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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09民事诉讼法第六讲
民事诉讼法罗向晗1第六讲民事诉讼参加人•第一节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第二节共同诉讼人•第三节诉讼代表人•第四节诉讼中的第三人•第五节民事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罗向晗2第一节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一、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一)当事人概念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民事诉讼法罗向晗3–(二)当事人的特征1、因民事权利和利益发生纠纷诉诸法院;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3、受法院裁判拘束。4、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二、当事人的确定和当事人的称谓–(一)当事人的确定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当事人的称谓因审级和程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称谓民事诉讼法罗向晗4•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一)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诉讼权利能力,又称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或当事人能力,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二)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1、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2、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性–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法罗向晗5•四、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一)民事诉讼诉讼能力的概念(P128)–(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诉讼法罗向晗6胎儿可否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1.遗产纠纷中胎儿可作为当事人,其母亲可作为法定代理人。•2.在民事侵权中,胎儿不能作为当事人,但不影响胎儿出生后就其出生前或者出生后的损害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法罗向晗7当事人的更换和诉讼承担•一、当事人的更换•当事人的更换的概念当事人的更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应诉的人为非正当当事人的,通知有关的正当当事人参加诉讼,而要求非正当当事人退出诉讼的一种活动。•二、诉讼承担•(一)诉讼承担的含义•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了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将其诉讼权利转移给案外人,由该案外人续行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罗向晗8–诉讼承担有四个前提条件:一是原当事人系正当当事人;二是诉讼正在进行中;三是出现了特定的事由;四是承担者与被承担者存在特定的关系。•(二)诉讼承担的事由–1.诉讼进行中当事人死亡,由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承担诉讼。–2.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承担诉讼。–3.诉讼中当事人转移其实体权利义务,可以引起诉讼承担。•(三)诉讼承担的法律后果FreeTemplatefrom案例探讨•死者可否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义务人能否作为原告起诉权利人?民事诉讼法罗向晗10一、共同诉讼概述–概念: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特征:–法律上的分类: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意义:1、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2、可以避免法院对同一案件或者同类案件的处理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第二节共同诉讼与共同诉讼人民事诉讼法罗向晗11二、必要共同诉讼(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民事诉讼法罗向晗12(二)必要共同诉讼的成因在司法实务中,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因主要有:1.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2.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3.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罗向晗13最高人民法院《民法诉适用意见》规定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民事诉讼法罗向晗14–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遗产纠纷案民事诉讼法罗向晗15–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罗向晗16三、普通共同诉讼(一)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同种类,当事人同意合并诉讼,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称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特征: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2.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有两个以上诉讼请求。3.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独立性。4.法院对案件的合一审理与分别判决民事诉讼法罗向晗17案例释疑•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必须作为共同被告吗?民事诉讼法罗向晗18第三节代表人诉讼一、代表人诉讼制度概说(一)代表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的法定分类:一类是“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另一类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二)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意义民事诉讼法罗向晗19•二、代表人诉讼的提起与受理•(一)代表人诉讼的提起•除一般的当事人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要件:•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2.众多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3.诉讼请求或者抗辩的方法相同或者对各成员都能成立。•4.代表人适格。•5.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二)代表人诉讼的受理民事诉讼法罗向晗20•三、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1.诉讼代表人的产生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2.诉讼代表人的变更及对其行使诉讼权利的限制3.判决–(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1.追加对方当事人2.公告3.登记4.诉讼代表人的产生5、判决民事诉讼法罗向晗21•四、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范围和扩张–(一)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范围–(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民事诉讼法罗向晗22第四节诉讼中的第三人•一、第三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这种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称为第三人诉讼。–第三人诉讼的分类:一类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一类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罗向晗23•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及诉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及其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本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其诉讼地位是相当于原告但又不是原告(三)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审判•法院对本诉讼之诉和参加之诉,合并为一个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一同判决。民事诉讼法罗向晗24•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没有独立的权利,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一是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二是法院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四)法院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审判民事诉讼法罗向晗25案例释疑•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追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罗向晗26第五节民事诉讼代理人•一、诉讼代理制度•概念:以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活动,称为诉讼代理。•本质: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借助他人帮助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罗向晗27•二、诉讼代理人的概念、特征和种类–(一)概念: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二)诉讼代理人的特征–(三)民事诉讼法规定: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民事诉讼法罗向晗28法定诉讼代理人•一、法定诉讼代理概说–(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诉讼代理适用范围:代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诉讼;代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进行诉讼。•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法定诉讼代理人既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也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处于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民事诉讼法罗向晗29•三、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一)法定诉讼代理权取得的方式–(二)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第一,被代理人具有或者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或者被依法撤销了监护人的资格。•第三,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第四,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民事诉讼法罗向晗30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委托诉讼代理概说–(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含义•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诉讼代理,称为委托诉讼代理。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民事诉讼法罗向晗31•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四、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解除和消灭–书面形式民事诉讼法罗向晗32–(三)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1.诉讼结束,代理人已经履行完毕诉讼代理职责;•2.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3.被代理人死亡;•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双方自动解除委托诉讼代理关系。民事诉讼法罗向晗33•六、关于代理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对离婚案件的代理作了如下特别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罗向晗34•《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事诉讼法罗向晗35•《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
本文标题:09民事诉讼法第六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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