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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精神《治安管理处罚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第一天,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处罚、教育与管理社会治安管理不能仅靠处罚,更要靠加强教育、管理。治安管理的范围很大,这里包括户籍管理、特殊行业管理、危险品管理、社区治安管理等等。《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关行为怎么处罚的一部法律,是专门处罚的法律,不可能也不能涵盖一切治安管理的内容,所以仍称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比较贴切、准确。同时也应该指出,这部法律的名称是关于处罚的,但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教育,处罚作为管理手段之一,将继续坚持以教育防范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另外,情节较轻可以不予处罚,不能为处罚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第一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1.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妨害公共安全的含义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利国利民公共安全的含义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对青少年在保障公共安全方面的要求青少年学生既要逐步学会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做斗争,又要在日常生活中自觉按法律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以实际行动维护公共安全。维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26岁的胡某,原是某工厂的工人,因多次违反劳动纪律,长期消极怠工,被开除工职。胡某不但不认错改悔,还经常到该厂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了生产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由于胡某的行为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胡某给予拘留8天的处罚。戴某为某中学高二学生,他平时经常违反学校纪律。学校给予处分后,不但不改正,还怀恨在心。纠集了社会青年刘某、李某、张某,经常到学校捣乱,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在某晚,他串通一个曾因打架受处分的本校学生冯某,带着作案工具,爬墙进校,撬开教务处的门,砸毁了部分财物,然后往办公室的书籍上浇上汽油点着火后逃走。一座教学大楼被烧毁,经济损失达数百万元,学校2000多名学生被迫停课一个多月。戴某、刘某、李某、张某四人扰乱了什么地方的秩序?维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4人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到什么处罚?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维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戴某和冯某有什么行为?造成了什么后果?他们的行为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吗?这什么?爬墙进校,撬开教务处的门,砸毁了部分财物,然后往办公室的书籍上浇上汽油点着火后逃走。一座教学大楼被烧毁,经济损失达数百万元,学校2000多名学生被迫停课一个多月。不可以。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进行处罚。维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教育法》第72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循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材料:旅客戏称有炸弹延误飞机被拘留东方网4月2日消息:4月1日早上,在海口美兰机场,一旅客戏言包里有炸药,被关进拘留所。当天早上7时,由海口美兰机场飞往杭州的HU161航班旅客有序登机。一位名叫任晓军的旅客怀抱一行李箱对乘务员说,他的行李中有炸药包。乘务员立刻将这一情况反映给机长,机长随即向指挥中心报告,机场公安分局派出所接到指令后迅速登机检查。经查,任晓军的行李内未发现炸药等爆炸物品,公安人员将其带下飞机进行调查时,他说是随意说说。经有关人员对飞机清舱,未发现任何危及航空安全的物品,航班被放行,由于他的一句戏言航班被延误40分钟。材料:重庆诞生首张球迷罚单2006年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于3月11日揭幕。在重庆力帆队与辽宁队的比赛中,连续两年在联赛积分榜垫底的力帆队以2:1击败对手,久违的胜利让球队和球迷狂喜不已。50岁的重庆知名球迷陈文武在比赛刚结束时冲进球场,想与球队共同庆祝,但3名球场保安人员迅速赶来,将他带离现场。陈文武在以前的比赛中曾有冲进赛场推搡裁判的“前科”。50岁的重庆球迷陈文武大概没有想到,自己只不过跑进球场庆祝球队比赛胜利,却因此而成为中国足球历史上一个“创造纪录”的人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施行后,他成为第一个因此受到法律处罚的球迷。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治安支队对50岁的重庆球迷陈文武开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施行后的第一张“球迷罚单”:——依法对陈文武处以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处罚,同时禁止他在一年内进入体育场观看同类比赛。处罚结果对“足球流氓”这类行为——定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对于强行进入场内、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其他物品、展示侮辱性标语或条幅、围攻裁判员或运动员、向场内投掷杂物而不听制止等扰乱赛场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足球流氓”等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行政诉讼最根本的目的,是其立法宗旨中最主要的方面。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权利,国家具有保障这些权利得以充分实现的职责。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易于发生违法职权行使或失职行为,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且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难以凭借自身力量抗拒,为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进行制度性的司法监督,通过司法权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要作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以充分体现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府服务于民的本质。事例:信息骚扰求爱3年软硬兼施发恐吓短信被拘咬舌自残2004年,陈某因工作关系结识一女子张某,并对其展开追求,多次遭拒后,陈某心有不甘,锲而不舍,但最终仍未赢得张某芳心。追求张某时,陈某就不断打电话发短信给张某,最终失望之下,陈某开始对张某态度大变,甜言蜜语换作恶语相加。陈某的痴心固执之举一直连续多年,直至其在2007年8月被警方抓捕。2007年8月27日,张某向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报案,称陈某举动对其精神、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张某向警方提供了2006年9月至2007年8月27日期间陈某给其所发手机短信的记录,其中有许多辱骂、恐吓、威胁内容,并数次扬言要砍死张某全家。警方认定违法处拘留7天高明警方经调查取证,认定陈某行为违法,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于2007年8月28日作出了对陈某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但陈某遭警方拘留后,大闹看守所,情绪激动之下,更多次咬舌自残,警方决定暂缓执行拘留。陈某被释放后,8月29日,就向高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7年10月25日,高明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高明警方行政处罚。11月7日,陈某不服复议决定,向高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对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法院驳回起诉维持原处罚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告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依法享有对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本案中,原告陈某通过移动电话向张某发送带有恐吓性质的短信,发送的短信数目较大,持续时间较长,已严重干扰张某的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款规定。被告据此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行政行为应予维持。据此,高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起诉,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发骚扰短信被拘留、罚款3月28日,银川市西夏区公安分局宁华路派出所接到辖区某单位一职工报案称,他的同事张某以其女同事的名义,频繁给他的手机上发送内容淫秽、暧昧的短信,导致他与同事、家人之间关系不和。宁华路派出所办案民警经过调查走访,查询手机短信记录,认定张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同事的正常生活,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拘留、罚款处罚。信息骚扰——不仅指包括通过手机发送短信,还包括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传输淫秽、污辱、恐吓或者是其他骚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对通过信件、电话、网络等途径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对写恐吓信或者以投寄恐吓物、子弹,携带管制刀具等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3.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职责(1)规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职责公安机关狠抓工作作风和队伍建设,开展“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教育,端正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水平。应当说,公安机关的工作作风和执法观念都有了很大的转变,涌现出了很多象杨凌娜的好民警,群众对公安队伍的满意率日益提高。但是,在我们的队伍中,仍有少数民警宗旨意识不强,服务意识不强,法制意识不强,漠视群众的利益;在我们的工作中,少数民警违法违纪,执法不公、不严,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屡有发生。(2)保障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职责公安机关的权力,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责而实施的一种权威性支配力量。公安机关的权力,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具有国家的权威性,即政治上的强制性。他反应国家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开展工作第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关系二者的共同目的:都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者制裁的对象都是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二者的根本区别:1、刑法是刑事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法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都是危害性比较轻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严重了就要由刑法来处罚。部分达不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就需要治安处罚来处理。3、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叫违法行为,违反刑法叫犯罪行为。4、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直接做出处罚就行,而违反刑法的则要由公检法三家按程序一步一步进行,最终由法院判决才生效。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特征一:社会危害性特征二:不够刑事处罚性特征三:应受处罚性特征四:治安违法性特征一: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社会危害
本文标题: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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