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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基础医学 > 兽医实验室人员常用技术知识500点
1兽医实验室人员常用技术知识点(一)一、动物防疫法规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定职责:依法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2、我国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农业部颁布了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将动物病原微生物分为4类,各类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划分标准如下: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如口蹄疫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牛海绵状脑病病原。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如蓝舌病病毒、兔病毒性出血症病毒、炭疽芽孢杆菌、布氏杆菌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如低致病性流感病毒、伪狂犬病病毒、结核分支杆菌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3、一类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口蹄疫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猪水泡病病毒、非洲猪瘟病毒、非洲马瘟病毒、牛瘟病毒、小反刍兽疫病毒、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丝状支原体、牛海绵状脑病病原、痒病病原。4、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有猪瘟病毒、鸡新城疫病毒、狂犬病病毒、绵羊痘/山羊痘病毒、蓝舌病病毒、兔病毒性出血症病毒、炭疽芽孢杆菌、布氏杆菌。5、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动物防疫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3类.各类疫病的界定是:一类疫病,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二类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6、我国一类动物疫病有17种: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27、我国二类动物疫病主要有77种:多种动物共患病(9种):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伪狂犬病、魏氏梭菌病、副结核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牛病(8种):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恶性卡他热、牛白血病、牛出血性败血病、牛梨形虫病(牛焦虫病)、牛锥虫病、日本血吸虫病。绵羊和山羊病(2种):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纳病。猪病(12种):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经典猪蓝耳病)、猪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圆环病毒病、副猪嗜血杆菌病。马病(5种):马传染性贫血、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鼻疽、马巴贝斯虫病、伊氏锥虫病。禽病(18种):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产蛋下降综合征、禽白血病、禽痘、鸭瘟、鸭病毒性肝炎、鸭浆膜炎、小鹅瘟、禽霍乱、鸡白痢、禽伤寒、鸡败血支原体感染、鸡球虫病、低致病性禽流感、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兔病(4种):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粘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蜜蜂病(2种):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鱼类病(11种):草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刺激隐核虫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病毒性神经坏死病、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斑点叉尾鮰病毒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流行性溃疡综合征。甲壳类病(6种):桃拉综合征、黄头病、罗氏沼虾白尾病、对虾杆状病毒病、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传染性肌肉坏死病。8、我国三类动物疫病主要有71种:多种动物共患病(8种):大肠杆菌病、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附红细胞体病、Q热。牛病(5种):牛流行热、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牛生殖器弯曲杆菌病、毛滴虫病、牛皮蝇蛆病。绵羊和山羊病(6种):肺腺瘤病、传染性脓疱、羊肠毒血症、干酪性淋巴结炎、绵羊疥癣,绵羊地方性流产。马病(5种):马流行性感冒、马腺疫、马鼻腔肺炎、溃疡性淋巴管炎、马媾疫。3猪病(4种):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感冒、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禽病(4种):鸡病毒性关节炎、禽传染性脑脊髓炎、传染性鼻炎、禽结核病。蚕、蜂病(7种):蚕型多角体病、蚕白僵病、蜂螨病、瓦螨病、亮热厉螨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犬猫等动物病(7种):水貂阿留申病、水貂病毒性肠炎、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猫泛白细胞减少症、利什曼病。鱼类病(7种):鮰类肠败血症、迟缓爱德华氏菌病、小瓜虫病、黏孢子虫病、三代虫病、指环虫病、链球菌病。甲壳类病(2种):河蟹颤抖病、斑节对虾杆状病毒病。贝类病(6种):鲍脓疱病、鲍立克次体病、鲍病毒性死亡病、包纳米虫病、折光马尔太虫病、奥尔森派琴虫病。两栖与爬行类病(2种):鳖腮腺炎病、蛙脑膜炎。败血金黄杆菌病(8种):大肠杆菌病、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附红细胞体病、Q热等。9、农业部发布的人畜共患病名录的病种有26种:牛海绵状脑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沙门氏菌病、牛结核病、日本血吸虫病、猪乙型脑炎、猪Ⅱ型链球菌病、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马鼻疽、野兔热、大肠杆菌病(O157:H7)、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Q热、禽结核病、利什曼病。10、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发生过的动物疫病。如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11、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如牛瘟、牛肺疫。12、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1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14、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15、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具备以下4个条件:(1)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2)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3)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4(4)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16、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病例的,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赴现场进行核实。17、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不少于2名以上具有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和病理诊断等调查核实。确认为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18、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主要内容:(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是否有人员感染、诊断情况;(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19、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2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口蹄疫I级(特别重大)疫情:(1)在14日内,5个以上(含)省份连片发生疫情;(2)2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3)农业部认定的其它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口蹄疫II级(重大)疫情:(1)在14日内,在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含)相邻地(市)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含)县(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疫毒引发的疫情;(2)农业部认定的其它重大口蹄疫疫情。22、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23、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为:(1)当地的饲养环境。(2)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3)交通因素。24、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525、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26、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27、《动物防疫法》第九条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是依法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28、《动物防疫法》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界定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29、《动物防疫法》第十五条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30、《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2)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3)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31、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二、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32、兽医实验室是指一切从事兽医病原微生物、寄生虫研究与使用,以及兽医临床诊疗和疫病检疫监测的实验室。3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是2004年由国务院颁发的。34、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以及流行状态并考虑是否具有有效的预防治疗措施等因素,将病原微生物分为4类。35、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行分级管理。36、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防护水平最低,四级最高。37、以BSL-1、BSL-2、BSL-3、BSL-4表示从事体外操作的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38、以ABSL-1、ABSL-2、ABSL-3和ABSL-4表示包括从事动物活体操作的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39、BSL-4、BSL-3和ABSL-3、ABSL-4实验室应当通过国家认可。40、一类和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641、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42、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实验可以在BSL-2实验室中进行。43、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毒禽流感灭活材料实验,可以在BSL-2实验室中进行。44、开展口蹄疫病毒、高致病毒禽流感病毒分离培养应该在BSL-3实验室中进行。45、开展口蹄疫病毒、高致病毒性禽流感病毒动物实验活动应该在ABSL-3实验室中进行。46、二、三、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可开展未经培养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口蹄疫病毒感染性材料试验。47、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口蹄疫病毒的培养及动物接种等实验活动必须报农业部审批。48、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有生物安全柜、洗眼器、高压蒸汽灭菌器等生物安全设备。49、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50、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51、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
本文标题:兽医实验室人员常用技术知识500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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