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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综合管理制度第一章安全培训制度《煤矿安全规程》第六条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根据本规定特制定本安全培训制度:一、每一入矿新工人,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不少于7天的与本人工种有关的专门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或考核合各取得上岗证后,方可在老工人带领下从事井下作业。二、矿级领导必须经过上级有资质的专门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证照后才能安排持证上岗。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持证上岗。四、矿内要根据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安排,对在岗人员进行结合矿内实际,分工种进行培训考试、考核。对不合格人员要进行补学或辞退。五、对不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要进行补学,拒绝参加学习教育的,坚决以予辞退。六、学习期间不得迟到、早退、缺席或旷课。反之,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罚。2第二章工会、群监员安全监督工作制度一、依法对煤矿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二、充分发挥工会、群监组织在生产安全中的监督作用,依法行使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行使监督权。三、工会每月召开一次群监员工作会议,听取职工对企业安全情况的反映,为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四、对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要求。五、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建议撤离危险场所权。六、有参加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七、做好职工工作,制止违章作业。八、收集职工意见,向上级负责人或机构反映生产现场的安全隐患情况。九、参加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生产管理会议。3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及省、市、州有关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以指导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在各生产作业区及其他场所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到生产现场,一月一次安全自查。二、树立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始终把安全工作作为企业的主要工作,不管企业领导人如何变动、管理人如何更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个总纲不可改变。三、首先把培养、聘用、选拔管理人才的重点放在安全管理技能上,然后才是生产管理能力和其他能力。四、抓好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工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明确化、制度化、专业化,只要每一个人都做好自己的工作,企业的总体工作就将做的完满无缺。五、从技术领域把好安全管理关。企业在制定各项规划、规章、制度及规程、措施上必须优先考虑安全。六、抓好企业内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使每一个职工认识到安全是企业的最大效益,是职工本人的最大幸福,使职工在作业现场能自觉地管理好现场安全。七、抓好现场管理,落实经济责任,把安全管理目标落实、分解到每一个职工使安全工作与经济利益挂钩,使之既承担共同责任,又承担个人责任。4造成责任事故,必须以予赔偿。八、重视安全管理信息化作用,其内容包括,监控信息、上级传达信息和民间博客信息。企业的精明管理者,可利用信息源的内容、教育职工或促进自我工作改进,消除“顾步自封”。九、在资金投入、扩大生产的同时,必须优先考虑安全投入资金。实践证明,企业生产过程中只要安全抓好了,生产就会稳步上升,经济效益就会明显提高。随着政府对安全管理的力度加大,企业安全管理将会进一步提升,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企业的必然要求。5第四章安全专题会议制度为切实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安全、生产、经营问题,必须召开专题会议。一、会议由矿长组织,办公室主任主持记录。一般由相关的工程师、副矿长,法人(投资人)参加。二、会议由事务发生的时间而决定三、会议的主要内容:1、涉及面广范围大的安全隐患2、投资较大的与安全有关的改扩建项目3、消除安全隐患需要时间较长的棘手问题4、涉及人事、技术、装备方面的问题等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四、会议目的:会议结论必须是最优、最快、解决问题最彻底的方案;包括:项目明确、资金到位、工艺技术确定、人员责任明确、竣工验收时间确定。6第五章安全教育制度一、凡在我矿就业的职工必须经过管理区、矿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不少于72h,考试(考核)合格后才能签发上岗证安排上岗。上岗的新工人,必须在老工人的带领下实习不少于3个月,未经培训人员和培训不合格人员严禁安排上岗。二、矿长必须经过省级有培训资质单位的培训、副矿长及其,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地(市)级有资质单位培训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区级煤炭主管部门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才能分配到井下作业。四、矿每月进行一次系统的安全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3h,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总结一周的安全工作,半年进行一次全员安全考试,对不参学、不参考人员一次扣罚100元/人,参考不及格的一次扣资料费50元/人。五、安全目标的分解:矿井安全目标分解到各单位,形成层层分解、逐级保证的安全目标管理体系。(一)年万吨重伤不超过0.1起;(二)年万吨轻伤不超过2起;(三)年重大非人身事故不超过1起;(四)职业安全卫生状况达国家标准;六、保证措施:(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规划、季度安全工作意见和月度安全工作计划,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确定安全工作目标、思路和工作重点,指导安全生产。7(二)根据季节和节假日等阶段性工作特点,积极开展百日安全竞赛、安全生产月、黄金周等安全活动和冬、夏季“三防”工作,增强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三)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健全安全生产机构,完善安全生产制度,积极开展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抓安全工作的原则,逐级落实各级领导干部、业务部门、群监组织和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四)保证安全投入,坚持“装备、管理、培训并重”原则,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竞赛等活动,不断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五)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重点演练,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努力控制一般事故,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七、监督检查与目标考核:矿井每季度对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依据安全奖惩考核办法兑现奖罚,并公布考核结果。矿井安检科对各单位安全目标完成及考核兑现情况进行监督。8第六章安全奖惩制度矿属各单位必须把安全工作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奖惩制度,不但健全、完善安全责任考核和激励制度,尽量做到量化、细化、具体化,与安全目标管理相结合,作为企业安全制约、激励机制的重要手段。安全奖惩制度必须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惩对立、运用经济、行政手段,重奖重罚体现优胜勒汰的趋势。一、奖励规定根据《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员工有下列成绩之一的,由单位按贡献大小予以表彰和物质奖励。(一)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出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的危害程度的;(三)抢救事故有功的;(四)安全工作有发明创造的,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二、惩处主要领导的规定根据《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职工多次违章作业视而不见或不以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9(四)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五)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由于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造成事故的;(六)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资金,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情节严重的。(七)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少报或瞒报的;伪造、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检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八)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由于作业环境不安全造成事故的;(九)放弃对安全工作的领导,不及时解决安全问题或防尘、防毒方面存在隐患造成重大事故或尘毒危害的;(十)由于地质报告或设计错误、施工质量低劣,致使投产后职工生命安全经常受到威胁,甚至因此造成事故的;(十一)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或事故后不采取预防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三、惩处事故责任者的规定根据《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二)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造成事故的;(三)因采购不合格原材料、设备和劳动保护品等,造成事故的;(四)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造成事故的;10(五)发现有立即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六)对危险化学品、同位素放射源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不力,造成丢失、被盗或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刑事案件)的;(七)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以及对肇事者姑息包庇,甚至嫁祸于人的。同时还规定对蓄意制造事故或者调查中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要从重处罚。四、《刑法》有关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一)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刑法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存储、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四)第137条规定:建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11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安全奖惩制度实施细则(一)矿井安全生产各级管理人员每月扣工资的10%作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井下职工扣6%,地面工扣5%,年底未发生安全事故,风险抵押金全额退还。(二)煤矿当班井下因违章作业发生一起轻伤事故,休假在三天以内的扣本人50元,扣班组长100元;因违章作业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扣当班班组人员本月工资的6%;当班安全员扣总费用的10%,当班矿级管理人员扣总费用的10%,班组当年风险抵押金不退还。(三)矿井发生一次死亡事故,扣事故班组人员当月工资的30%,当班管理人员当月一次处罚10000元。全矿全年风险抵押金不再退还本人。(四)当年矿井无重伤事故的班组,按风险抵押金的两倍奖励当班人员。矿井当年无死亡事故,管理人员按全年风险抵押金总额为基数,另奖发30%的奖金。(五)发现违章指挥一次处罚300元及其以上,违章作业一次处罚100元及其以上,第二次加重处罚,全年有三次以上违章停工学习一周,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否则予以开除。12第七章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推广使用先进的装备技术,保障安全资金的正常投入和使用,建设良好的保障体系,特制定如下制度:一、设专项资金帐户,吨煤提取10元做为安全专项投入资金,专款专用。二所提安全基金由业主、矿长、会计主管三人联锁负责,建立专帐、专款、专用。对较大安全投入项目由总工程师拿出项目方案,由矿长负责根据项目所需资金,报业主审批后,会计建帐,出纳支付。所报资金的使用情况,由业主指定专
本文标题:52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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