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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第十一章 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1、侧重听讲2、多思考3、少记录4、训练法律思维和逻辑思维能力5、提高综合素养课堂要求第十一章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以150票赞同、无1票反对、堪称完美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反垄断法》。第一节垄断的含义本节主要内容垄断的界定垄断的本质1、垄断的界定及反垄断法概述经济学:结构主义的概念(市场集中)和行为主义的概念(市场效率)从法律角度界定垄断较为困难,一般从两个方面加以界定:一是危害性,二是违法性垄断是限制竞争的一种;但是垄断法在一些国家调整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代表性的定义《布莱克法律词典》:垄断是指一个或几个私人公司享有特权或市场优势,对某一特定的市场或贸易实施的排他性控制,或对某一特定产品的生产、销售、供应的全部控制。另外,垄断还表现为一个或少数几个企业产品或服务的销售的市场结构状态。日本法律中的垄断:事业者不论单独或利用与其他事业者的结合、通谋及以其他任何方法,排除或控制其他事业者的事业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实际上限制一定交易领域内的竞争。《经济法学》教材(李昌麒主编,法律出版社):法律上关于垄断的基本含义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律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垄断的分类1.依具体组织形式划分短期价格协定、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和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2.依发生的地域划分国内垄断和国际垄断。3.依立法的取向划分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4.依产生的原因划分经济垄断、自然垄断、国家垄断、权利垄断和行政垄断5.依市场结构划分将经济性垄断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两组需要厘清的关系垄断与垄断组织(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1、垄断组织是垄断的载体和存在方式之一2、垄断组织中的一部分天然构成垄断(行为)3、垄断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合法,但当其存在的状态对社会有相当的弊害时,转化为垄断垄断与市场支配地位1、市场支配地位: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的一种状态,在相关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2、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的监督对象,但并非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2、垄断的本质垄断的消极作用1、经济危害:排除和妨害市场竞争,损害竞争效率,最终侵害消费者利益,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2、政治危害:限制、削弱经济民主,从而损害政治民主垄断的积极作用1、降低生产成本2、刺激垄断企业改进生产技术3、一定意义上改进资源配置3、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历程“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1994年以来反垄断立法艰难历程→立法加速的背后第二节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本节主要内容几个基本界限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反垄断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1、几个基本界限反垄断法与规模经济的协调:当前的中国是否需要反垄断法?(从韩国的教训中总结经验)反垄断法与自然垄断行业1、技术与相应管理领域的革新不断削弱自然垄断行业的自然垄断性,为市场机制的引入、多元资本的进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2、自然垄断行业“合法垄断”具有的自我强化趋势,已经成为改革和发展的最大障碍自然垄断行业的经济学特征规模经济性巨额的沉淀成本生产运营的网络性运营对象的公用性和运营目的的公益性2、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经济性垄断:市场竞争主体依靠自身的力量,在竞争活动中实施的,排斥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其特征在于:1、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经营主体2、行为要件3、结果要件:限制或排斥了自由竞争行政性垄断:多存在于体制转轨国家3、反垄断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之一: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对竞争过度进行限制,维护商业伦理和公平竞争纠正市场主体排斥或限制竞争的行为,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首先损害特定人的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呈现出私法的色彩垄断行为首先危及公共利益,反垄断法呈现出强烈的公法色彩条款多,包容性强,是兜底法经济宪法3、反垄断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之二: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根本目标一致性:推动创新、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潜在冲突:知识产权是合法的垄断权,但其合法垄断有一个限度,超越这个限度,就进入到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第三节反垄断法的判断标准本节主要内容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1、本身违反与合理原则本身违反原则的适用合理原则的适用本身违反原则的评判合理原则的评判1.1本身违法的适用某些损害竞争的行为已被司法判例确定本身就是违法的,无需通过对其它因素的考虑来判断,其适用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1、准确界定适用本身违反原则的范围和类型2、把握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处理竞争行为的方法:不当行为仅因性质和特征就被认为是违法的;不再考虑行为的目的、后果、当事人的市场能力等其他因素1.2合理原则的适用某些对竞争的性质比较模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必须在慎重考虑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等因素之后,方能做出判断。只有通过综合分析,确实证明该行为对竞争造成实质损害时,才能认定其构成违法,一般需要考虑如下因素:1、行为的目的2、行为的后果3、当事人的市场力量有下述考虑因素(了解)一般情况下:(一)如果限制竞争的行为对竞争不产生实质性的不良影响;或者(二)限制竞争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和范围上限制竞争,但从另一层面上它却可以改善竞争的条件,推动竞争在更高层次上进行;或者(三)限制竞争行为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竞争,但却可以使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或提高国际竞争力;或者(四)限制竞争行为虽对竞争有较为严重的不良影响,但其实施却有利于整体经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限制竞争行为,只要其不是彻底地摧毁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竞争机制,经综合衡量其限制竞争带来的益处大于其限制竞争的弊处,可视为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而得到许可。1.3本身违法原则的评判合理性:1、具有极大的确定性2、节约司法资源缺陷:1、本身违法的范围受制于法院的不同解释2、可能妨碍有益的行为,从而损害效率和正义1.4合理原则的评判优点: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具体处理,有助于恰当掌握适法界限不足:1、适企业行为面临不确定性2、极高的成本3、复杂的判断2.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结构主义:为了控制行为集中度而对行为集中状态进行规范的垄断控制制度行为主义:针对竞争者的行为而不是根据市场结构来建立一些促进竞争的规则融合和发展:1、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向,且二者不断地渗透与融合2、行为主义立法不断兴盛,但结构主义仍有存在的必要第四节反垄断法的实体控制制度本节主要内容经济性垄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1.经济性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垄断协议行为规制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制1.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界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支配地位,并在一定交易领域实质性地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构成要件:1、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2、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3、造成了损害后果宗旨行为方式认定与制裁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宗旨防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支配地位对其它的、尚未取得支配性地位的市场也进行垄断在已经存在支配地位的市场上,禁止有关企业滥用支配地位,使其他现实的竞争者能享有竞争自由,潜在的竞争者能自由进入该市场对于与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之间存在交易关系的市场相对人,确保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银行加证保,两电加一草,石油加石化,看门的拿不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方式垄断性价格行为掠夺性定价(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搭售和附件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价格岐视或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1)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2)(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考虑的因素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2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制界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企业联合组织通过订立协议、决议,密谋或联合一致的行为共同限制市场竞争,对经济发展具有或可能具有不利影响,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其认定强调:1、多个主体的共同行为2、行为人之间有共谋3、具有限制竞争的目的与效果垄断协议行为的横向限制与纵向限制对垄断协议的制裁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横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纵向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价格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限制数量)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分割市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限制创新)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方便面协会串通涨价发改委责令改正错误(法治报道S207.8.17S1)方便面集体涨价“有鬼”[视频]2S垄断协议的法律制裁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宣布协议无效、罚款豁免:对于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垄断协议,实行例外许可制度对垄断的公愤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制裁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已经实施的尚未实施的主动报告的行业协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上一年度销售额1%-10%)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1、50万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1.3经营者集中规制界定分类:水平集中、垂直集中、混合集中实体规则程序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界定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
本文标题:第十一章 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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