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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一、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1.纳税义务人分为两部分①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②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CPA税法2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在税收上外商投资企业属“居民”,负全面纳税义务;而外国企业属“非居民”,负有限纳税义务。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CPA税法2.征税对象3二、税率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2000年1月1日起,减按10%的税率)。CPA税法4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CPA税法5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1)制造业应纳税所得额=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销售利润=销售净额-销售成本-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净额=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CPA税法6(2)商业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CPA税法7(3)服务业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CPA税法83、准予列支的项目①外国企业向其总机构支付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鉴证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但是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列支。②合理的借款利息,准予列支。③交际应酬费,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5‰;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3‰;全年业务收入额在500万元以下的,1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5‰。CPA税法9④汇兑损益,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⑤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依据文件及资料,准予列支。⑥公益捐赠和灾害、贫困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列支。⑦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作为费用扣除。⑧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经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或年末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予以扣除。CPA税法104、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①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②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③资本的利息;④各项所得税税款;⑤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CPA税法11⑥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⑦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⑧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⑨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⑩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CPA税法12(1)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属于非生产性的外投资。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其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按季预征所得税。CPA税法5、对若干专门行业或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13(2)从事投资业务①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其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帐面净值之差,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当期应税所得。②外商投资企业兼营投资业务,应分别计算投资收益和经营业务收入。从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与该投资有关的研究费用、利息支出、管理费用等不得冲减本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CPA税法14(3)转让股票或股权①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票或股权所取得的净收益应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②外国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所持有的B股和海外股取得的净收益暂免其缴纳所得税。③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依2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CPA税法15(一)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1.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2.固定资产折旧(1)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CPA税法四、资产的税务处理16(3)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4)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②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③电子设备、器具、工具、家具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5年;④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不留残值,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CPA税法17(二)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1.企业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以原价为准。2.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三)递延资产的摊销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5年。(四)存货的计价企业的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货计价,以成本价为准。(五)资产重估变值的税务处理CPA税法18(一)减免税优惠1.经济特区15%2.开放区、老市区24%(例外15%)3.生产性,10年以上,开始获利年度,两免三减半。4.产品出口企业—“两免三减半”后,凡70%—减半。5.先进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后,仍—延长3年减半。CPA税法五、税收优惠196.港口、码头上海浦东新区海南特区15年以上,开始获利年度,五免五减半。7.经济特区服务性行业,10年以上,500万美元以上,开始获利年度,一免两减半。CPA税法20分为两种优惠处理办法:(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CPA税法(二)再投资退税21(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CPA税法22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公式是: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公式中“原实际适用的税率”是指分得的税后利润当年实际是按多少税率计算缴税的,如果当年还享受减税优惠,那实际适用的税率还应包括按规定的比例扣除减税的因素,以真实体现该再投资额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款。CPA税法23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如果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CPA税法24(三)亏损弥补1.企业发生年度亏损,下一年度实现的利润应首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若下一年度实现的利润大于以往年度的亏损,应一次性将以往年度出现的亏损全部弥补。2.所称“亏损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是指某一年度当年实际发生亏损(不包括结转上年度的亏损),以其下一年度算起,连续5年作为该年度实际亏损的弥补期。在5年亏损弥补期内,不论哪个年度发生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一个弥补年度。CPA税法25(四)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3%的地方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不能按外商投资企业实际适用的任何低税率来计算。其他规定与内资企业所得税中的规定一致。CPA税法26六、关联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二)直接或间接地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三)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CPA税法27调整的方法1.商品交易价格,按下列确定的方法调整:(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相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进行调整;(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如限定应有最低限度利润率的方法等。CPA税法282.在融资利息方面:对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3.在劳务费用方面:对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调整。4.在财产收益和所得方面:对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使用费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CPA税法29七、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一)征收缴纳方法1、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15日内)。年终汇算清缴(5个月内),多退少补。3、纳税申报: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同时,应报送相应的附表、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CPA税法30(二)合并申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但该营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2、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盈亏情况。CPA税法31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所涉及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CPA税法
本文标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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