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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公司方案 > 两个责任实施办法(正式稿)2
1中共**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扎实推进**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党委(党工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是指党委(党工委、党组)直接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切实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第三条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责任,是指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职责,突出主责主业,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心任务,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坚守责任担当,切实监督执纪问责。第四条党委(党工委、党组)和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落实责任追究,是指党委(党工委、党组)和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不正之风的部门2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推动责任层层落实到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第二章党委主体责任第五条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一)认真传达、学习、落实中央、市委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二)明确领导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将落实主体责任相关工作任务明确分解到党委(党工委、党组)各部门,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三)年初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作出全面部署,每季度专题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年底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第六条严明党的纪律,切实履行执纪职责:(一)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理论和法规制度,把党的纪律和政治规矩纳入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年度计划,切实增强党员干部守纪律、讲规矩的自觉性。(二)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严格遵守党的政治规矩,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各项决策部署。3(三)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对违反党的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决制止、及时纠正、严肃问责。第七条持续深入改进作风。(一)把作风教育纳入中心组学习和集体学习内容,每年集中开展一次专题学习;每年确定一个方面的作风问题,持续开展作风建设专题活动,深入改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切实改进学风、文风、会风。(二)健全并严格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制度、联系服务群众制度、调查研究制度等,抓好各项群众工作制度的落实,建立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第八条持之以恒纠正“四风”问题。(一)坚持、巩固和深化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市委实施意见和实施意见,持之以恒带头抓好贯彻落实,严防“四风”问题反弹。(二)持之以恒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紧盯“四风”新形式、新动向,切实解决“为官不为”等新问题,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三)研究分析党员干部作风状况,加强管理、引导,做到教育在前、预防在先。第九条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4(一)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二)坚决查处和纠正“吃拿卡要”、“庸懒散拖”等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三)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政务服务,提高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第十条选好用好干部。(一)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和具体要求贯彻到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全过程。(二)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干部动议、确定考察对象和拟任人选、决定任用等环节,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机制。(三)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措施方法,坚持任前公示制度,在规定范围内接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任干部的民主评议,让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四)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等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规用人行为,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5第十一条领导和支持纪律审查工作。(一)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反、有贪必肃。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部门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听取办案工作情况汇报,了解、协调解决办案中的问题。(二)针对典型案例暴露出的问题,建立健全制度,坚持防微杜渐、治病救人,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第十二条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一)构建“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结构,落实主要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的要求。规范并落实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工作流程,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制约机制。(二)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制度,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三)深化廉政风险防控三个体系建设,结合实际明确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责任单位、工作步骤、保障措施,推动任务落实,进一步提高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实效。第十三条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一)完善和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决策自查和纠错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工程项目、重要资金使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干部管理监督制度,特别是建立健6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二)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坚决制止、及时纠正,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严肃追责。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到事到人,制度执行没有例外,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第十四条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一)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估体系和检查考核机制,完善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开展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落实到位。(二)及时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开通报。建立健全约谈制度,针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约谈相关人员。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党委(党工委、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一)亲自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定期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势;亲自研究协调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重大疑难问题,支持纪委开展工作;亲自组织召开领导班子7民主生活会,并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亲自阅批重要信访件,接待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内容的群众来访;亲自带队检查下属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二)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按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作廉洁从政的表率。(三)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督促整改。第十六条党委(党工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一岗双责”。(一)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工作中,定期研究、布置、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对分管部门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经常性教育和监督,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约谈。年底,向党委(党工委、党组)报告落实“一岗双责”情况。(二)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以身作则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带头做到既廉又勤,既干净又干事。第三章纪委监督责任第十七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协助党委(党工委、党组)制定统8筹推进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案,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第十八条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执行情况和遵守政治规矩情况的执纪检查。第十九条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加强对中央、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加强对作风建设的执纪监督。(一)协助党委(党工委、党组)检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市委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加强对党风政风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落实情况的执纪监督。(二)强化对“四风”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刹住公款送节礼、公款大吃大喝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加强对政风行风的监督检查,协调开展作风建设检查,纠正窗口单位和直接面向群众的科队站所中存在的“庸懒散拖”、“吃拿卡要”等作风问题。(三)受理群众信访举报,依纪依法查处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对履职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开展执纪问责。第二十一条加强对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的监督。(一)加强对党委(党工委、党组)落实民主集中制及9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的监督。(二)加强对党(工)委委员(党组成员)及其他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第二十二条加强纪律审查。(一)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贪污受贿、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案件和基层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等,严肃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二)严肃查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对发生严重问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及个人予以曝光。(三)完善重大案件剖析制度,对典型案例开展剖析。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身上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苗头性问题,及时开展工作约谈。(四)严格执行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第二十三条严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一)协助党委健全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考核的相关制度。(二)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严肃问责。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的情形。(一)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在短期内连续发生重大10腐败案件;(二)届(任)期内在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腐败案件;(三)发生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四)发生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市委实施意见和实施意见的问题;(五)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问题;(六)发生严重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问题,或在选人用人上发生严重不正之风,以及拉票、贿选问题;(七)发生对违纪违法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以及执纪不严的问题;(八)发生其他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的程序。(一)提出。对发生责任追究情形的部门和单位,由其上级党委(党工委、党组)或纪委(纪工委、纪检组)提出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建议。(二)调查。按照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三)处理。经查,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负责调查的纪委按照党内审查审批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11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的方式。(一)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二)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第五章制度保障第二十七条组织领导制度。建立党委(党工委、党组)书记任组长的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委(党工委、党组)各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各自工作,承办党委(党工委、党组)在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交办的工作任务。纪委(纪工委、纪检组)既要协助党委(党工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要落实监督责任,经常性地检查监督,督促主体责任落实。第二十八条分工负责制度。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行“签字背书”,作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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