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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交通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交通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六)《路政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七)《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公路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公路事业。”(八)《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九)《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本规定中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下列部门或机构:(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十)《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十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十二)《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十三)《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公3署的交通行政部门为公路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实施和监督执行。各级公路管理部门是同级交通部门的分支机构,负责公路修建、养护与管理。”(十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第三款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二、行政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9.1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1.1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78号)1987.10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37号)1987.10.14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92号)1988.1.1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09号)1993.2.4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1994年第155号)1995.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2000.1.3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44号)2002.3.15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2002.8.11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2004.7.114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7.3.2815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1.1.12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1988年第1号)1988.8.117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1990.10.118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1年第28号)1991.6.119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1996.10.120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1998.4.12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2000.4.122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2003.4.12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05.8.12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2005.8.125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2005.8.126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2005.8.1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1998.11.28)1999.3.1528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7号)2002、7、1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2000、1、1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0年第284号)2000、3、20、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98年)1998、3、6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1、13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2005、6、13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2004、10、135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1、1、12、36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14号)2005、10、1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12项)1.与县道连接的专用公路规划的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五条: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2.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县道审6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屡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予以补偿。”3.县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4.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县道以及使其改线的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5.县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7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6.在县道上增设平交道口的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7.超限运输车辆在市(州)行政区域内跨县(市)行驶公路的批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2)《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和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8使用汽车渡船。确需行驶的,须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验算,核发通行证,方可通行。承运者应当承担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费用,造成路产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8.在县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9.跨越、穿越县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设施以及在县道公路用地内架设、埋设设施的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该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失程度给予补偿。”10.在县道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9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11.州内从事水路运输企业或跨县(市)水路运输服务业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12.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5项:“项目名称: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二)行政处罚(共105项)1.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擅自在公路上设10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罚款”2.公路建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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