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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事宜的复函(黑安办函字〔2014〕2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你委《关于对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事宜的复函》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工作要求,经研究,《黑龙江省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关于你委的职责分工不宜调整,理由如下:一、省发改委是法定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省发改委作为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为法定主管管道保护工作部门,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和“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外部安全隐患”的职责,应当负责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二、《三定方案》明确省发改委承担石油、天然气产业管理职责《省发改委三定方案》(黑编〔2009〕166号)主要职责第十三项明确省发改委承担“按规定权限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产业管理”职责,其内设机构油气化工处负责“按规定权限承担石油、天然气、炼油、煤制燃料、燃料乙醇管理职责;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负责联系中石油公司驻我省企业,协调中石油公司在我省的重大项目建设;会同中石油公司制定全省油气网规划和天然气推广利用规划;负责边境能源合作;制定地方小油田、小气田发展规划,指导小油田、小气田发展”职责。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道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要严格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管道的保护工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石化黄潍输油管线事故现场指挥部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据此,你委应当承担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职责。三、《实施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并无交叉、重叠《实施方案》规定,省安监局负责“综合协调全省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这是省安监局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的具体体现,并不意味能够替代法定主管管道保护工作部门的监管职责。此外,省安监局不是《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执法主体,按照依法行政原则,无法履行“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职责。特此函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1月21日
本文标题:关于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事宜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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