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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13宣讲稿2013年8月前言为了全面贯彻本市《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13。现把编制《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13的主要内容及依据、对条文的理解及应用等情况介绍如下,为发承包方在实际工作中提供参考。一、编制依据1.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09)。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辅导资料。二“本规则”特点“本规则”全面总结了“09规则”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根据“13规范”对“09规则”进行全面修订,“本规则”,具有如下特点;1、“本规则”确定了工程计价标准体系的形成;本次编制了9本;1本工程计价规则;8本工程计量规则,使整个工程计价标准体系明晰了,为下一步工程计价标准的制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扩大了计价规则的适用范围;“本规则”确定了“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1.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1.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除本规范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3.1.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照本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对发承包双方计价行为有了统一的标准。3、深化了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本规则”坚持了“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监管行之有有效”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的改革方向。4、强化了工程计价计量的强制性规定“本规则”新增部分强制性条文如“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和本市计量规则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在规范发承包双方计价行为方面得到了加强。5、注重了与施工合同的衔接“本规则”总则1.0.2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执行本规则。计价活动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合同价款支付、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争议和解决、工程造价鉴定等活动。本方设置尽可能与施工合同相衔接,既重视规则的指导和指引作用,又充分尊重发承包双方的意思表达,为工程造价管理与合同管理相统一搭建平台。6、明确了工程计价风险分担的范围“本规则”计价风险3.4.1条为强制性条文,3.4.2条、3.4.3条及9.6.2条,为发承包双方共同应对计价风险提供了依据。7、完善招标控制价制定“本规则”从编制、复核、投诉与处理对招标控制价作详细规定。8、规定了不同合同形式计价计量与价款支付“本规则”对单价合同、总价合同给出了明确定义,计量与合同价款不同之处及合同价款的支付。9、统一合同价款调整分类内容“本规则”按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归纳为5类14个方面。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设计变更;3)工程量清单变化;(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暂估价、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暂列金额)4)合同条款: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5)物价变化。三“本规则”编制的主要内容及变化1、总则1)总则1.0.2将原(08)规定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修改为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2)总则1.0.9本规则结合国家计价规范使用,本规则已包括的内容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未包括的内容以国家计价规范为准。2、术语术语共计52条,其中新增“工程量偏差”、“工程成本”、“单价项目”、“总价项目、”等用语。3、一般规定1)增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及承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有关规定。2)将计价风险列为一节,上升为强制条款。3)综合单价计算程序中应注意系数调整和信息价与基价调整计算:4)规费、税金项目规费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计取,取消了定额测定费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新增了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将社会保障费更名为社会保险费。税金项目中新增了地方教育附加。5)招标控制价本章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上升为强制条款。5.1.4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则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③第5.3节新增了投诉的内容,投诉的条件,投诉的受理及复查的期限,复查结论的判断标准等条文使投诉及处理具有可操作性。如5.3.7条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在±3%以内的(含±3%),原公布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范围超过±3%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按造价管理机构重新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为准。对经复核确定的招标控制价不再复核。6投标报价1)6.1.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2)6.1.2投标人应依据本规则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3)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发包人关心的是发包工程的成本,而不是承包人该工程的施工企业成本。4)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投标人不得对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进行增减调整。5)6.1.5投标人投标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投标报价应控制在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或不高干招标控制价之间,否则,应予废标。6)6.2.2综合单价应包括本规则第3.1.8条规定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7)6.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和计算清单项目费用。7合同价款约定1)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这条应作如下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制定;招标人应高度重视评标工作,不要让评标工作的失误带给自身不利的法律责任或后果。2)7.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本条强调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如发生9.1.1条内容事项,可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如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等。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所谓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风险的合同。成本不按定额消耗量,费用不按工程取费,工程完工按实际成本,给一定费用。3)7.2.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共计10条,可以解决合同执行中的矛盾及违约责任等。如6条中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如3.1.8条及3.4节内容。比如主要材料,涨幅5%以内。8工程计量1)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和本市计量规则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这是新增的强制条文。本条确定了不论何种计价方式,其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的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计量规则计算。2)8.2.单价合同与8.3.总价合同现在提示两点:单价合同在执行中,为了体现合同的公开,工程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若发生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变化应按实调整。总价合同是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这是与单价合同的最本质区别。9合同价款调整一、一般规定1、9.1.1列举了15条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这15条事项大致包括5大类:法律法规变化;(9.2)工程变更;(9.3)工程变更;(9.4)工程量清单缺项;(9.5)工程量清单缺项;(9.6)工程量偏差;(9.7)计日工;7物价变化;(9.8)物价变化;(9.9)暂估价;④12索赔;(9.10)不可抗力;(9.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9.12)误期赔偿;(9.13)工程索赔;⑤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9.3)。2、9.1.2~9.1.3条主要讲发承包双方出现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后的处理时间规定,是否提交报告和回答报告的处理意见。二、法律法规变化;本条规定: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国家或本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合同价款应当进行调整。三、工程变更:1、9.3.1①条提出了工程变化15%幅度处理办法。2、9.3.1①~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没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处理办法:①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③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关于类似项目的理解:采用(适用)类似项目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仅就其变更(材料)的差价进行处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3、9.4项目特征不符及调整合同价款的原则①项目特征是区分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依据。②项目特征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③项目特征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4、9.5工程量清单缺项①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原因:一设计变更、二施工条件改变、三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5、9.6工程量偏差1)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人专业水平的差异、施工条件施工条件、地质、工程变更等情况出现工程量偏差、工程量偏差过大、对投标的综合单价带来影响,仍按原综合单价计价,对承发包人都不公平,为了维护合同的公平、公正性,本节对工程量偏差作出了价款调整规定。2)重点理解9.6.2条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规定。6、9.7.1计日工1)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数,招标人应填写拟定数字。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人计日工数填写计日工单价。2)施工结束后,承发包应根据核实数据和承包人已标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7、9.8物价变化1)9.8.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2)调整合同价款方法有两种: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3)9.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变化范围或幅度,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当合同未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幅度超过5%时,超过部分应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4)关于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中: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按照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信息价格为基准价格。施工期间如材料单价涨幅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5%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调整方法:确定施工采购是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5%;调整材料单价:投标单价+基准单价×(涨幅5.45%-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5%)。8、9.9暂估价1)9.9.1~9.9.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分别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或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处理方法。2)9.9.5主要解决因发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承包人应聘承担的责任。9、9.10不可抗力这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海啸、暴动等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其它情形。本节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和损失承担,复工后的工期、费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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