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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六章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第九章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基本问题:一、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组成结构三、地方法院、检察院的分级及其职权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五、我国法官、检察官是的人选及任职资格一、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中国的司法机关通常包含公、检、法、司。但是实际上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属于行政系统,受各级行政机关首长领导。司法行政机关是政府对司法工作进行行政管理的专门机关,包括国家司法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厅或司法局,其主要职责是管理监狱、劳改、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公安机关是治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机关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组成。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组成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的;而各专门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是按特定领域设定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1.地方法院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三、地方法院、检察院的分级及其职权基层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法院,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中级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法院,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2)审判基层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3)审判对基层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4)监督辖区内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高级法院主要是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重大或复杂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2)由下级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3)对下级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等2.地方各级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检察院各级检察院的任务是: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察;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察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公安机关侦察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等。1、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1)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工作。(2)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3)审判对高级法院、专门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以及最高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4)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5)进行司法解释。(6)领导和管理全国各级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具体职权主要有: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等。在我国,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五、我国法官、检察官是的人选及任职资格在我国,检察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3周岁;拥护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国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知识,工作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1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均不得担任法官六、司法活动的原则1.司法公正2.司法独立3.司法公开
本文标题:第六章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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