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薪酬管理 > 关于转发市计生委市财政局苏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1-苏府办[2004]151号关于转发市计生委市财政局苏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四年十一月三日-2-苏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苏府[2004]93号《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基本保障体系的意见》的要求,根据国家、省有关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苏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的实施方案:一、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的重大意义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解决“三农”问题,密切党群关系,促进我市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以此带动其他的帮扶活动,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有利于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苏州创造良好人口环境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有利于缓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是综合解决我市人口老龄化问题,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有利于拓宽政府财政直接补助农村的新渠道,是进一步创新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的一项具体行动。二、实施的时间、原则和组织管理-3-(一)实施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苏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先行实施。具体步骤如下:第一阶段(2004年6月下旬——10月底)为制定实施方案阶段。在认真学习国家、省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有关精神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苏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的实施方案。第二阶段(11月上旬)为动员部署、培训阶段。11月上旬召开苏州市实施工作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动员和具体部署,并开展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宣传奖励制度实施的重大意义、奖励的条件与确认办法、实施原则,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第三阶段(11月中下旬)为组织建设与调查阶段。建立由党政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实施工作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乡、村基层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按市确定的奖励对象的条件搞好调查。第四阶段(12月)为奖励对象确认信息建档阶段。严格按条件和确认办法以及规定程序做好申报、审核、确认工作。建立苏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个案登记与信息管理系统。第五阶段(2005年1月)为奖励金发放实施阶段。确定奖励金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金发放制度、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做好奖励金发放工作。(二)基本原则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本项奖励金不影响奖励对象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五保户”待遇等其他政策性优惠和补助。在实施本项奖励制度的同时,各地要继续执行现行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4-政策。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示、逐级审核、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3.直接发放,到户到人。依托农村信用合作社直接发放奖励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以扣代罚等,确保奖励政策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应奖励的对象。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三)组织管理实施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各行政辖区内的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工作。市计生委、市财政局联合成立苏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工作协调小组”)(见附件1),负责对全市工作的协调指导。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工作。实施工作实行申报与审核制度。各地要按照市的要求,将工作实施细则、奖励对象名单和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包括资金来源渠道)等情况报市工作协调小组备案。三、奖励对象确认和奖励标准(一)奖励对象的确认奖励对象为本市农村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年满60周岁的农民;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农民。年满60周岁未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农民夫妇参照执行。奖励对象按照《苏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确认办法》(见附件2)所规定条件及程序进行认定。(二)奖励金标准-5-对奖励对象按每人每月不少于50元的标准以个人为单位发放奖励金,直到奖励对象亡故为止。对已超过前述规定年龄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四、资金来源和财政负担比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承担。市和平江、沧浪、金阊区三区按市财政30%、区财政70%的比例承担;其他县级市、区由各地财政自行承担。市和各市、区财政部门必须确保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所必须的经费支出,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五、奖励金发放和管理(一)奖励金发放奖励金委托各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奖励金按月发放。(二)奖励金管理1.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奖励资金财政专户和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会同计生部门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奖励金委托发放协议,及时足额将本级应承担的奖励金划拨至农村信用合作社,并监督农村信用合作社将奖励金及时划转到奖励对象个人账户。2.计生部门应及时掌握农村信用合作社建立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3.农村信用合作社负责制定奖励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委托发放协议的要求和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金及时足额划转到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奖励金发放情况反馈给财政和计生部门。六、评估监督和责任追究-6-(一)市工作协调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分阶段对实施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协调处理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二)建立并运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工作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见附件3)。各地应对各阶段工作、基线调查及申报确认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及时上报市工作协调小组。(三)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登报、上墙、张榜公示等多种形式对奖励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四)协调县以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全过程检查监督。(五)根据苏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工作监督管理办法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见附件4)。七、工作要求(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奖励制度的工作纳入考核、评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实施工作。(二)要积极探索和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靠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金落实到户到人。(三)继续执行和完善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把实施奖励制度与“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等项工作紧密结合,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四)将奖励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不得因此挤占其他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做好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加强-7-奖励对象个案信息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工作。建立奖励对象个案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五)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农民了解奖励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做到家喻户晓。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六)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工作的进展、经验和有关问题报告市工作协调小组。附件:1.苏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工作职责2.苏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确认办法3.苏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个案登记与信息管理办法4.苏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监督办法苏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8-附件:1.苏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工作职责一、协调小组成员名单组长:徐玲(市计生委主任)副组长:钱金泉(市财政局副局长)谭伟良(市计生委副主任)钟勤华(市计生委副主任)朱文彪(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成员:徐仲民(市财政局科教文处处长)戴兢(市财政局科教文处副处长)孙红亚(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财务科科长)严晓凤(市计生委办公室主任)刘维工(市计生委政法处处长)朱建国(市计生委规统处处长)施蓉芳(市计生委宣教处处长)毛志坚(市计生委办公室副主任)倪林(市计生委监察室副主任)夏继能(市计生协秘书长)二、办公室成员名单办公室主任:严晓凤成员:严晓凤陈君兰缪剑峰高定霞杜鹃王雷霆-9-三、协调小组工作职责(一)研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各项配套规章和制度,协调相关政策措施。(二)部署和组织协调各地奖励制度的执行,定期分析工作进展,研究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经验。(三)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共同参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实施工作。(四)评估监督各市区、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工作的情况,实施责任追究制度。(五)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研究拟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确保奖励制度规范运行的机制,以及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负责奖励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建立奖励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负责组织、协调奖励制度的社会宣传和培训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总量调控和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管理;组织、协调对奖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估;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协助建立奖励金个人账户,及时了解个人账户的资金转入和提取情况。(六)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财政政策的研究制定;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资金的宏观管理、总量控制、预算决算、转移支付和对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负责奖励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负责委托资金发放机构,并研究制定资金发放的办法,协调解决资金发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将奖励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对资金发放情况实行监督管理;通过财政-10-年报等途径,了解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七)代理发放机构按照委托协议拟定奖励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制定对各级发放机构的管理办法;根据计生部门提供的名单建立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资金按时划转到个人账户;研究制定具体措施为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提供便利;负责将个人账户和奖励金的划转情况按时反馈给财政和计生部门。四、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一)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主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二)与相关部门、奖励金代理发放机构和市计生委各处室及时沟通情况,反馈意见,协调工作步调。(三)拟订、修改、完善各项配套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拟订工作年度计划,把握工作进度,总结工作情况。(四)督促各市、区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确保奖励制度规
本文标题:关于转发市计生委市财政局苏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41456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