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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4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本章要点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三节走私罪第四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五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六节金融诈骗罪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八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九节扰乱市场秩序罪2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3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是:1.这类犯罪侵害的共同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国家通过法律对由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调节和实行管理所形成的正常、有序的状态。52.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63.这类犯罪的主体是多层次的。既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的一般主体,也有需要特定职责或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特殊主体。在本类犯罪中,绝大部分的犯罪,单位都可以构成。4.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而且大都出于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个别犯罪主观上出于过失。7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本类犯罪侵害的客体虽然是市场经济秩序,但市场经济秩序的表现形式又是多方面的,具体的犯罪往往只侵害到这些秩序的某一方面,因此《刑法》将侵害某一方面的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归纳集合成类,分为八类犯罪。这八类犯罪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8本章原罪名共94个。此后,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的单行刑法增加骗购外汇罪1个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又增加了1个罪名,即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修正案(五)增加了2个罪名,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5个罪名,即虚假破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另外,六个刑法修正案修改补充了18种具体犯罪的罪状,因而有的犯罪罪名也应发生相应变化。三个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也相应地修改、取消和增设了一些罪名。现罪名共为103个,重点要求掌握其中的21个罪名(罪名前带★标志的)。9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0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商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04.0911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1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罪的对象是伪劣产品,指以假充真的产品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解释》第一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13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解释》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即出售伪劣产品未扣除成本、税收等的所有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143.本罪的主体,是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属于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仍然予以生产或者销售。15(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处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一是看销售金额的数额大小。没有达到销售金额5万元这个数额的,一般不构成此罪;二是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有时行为人虽然生产、销售了伪劣产品,但却由于是管理不严的过失行为造成的,生产、销售者应承担民事责任,但不负刑事责任。16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及法条竞合的处理。界限:《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等多种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的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这类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对象是否特定。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刑法未作特别的限定;后者的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特别种类的伪劣产品,例如假药、劣药等。(2)认定构成犯罪的要件不同。前者以“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后者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等为构成犯罪的要件。17法条竞合的处理: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犯罪适用原则,应按《刑法》第141条至148条规定的具体犯罪定罪量刑。但有时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时,也可以补充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8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别:这两种犯罪往往存在着互相交叉的情况。划分二者的界限,主要在于:(1)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后者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2)犯罪对象的性质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即以假充真、质量低劣不合格的产品,后者的犯罪对象是假冒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商品,从该商品的性质看,可能其质量是合格的。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时,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即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19•李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李某等4名制假者在位于某市一栋外观豪华的别墅内从事制假活动,他们伪造了“茅台”、“五粮液”等牌子的酒瓶、瓶盖、标签、防伪标志等一整套材料,用几元钱一瓶的酒灌入名酒酒瓶,制造假冒名酒,并用某酒类经营部的名义向外推销。案发前,4名制假者已“制造”并售出2,000多瓶,获利近10万元。20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21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而且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本罪的对象是假药。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2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23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解释》第三条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141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不过,是否为上述情形,必须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24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而仍然生产、销售。25(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1.生产、销售假药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这一界限应从三个方面去分析:一是看生产、销售的是否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或以假药处理的药品;二是从客观方面看,生产、销售的假药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三是看主观方面有无故意。262.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生产、销售假药,实际上也是一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活动。不过,生产、销售假药是一种特殊的诈骗活动:一是对象特殊,它以假药这一特殊商品为对象;二是具有特殊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但骗取了受害人的财物,而且同时危害人体健康。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生产、销售假药的案件,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论处。273.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从主观方面区分。行为人对生产、销售假药,如果出于故意,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持放任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是生产、销售假药罪;如果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出于直接故意,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生产、销售假药和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均出于过失,并且对人体健康实际造成了严重危害,则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84.区分本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界限。区别在于:(1)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是劣药。(2)犯罪形态不同。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结果犯,只有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3)处罚的程度不同。由于“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要大于“劣药”,因此,本罪的处罚程度要重于生产、销售劣药罪,本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29三、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3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31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本罪是危险犯。32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4条)(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生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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