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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辩护与代理第一节辩护一、辩护制度概述〔一)辩护的概念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而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刑事辩护概念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第一节辩护1.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法定的诉讼权利;2.辩护是针对控诉方的指控而进行的反驳;3.辩护的方法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方观点论证己方观点;4.辩护的目的是为了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使其免除或减轻罪责。第一节辩护(二)辩护的特征1、辩护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本、最关键的诉讼权利。2、辩护是针对侦控机关施用刑罚的主张进行反驳和辩解的一项诉讼活动。3、辩护是现代刑事诉讼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三大职能之一。4、辩护权的保障,需要有一整套制度和措施。第一节辩护(三)辩护性质1.辩护是决定刑事诉讼结构的一个基本因素。现代刑事诉讼结构是由控、辩、审三方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决定的。辩护职能的发挥程度、所起作用及辩护方与控方、审判方的关系是决定刑事诉讼结构运作方式的一个重要方面,它直接关系着案件的审判质量。2.辩护是刑事诉讼基本价值——公正、民主的最集中体现。第一节辩护二、辩护的历史发展过程(一)西方辩护制度的历史演进1、古罗马的萌芽阶段。2.中世纪的压制阶段。3.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发展阶段。第一节辩护(二)我国辩护制度的历史演进1.建国前阶段。受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结构的限制,我国封建制时期在刑事诉讼中采取纠问式的诉讼模式,彻底否定被告人的辩护权,因此,也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刑事辩护制度。2.建国后阶段。新中国的辩护制度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间经历了坎坷不平的历程。第一节辩护三、辩护运行机制(一)大陆法系的辩护运行机制其一,辩护方式上,大陆法系国家的辩护主要通过对控方进行法律上的反驳(包括主张无罪、罪轻等)来维护本方利益。其二,辩护的自由度小。大陆法系国家对辩护限制很多。第一节辩护其三,辩护对审判的引导力小。大陆法系国家因审判内容由法官决定而不由控、辩双方决定,证据是否调查由法官决定,且在整个审判活动中,法官处于支配地位,控、辩两方地位较低。因此,被告人的辩护并不会直接影响到审判进程。原因:大陆法系国家崇尚安全价值,刑事司法偏重于强调打击和控制犯罪。第一节辩护(二)英美法系国家的辩护运行机制其一、辩护方式上,英美法系的辩护内容重在对控方所举证据、事实进行驳斥,或者通过质询,对控方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询问,以揭露控方证人证言的不实内容。其二,辩护的自由度大。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对辩护的限制较少,辩护自由度大。第一节辩护其三,辩护对审判的引导力大。在英美法系国家,审判进程由控、辩双方确定,事实和证据的提出均取决于控、辩双方,并由双方平等地进行辩论。原因:在自由价值至上的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司法偏重于强调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视被告人权利为刑事诉讼应当首先保护的利益,对被告人的辩护权相当重视。第一节辩护(三)我国辩护运行机制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及相应的辩护运行机制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较深,对被告人的辩护权行使限制较多,辩护对审判结果的作用和影响有限。1.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一节辩护2.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辫双方有权提出证据,有权审查证据。辩方可以通过提出审查证据方式论证自己的辩护主张,也可通过辩论性的质询方式批驳控方的主张和证据。3.辩护活动要得到法官的许可。第一节辩护四、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辩护的种类1、自行辩护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无论是在侦查期间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第一节辩护2、委托辩护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1)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一节辩护(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第一节辩护委托辩护人的法律限制(1)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充当辩护人的人员范围内进行选择;(2)委托的人数最多为两人;(3)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第一节辩护3.指定辩护指定辩护,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指定辩护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指定辩护必须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第一节辩护(2)被告人必须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3)指定辩护的时间,只能在审判阶段,且由人民法院指定;(4)指定辩护的对象.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其他人不得被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指定辩护的分类:(1)任意指定辩护(2)强制指定辩护第一节辩护(一)任意指定辩护:是指法院可以为被告人指定也可以不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第一节辩护(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第一节辩护(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二)强制指定辩护:是指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的辩护形式。强制指定辩护是硬性规定,法院应当无条件、毫无保留地执行,否则,将作为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而被依法撤销原判。第一节辩护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包括一审被判处死刑而上诉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一节辩护(二)辩护人的范围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1)律师;(2)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第一节辩护2、不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包括被宣告缓刑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人,(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以及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第一节辩护(6)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7)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8)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前述(4)、(5)、(6)项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作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第一节辩护(三)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1、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2.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第一节辩护(四)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属于诉讼参与人之一。1、辩护人与公诉人的关系是对立统一关系;2、辩护人相对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辩护人和审判人员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协作关系。第一节辩护(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1、辩护人的诉讼权利(1)职务保障权;(2)阅卷权;(3)会见、通信权;(4)调查取证权;(5)获得出庭通知权;第一节辩护(6)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7)拒绝辩护权;(8)其他权利(如代理人上诉、申诉、控告等)2.辩护人的诉讼义务(1)辩护律师住接受委托或被指定担任辩护人以后,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并应当负责到底,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第一节辩护(2)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3)辩护人对于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义务保密,不得向外泄露。第一节辩护(4)辩护人有义务遵守诉讼纪律,如按出庭通知中告知的开庭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席法庭进行辩护、在法庭上服从审判长的指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等。(5)辩护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和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6)辩护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7)辩护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及其亲友行贿。第二节代理一、刑事代理制度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第二节代理二、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情形1、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代理。第二节代理三、刑事诉讼中的代理种类(一)公诉案件中的代理公诉案件中的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代理被害人参加诉讼,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二节代理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应当允许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独立发表代理意见,并允许诉讼代理人同辩护人、公诉人进行辩论。第二节代理(二)自诉案件中的代理自诉案件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参加诉讼,以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二节代理(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所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参加诉讼,以维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节代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检察院自收到案件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文标题: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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