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案例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案例分析张秀文一、事故概念和事故分类(一)事故的概念和特性“意外的变故或灾祸。”——《辞海》“意外的、特别有害的事件。”——英汉《牛津词典》“一起可能涉及伤害的、但非预谋性的意外事件。”——《职业卫生与安全百科全书》“非计划的、失去控制的事件。”——海因里希所谓事故,就是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违背人们意愿的、可能造成人们有目的的活动暂时或永远中止,同时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的三个重要特性•因果性。即一切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存在的各种事故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偶然性。即事故的发生是随机的,何时何地发生何种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后果,具有偶然性。•潜伏性。即事故发生前,表面上似乎一切“正常”,而实际上危险因素正在孕育发展成事故。(二)事故分类一般来讲,可以把事故分为自然事故和人为事故两大类。自然事故是指非人为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如地震、洪水、山体滑坡、飓风等造成的事故。人为事故是指由于人为的因素造成的事故。•人为事故按事故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和蓄意破坏事故。•按照事故发生的场所,我国目前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煤矿事故、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工商贸企业事故等。•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又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生产事故按照后果又可分为设备事故、伤亡事故和险肇事故。•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轻伤、重伤、死亡三类。有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按事故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生产安全事故类别生产安全事故按类别分为物体打击、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爆炸等20个类别。这20个类别中,有的是按致害物归类的,如机械伤害、透水等;有的是按受伤性质分类的,如淹溺、中毒和窒息;有的是按专业特征分类的,如起重伤害、车辆伤害;有的是按事故原因分类的,如火药爆炸、瓦斯爆炸等,在具体确定某起事故类别时,应着重考虑事故的起因物,引起事故的先发的诱导性原因和事故的专业特征。起因物:简单地说,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和物质就是事故的起因物。致害物:事故的致害物是指直接引起伤害的物体和物质。1、物体打击:物体打击是指物体在受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1.物体在重力作用下,倾斜、断裂、倒塌时下落物造成的伤害。2.自由落体造成的伤害。3.失控物体惯性力造成的伤害。4.物体在弹性力作用下造成的伤害。5.非失控(受控)物体的伤害。6.喷射物打击造成的伤害。2、车辆伤害:车辆伤害是指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伤害事故。企业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类:如载重汽车、大小客车、客货两用汽车、内燃叉车、装载机等;电瓶车类:如电瓶平板车、电瓶叉车等;拖拉机类:如手扶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等;有轨车类:如电力机车、蒸汽机车、内燃机车、有轨电动车等;施工设备:如挖掘机、推土机、铲车等。3、机械伤害:•机械伤害是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碰撞、夹击、剪切、绞、辗、卷入、割、戳、刺入等伤害。•机械设备一般包括金属切削机床、轧钢、铸造、冶炼及化工机械设备、木工机械、建筑机械及炊事机械。•机械设备造成人体伤害主要可分为运动部件造成的伤害和静止部件造成的伤害。4、起重伤害:起重伤害是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发生的伤害。1.挤压伤害。是指行走或旋转起重机械的吊具、吊重同周围物体(机械设备、设施、建筑物、堆放物)之间及起重机械自身结构之间发生的挤压伤害。2.坠落伤害。是指起重设备的吊具、吊重、吊笼、轿箱从高处坠落和蹲罐,提升设备过卷扬坠落造成的伤害,以及在进行操纵、检查时从高处坠落(包括登车、离车时跌倒坠落)造成的伤害。3.起重机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倾翻、折臂、倒塌造成的伤害。4.起重作业时脱钩砸人、吊重撞人、滑车碰人、钢丝绳刮人、抽人等造成的伤害。5.起重机在高压线下作业造成的触电事故。6.各种形式的起重机、升降机、垂直运输机械(井字架、龙门架)、电梯、电动葫芦、千斤顶等发生上述伤害均属于起重伤害。5、触电:触电是指由于电流通过人体或带电体与人体之间发生放电而造成的人身伤害。触电伤害可分为电击和电伤两类。•电击是电流经过人体,由于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生理效应对人体造成的伤害。•电伤是指由于电流的热效应造成人体皮肤局部创伤,有电灼伤、电烙印和皮肤金属化等。触电伤害方式有单相触电、两相触电、跨步电压触电、接触触电及非接触触电以及雷电造成的人身伤害。6、淹溺:淹溺是指船舶、排筏在航行、停泊时发生在水域及其岸线的落水伤亡事故和进行装卸、勘探、开采、测量、建筑、安装施工、疏浚、爆破、打捞、救助、捕捞、养殖、流放木材、排除故障、科学实验以及在各种浮动或固定的水上、水下建筑物、构筑物、堤坝、贮水仓、管道、平台等设施上进行的作业中落水,以及因堤坝、贮水仓池壁失去作用透水而形成的地面水害造成大量的水经口、鼻进入肺部,使呼吸道阻塞,引起人体急性缺氧窒息而导致的伤亡事故。7、灼烫:灼烫是指由于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光灼伤等物理灼伤和化学灼伤(包括放射性物质引起的物理和化学灼伤)。化学灼伤是指化学物质直接作用于体膜,由化学物质所致的急性损伤,具体包括:体表化学灼伤、呼吸道化学灼伤、消化道化学灼伤、眼化学灼伤等。化学灼伤的致害物有:•酸类——包括无机酸、有机酸和混合酸;•碱类——包括无机碱和有机碱;•某些元素单质及其盐类,如磷、锑及其盐类;•有机物,如乙炔、丙酮、乙醛等。8、火灾:燃烧蔓延发展到在时间上、空间上失去控制时就构成了火灾。伤亡事故统计中的火灾指的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职工伤亡的火灾事故。9、高处坠落:高处坠落是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10、坍塌:坍塌事故是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极限强度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这里所说的坍塌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在使用中的坍塌和挖掘沟、坑、洞时的土石方坍塌,模板、脚手架坍塌,拆除工程施工中的坍塌等。不适用于井工开采矿山冒顶片帮或因爆破引起的坍塌,也不适用由于起重机械、车辆作用而造成的倒塌。11、冒顶片帮:冒顶片帮是指矿井采掘工作面、井筒、巷道或硐室,由于支护不当或因地压的作用造成的坍塌。矿井工作巷道、井筒侧壁的塌落称之为片帮,顶板垮落称之为冒顶。二者同时发生简称为冒顶片帮。12、透水透水是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它坑道作业时,地表水或地下水在水压、矿压等因素的作用下,克服矿层、土层或岩层强度及断层、节理结构面的阻力,以突然的方式涌入矿井、坑道,造成人员伤亡的水灾事故。透水事故的主要水源有:•地表水:包括大气降水,江、河、湖、海、水库、池塘、山洪等。•地下水:包括含水层水,冲击层水、岩溶水及与断裂构造有关的水等。•老塘水:指老窑、废弃旧巷的积水。13、放炮:放炮事故是指在露天爆破、井下爆破,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土石方工程、拆除建筑物等的爆破工程以及地震勘探爆破、油气井爆破中的施工准备、炮位(炮孔或硐室)验收、起爆体加工、装药堵塞、联线起爆、检查爆破效果、盲炮处理等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以及在露天或井下爆破后产生的大量毒气(一氧化碳及氮氧化合物)造成的急性中毒事故。14、火药爆炸:火药爆炸是指能发生简单分解和复杂分解爆炸的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如雷管、火帽、烟花爆竹等在生产、加工、运输、贮藏、使用过程中由于震动、明火、磨擦、静电作用或炸药的热分解作用和贮存时间过长、存药不当以及销毁炸药引起的化学爆炸事故。爆炸可以分为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和核爆炸三类,火药爆炸属于化学爆炸的一种。15、瓦斯爆炸: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与空气混合形成了浓度达到爆炸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爆炸事故。瓦斯是矿山井下有害气体的总称,主要成份是沼气(甲烷)。瓦斯具有燃烧和爆炸两种重要性质,其中爆炸性是瓦斯最重要的性质。瓦斯在井下爆炸的必要条件是:⑴一定浓度的瓦斯。一般情况下,瓦斯爆炸下限为5%—6%;上限为14%—16%。⑵一定温度的引火源。瓦斯一般引火温度为650—750度,明火、煤炭自燃、电气火花、吸烟、炽热金属、甚至撞击或磨擦引起的火花等,都是煤矿井下瓦斯爆炸的引火源。⑶空气中有足够的氧含量。当氧含量低于12%时,瓦斯混合气体遇火也不会爆炸。16、锅炉爆炸锅炉爆炸是指锅炉受压部件,如锅筒(锅壳)或集汽箱等在承压状态下瞬时破裂,使锅炉内储存的大量热能全部释放导致的爆炸。17、容器爆炸容器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化学性爆炸及容器破裂后的二次空间爆炸。1、物理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是压力容器因物理原因引起器内压力升高使器壁强度不足而导致破裂,一般呈韧性破坏特征。例如液化气体介质的储存容器在超装并受热或环境温度升高时,就极易发生物理性爆炸。2、化学性(化学反应)爆炸。是指压力容器内介质由于发生化学反应,且这一反应失去控制,使容器在爆炸前器内压力迅速升高,导致积聚的能量瞬时释放即发生容器爆炸。化学性爆炸的容器通常发生粉碎性破坏,事故后常可发现器壁有燃烧产物或反应残留物痕迹。3、容器爆炸后的二次空间爆炸。是指盛装易燃介质的容器爆炸后,易燃介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由于气体高速流出,产生静电火花,或容器碎片撞击产生的火花,在容器爆炸后发生的二次空间爆炸。压力容器包括盛装容器、换热容器、反应罐、分离容器、合成塔、化工炉及气瓶、槽车、球罐等。18、其它爆炸:凡不属于火药爆炸、瓦斯煤尘爆炸、放炮造成的爆炸以及锅炉和容器爆炸的爆炸均属于其它爆炸。1.传热引起的水蒸气爆炸2.低温液化气的蒸气爆炸3.爆炸混合物爆炸,也称气相爆炸,气相爆炸可分为四类:•①混合气体爆炸•②气体的分解爆炸•③粉尘爆炸•④喷雾爆炸4.炉膛、钢水包、充气轮胎引起的爆炸。19、中毒和窒息:中毒和窒息是指职工在生产过程中职业性毒物经呼吸道、皮肤、口腔进入人体而导致的急性中毒,或吸入有毒气体造成的窒息性中毒,或在通风不良的场所因氧气缺乏造成的缺氧窒息等。另外,职工因误食有毒食物造成的中毒也列入中毒和窒息。(1)中毒。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工业毒物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腔进入人体而导致人体某些生理功能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坏称为中毒,也称为工业中毒或职业中毒。(2)缺氧窒息。造成缺氧窒息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空气中的物质被氧化,消耗空气中的氧,造成缺氧窒息场所。•二是微生物呼吸消耗空气中的氧气,造成缺氧窒息场所。•三是植物、木材的呼吸作用,在无阳光的条件下,消耗氧放出二氧化碳,而越靠近植物、木材,含氧量越低。•四是地下水吸收氧以及低氧空气的排出。•五是气体置换形成的缺氧环境。(3)窒息性中毒。由于毒物对人体呼吸系统器官组织作用造成窒息伤亡事故,称为窒息性中毒。20、其它伤害:其它伤害是指上述19个事故类别以外的所有伤害。常见的其它伤害有冻伤、摔伤、扭伤、挫伤、擦伤、被物体刺、割伤,被动物咬伤,非机动车碰撞、轧伤、中暑等。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一)《条例》中重大基本问题的规定1、立法目的《条例》的立法目的,就是第一条里的三句话。一.制定《条例》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二.制定《条例》是为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三.制定《条例》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2、适用范围一.普遍适用。二.排除适用,也就是哪些方面不适用本《条例》。三.衔接适用。《条例》45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
本文标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案例分析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41241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