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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一、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继承法概念继承从法律上讲是指财产继承,即公民死亡后依法或依其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调整继承法律关系的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人继承人----依法或依遗嘱取得财产的人遗产----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2.3.养老育幼的原则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5.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案例一:出嫁的女儿有无继承权?(一)案情介绍1975年张三与李丽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李丽生下双胞胎——儿子小刚和女儿小芳。1998年,小芳与王某结婚时,张三给女儿8000元钱让她置办结婚用品。出嫁后,小芳不时回家探望父母,帮父母做家务,并每个月给父母200元作为赡养费。而其儿子小刚自1998年参加工作后不久就在外地结婚,很少回家看望父母,并且也不给父母赡养费。1999年3月,张三因出车祸去世,李丽因受打击而住进了医院。李丽住院期间,儿子小刚一次也没有前去探望,全靠女儿小芳和她丈夫照顾。同年4月,李丽去世。小刚从外地返回家与小芳共同料理完母亲的丧事,然后,小刚就独自将张三夫妇在婚姻期间共同建造的六间房屋登记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将李丽在银行的18000元存款全部取出据为己有。小芳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却被小刚拒绝。小刚的理由是:小芳是出嫁之女,并且在她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了她8000元钱,其无权再继承父母的遗产。请问:出嫁的女儿小芳有无继承权?(二)分析意见依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小刚和小芳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该权利除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可以被依法剥夺外,其他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也就是说,已婚女儿的继承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小芳对父母所尽的义务较之小刚为多,故对父母的遗产可酌情予以多分。小芳在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予其8000元钱,属于父母生前赠与。小刚认为小芳在结婚时已经得到了父母资助的8000元,因此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二、遗产及其范围(一)遗产的概念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二)遗产的范围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积极财产消极财产积极财产:•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有价证券及其收益,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股东持有的股份及收益,承包产生的收益等等。消极财产凡可以与人身关系分离的债权和债务,都在遗产之列。限定继承原则即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偿还,也可以不偿还。案列:“父债子还”?还是“人死帐烂”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一旦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第三人将获得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内。不论该第三人是否为继承人,其受益权都归属于本人所有,而不能列入死者遗产。王老汉有三个女儿,女儿先后出嫁后感到寂寞,于是将侄子甲收养为子。父子俩开了一个铁匠作坊,收入可观,于是将原茅草房推倒,新建了8间瓦房。王老汉去世后,三个姐姐要求分割8间瓦房。甲提出他要3间,理由是他是父亲的儿子,且目前已有妻室,少了住不下。但三个姐姐认为,应均分,即每人2间。问:此案如何处理?案例二: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此案中的8间房子,是在三个姐姐出嫁后,甲与王老汉靠经营铁匠作坊的收入而盖的,应认定为甲与王老汉的共有财产。在分割共有财产时,甲有4间,王老汉有4间。王老汉4间作为遗产由三个姐姐和甲共同继承。甲与三个姐姐都是王老汉的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无特殊情况时,继承的份额相等,即每人1间房子。甲最后将拥有5间房子。答:此案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问题。三、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范围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资格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为前提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生父母、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全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亲祖父母、亲外祖父母;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祖父母、继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丧偶女婿可否继承岳父母的遗产?邻居张氏有一个独生女儿张晶,婚后都在一起生活。几年前张晶因病去世,女婿岳杰带着孩子仍与岳父母一起生活,直至为老人送终。但在继承老人两间房屋的问题上,有人说女婿是外人,无权继承岳父母的遗产,两间房屋应上交国家。请问,丧偶女婿是否有权继承岳父母遗产?分析: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这一规定,你邻居张氏的女婿一直与岳父母共同生活,服侍老人去世,显然属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的情况,因而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岳父母遗留的两间房的遗产,他人不得干涉。胎儿能否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法理分析:根据《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通常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胎儿的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权利。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则为该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仍然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继承”。自动赡养孤家寡人的,可以分得老人的遗产吗?我街居民柳孟氏无儿无女,丈夫早逝,仅靠自己卖冰棍挣钱度日。柳孟氏今年春节突然患了重病,生活不能自理。邻居王玲平素与她关系较好。柳孟氏患病后,王更是日夜看护,服侍照料。老人去世后,留有一间半私房和一些衣物、家具等遗产。柳孟氏的娘家侄子前来主张继承。居民委员会认为柳孟氏的遗产应分给王玲一部分。但孟某说王玲不是柳孟氏的亲属,不能继承遗产。请问王玲自动赡养非亲属老人,可否分得一些财产?评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所以,居委会提出分给王玲一部分遗产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而孟某是柳孟氏的娘家侄子,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内,又没有柳孟氏的遗嘱指定,对柳孟氏又未尽过什么义务,因而他没有任何权利对柳孟氏的遗产主张继承。柳孟氏的遗产除分给王玲一部分外,其余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部分,应归国家事集体所有。案例讨论三:意外事件中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甲和父亲带着12岁的儿子进山打猎,遭遇雪崩,三人全部遇难。闻听此讯,甲的妻子当即悲痛而死。甲的母亲和甲的岳父料理完丧事后,为争得甲父的12万元遗产和甲与妻子共有的18万元财产发生了争执,请问法院将如何判?司法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推定辈份高者先死亡;几个人如果辈份相同,则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甲父先死三人死亡的时间推定甲父先死,其次甲死,最后甲的儿子死甲的妻子也死12万甲母甲(6万)其次甲死(9+6=15万)甲母甲妻甲子甲子死(5万)(5万)(5万)(5万)甲妻(5万)9+5+5=19甲的岳父(6万)=11四、继承权的行使1、继承权行使的开始(继承的开始)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行使。2、继承权的丧失(1)丧失的理由《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2)丧失的法律意义—继承权的丧失由人民法院判决。—继承人只丧失对该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公民的晚辈直系血亲没有代位继承权。(3)继承权的放弃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否则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五、转移遗产的方式(继承的形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一)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的概念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我国的财产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1)概念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均是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方式。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资格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特殊的丧偶儿媳、女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3.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的制度。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有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他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他的继承人继承。张三在其父之前去世,家中还有其母、其妻、其子,同时,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去世后留有的60万遗产,如何分配?父亲姐姐(15)张三(15)哥哥(15)母亲(15)妻子子女(15)张三之父去世后,在分配遗产前张三不幸遇车祸身亡,家中还有其母、其妻、其子,同时,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去世后所留下的60万遗产,如何分配?父亲姐姐(15)张三(15)哥哥(15)母亲(15+5)妻子(5)子女(5)示范案例三:张芳的继承人到底是谁?(一)案情介绍张芳与李强结婚后,生有两子李甲和李乙。后来李强因病去世,张芳一人把李甲、李乙抚养成年。1973年李甲与王丽结婚,婚后生有双胞胎李国民和李国庆;1975年李乙与林倪结婚后,生子李国荣。李甲、李乙婚后均和张芳分开另过。此时张芳身体健康,个人生活寂寞,想收养一子共同生活,但因养子天赐才满8岁,与张芳以母子相称年龄相差过大,遂称天赐为其养孙子。1991年,李甲因车祸身亡。由于遭遇老年丧子之痛,张芳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需要人照顾,于是王丽主动前去张芳家与之共同生活,精心照顾公婆的饮食起居、请医服药。2001年1月3日张芳因心脏病突发而死亡。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留有3万元存折一张。请问:本案中有哪些人有权继承张芳的遗产?(二)分析意见第一,天赐有权以养子女的身份继承张芳的遗产。天赐可以作为张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遗产继承。第二,李国民、李国庆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共同继承其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三,王丽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是公婆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四,李乙有权继承张芳的遗产。因为,李乙是张芳的儿子,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其依法有权继承母亲张芳的遗产。示范案例四:法律上有“不孝子女不得继
本文标题:继承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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