失补偿费。企业缴纳的水土流失补偿费可在所得税前抵扣。第十条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企业要据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水土保持部门提供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一条水土流失补偿费实行省、市、县三级分成比例为:各市县(省财政直管县除外)征收总额的40%上缴省级国库,其余60%留归市县两级。市县两级之间的分成比例,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土保持部门提出,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省财政直管县征收总额的50%上缴省级,50%留归县级。第十二条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统一使用税收票据。按照相应的预算级次就地缴入当地国库,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分解比例划缴省、市、县三级国库。缴库时使用“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科目,科目代码“103044605”。第三章使用第十三条水土流失补偿费的使用应当按照“取之于水土保持、用之于水土保持”的原则,专项用于水土保持项目支出,结余经批准后结转使用。使用水土流失补偿费的水土保持项目,严格参照国家基建程序和水土保持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水土流失补偿费用途:(一)水土保持预防保护、重点治理、生态修复及沉陷区治理等项目投资;(二)水土保持项目的配套和补助资金;(三)水土流失补偿费征管工作业务经费。(四)省政府确定的与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治理有关的其他支出。用于(一)、(二)(四)项的比例不低于本级水土流失补偿费留成总额的90%。用于水土保持的前期工作、项目管理、监督执法和科研宣传等费用在本级留成中按有关规定计列。第十五条地方税务部门的代征业务费按本级水土流失补偿费收入总额的3%提取,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水土流失补偿费征管业务成本、征收情况予以核定,每半年下达一次。水土保持部门应积极配合地税部门的征收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本级水土流失补偿费实际收入总额的0.5%下达。上解省级部分资金提取的劳务费由省财政厅统一提取并下达省地税局、省水土保持局。属于地税代征部分由省地税局按照上述原则逐级下拨各级地税机关,用于征收业务费用支出。第十六条根据全省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计划和已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国家水土保持重点项目布局、能源开发重点区域水土流失状况,由所在市县财政局、水保局提出项目计划,由省水土保持局汇总提出全省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审批。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省水利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前期工作计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统一报省水土保持局审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审批,作为各级水土保持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第十八条省、市、县水土保持部门根据经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本级水土保持项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列入本级水土流失补偿费专项支出预算。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下达的专项支出预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实行分级审批。使用省级留成资金的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水土保持局审批;使用市、县留成资金的项目实施方案分别由市、县审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重大变更的,其变更报告应报原审批机关同意。第二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使用水土流失补偿费。实施方案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据下达的水土保持项目专项支出预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在项目开工前拨付部分启动资金,剩余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水土保持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年度决算及项目决算报告。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地税、审计、水土保持等部门要加强对水土流失补偿费收缴、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水土流失补偿费足额征收、及时入库和专款专用。第二十四条各级水土保持部门和地税部门应当定期对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实际产量和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被检查的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帐薄资料。第二十五条地税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水土流失补偿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水土流失补偿费纳入税务稽查范围。第二十六条资源开采企业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征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入水土流失补偿费,由地税机关持“专用扣缴通知书”通知缴费人开户银行扣缴。拒不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或偷逃水土流失补偿费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处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使用水土流失补偿费的项目实施单位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由上级水土保持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财政部门收回拨付的资金。第二十八条对贪污、挪用、私存、截留、挤占或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原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综〔2009〕27号)同时废止。(此件主动公开)主题词:财政收费办法细则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2009年8月4日印发共印500份
本文标题: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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