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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消费税第一节消费税概述第二节消费税的征税项目、纳税人、税率第三节消费税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消费税的减免税和出口退税第五节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第六节案例2第一节消费税概述一、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一般消费税:是指对所有消费品包括必需品和日用品普遍课税。特别消费税:是指对特定消费品或特定消费行为如奢侈品等课税。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3二、历史沿革古代:酒税、盐税、茶税1950年颁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有特种消费行为税,1953年取消。1988年开征筵席税。1989年曾开征特别消费税,对彩电、小汽车征收。1994年税制改革,取消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原税率高的产品再征消费税。目前,世界上有120多个国家开征消费税。4三、消费税的作用1、调节消费(1)调节消费结构,诱导消费行为(2)限制消费规模(3)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2、增加国家财政收入2007年,烟草业的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7.85%,烟草业税收是我国重要的税源,甚至是国内最大的单一税源。5四、我国消费税的特点(一)征税项目的选择性较强(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三)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从价定率征收从量定额征收复合计征(四)实行差别税率1%~56%(五)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价内税(我国)价外税第二节消费税的征税项目、纳税人和税率一、消费税的征税项目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三、消费税的纳税人四、消费税的税率67一、消费税的征税项目(依纳税环节)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指纳税人在我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的应税消费品。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指凡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包括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而成的应税消费品。4.进口应税消费品:指由境外报关进口的应税消费品。5.零售应税消费品: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及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6.批发环节: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批发环节加征5%的从价税。8二、消费税征税范围(14项)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9【例题·单选题】根据现行消费税政策,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应税消费品的是()。A.高尔夫球及球具B.实木地板C.护肤护发品D.一次性木筷C10三、消费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为消费税法定的代收代缴人。如受托方为个人,则由委托方缴纳。11【例题·多选题】下列单位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有()。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单位B.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C.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D.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ABC12四、消费税税率三种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比例+定额复合税率13四、消费税税率参见教材P90(有调整)1.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三种应税消费品,由原来的单一比例税率改为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2.2009年5月1日起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3.自2009年1月1日起燃油税改革,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4.2008年9月1日起,执行新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14表1: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税率应税消费品定额税率比例税率粮食(薯类)白酒每500克0.5元或每500毫升0.5元20%2009年5月1日起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一、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一)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二)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三)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二、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二)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三)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四)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五)适用税率:5%(六)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八)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九)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表2:卷烟消费税政策变化原细则2009.1新细则2009.5调整后的烟产品税目税率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一、烟1.甲类卷烟45%2.乙类卷烟包括各种进口卷烟40%3.雪茄烟40%4.烟丝30%【08】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一、烟1.卷烟(1)甲类卷烟45%加0.003元/支(2)乙类卷烟30%加0.003元/支2.雪茄烟25%3.烟丝30%1.卷烟(1)甲类卷烟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2)乙类卷烟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3)商业批发5%批发环节2.雪茄36%生产环节3.烟丝30%生产环节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一律适用56%的比例税率。定额税率:每标准箱150元=每条0.6元=每支0.003元表3:成品油税率原细则新细则财税[2008]167号提高后七、汽油升0.2元八、柴油升0.1元六、成品油1.汽油(1)含铅汽油0.28元/升(2)无铅汽油0.20元/升2.柴油0.10元/升3.航空煤油0.10元/升4.石脑油0.20元/升5.溶剂油0.20元/升6.润油0.20元/升7.燃料油0.10元/升六、成品油1.汽油(1)含铅汽油1.40元/升(2)无铅汽油1.00元/升2.柴油0.80元/升3.航空煤油0.80元/升4.石脑油1.00元/升5.溶剂油1.00元/升6.润油1.00元/升7.燃料油0.80元/升20表4:乘用车税率乘用车税率征收范围1%气缸容量在1.0(含)以下3%1.0升以上至1.5升(含)5%1.5升以上至2.0升(含)9%2.0升以上至2.5升(含)12%2.5升以上至3.0升(含)25%3.0升以上至4.0升(含)40%气缸容量4.0升以上现行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原细则2009.1新细则2009.5调整后的烟产品税目税率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一、烟1.甲类卷烟45%2.乙类卷烟包括各种进口卷烟40%3.雪茄烟40%4.烟丝30%【08】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一、烟1.卷烟(1)甲类卷烟45%加0.003元/支(2)乙类卷烟30%加0.003元/支2.雪茄烟25%3.烟丝30%1.卷烟(1)甲类卷烟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2)乙类卷烟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3)商业批发5%批发环节2.雪茄36%生产环节3.烟丝30%生产环节原细则新细则二、酒及酒精1.粮食(薯类)白酒20%2.黄酒240元/吨3.啤酒(1)甲类啤酒250元/吨(出厂价3000元/吨)(2)乙类啤酒220元/吨(出厂价=3000元/吨)4.其他酒10%5.酒精5%二、酒及酒精1.白酒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豪升)2.黄酒240元/吨3.啤酒(1)甲类啤酒250元/吨(出厂价3000元/吨)(2)乙类啤酒220元/吨(出厂价=3000元/吨)4.其他酒10%5.酒精5%原细则新细则三、化妆品包括成套化妆品30%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10%五、鞭炮、焰火15%三、化妆品30%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5%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10%五、鞭炮、焰火15%原细则新细则六、成品油1.汽油0.20元/升2.柴油0.10元/升3.航空煤油0.10元/升4.石脑油0.20元/升5.溶剂油0.20元/升6.润油0.20元/升7.燃料油0.10元/升六、成品油1.汽油(1)含铅汽油1.40元/升(2)无铅汽油1.00元/升2.柴油0.80元/升3.航空煤油0.80元/升4.石脑油1.00元/升5.溶剂油1.00元/升6.润油1.00元/升7.燃料油0.80元/升原细则新细则七、汽车轮胎3%八、摩托车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3%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10%七、汽车轮胎3%八、摩托车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3%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10%原细则新细则九、小汽车1.乘用车(1)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2)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5%(3)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9%(4)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12%(5)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15%(6)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20%2.中轻型商用客车5%九、小汽车1.乘用车(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1%(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5%(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9%(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12%(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25%(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40%2.中轻型商用客车5%原细则新细则十、高尔夫球及球具10%十一、高档手表20%十二、游艇10%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5%十四、实木地板5%十、高尔夫球及球具10%十一、高档手表20%十二、游艇10%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5%十四、实木地板5%28第三节消费税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按照现行消费税法(2009.1.1起)的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有三种:从价定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纳税人的全部销售收入额。从量定额: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啤酒、黄酒、成品油。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数量。从价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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