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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中、青年教师的技术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以满足学院适应以就业为导向,强化技能性和实践性教学要求,更好地适应高职院校为社会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要求,结合学院自身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目标用2-3年时间,建设一支教育理念先进、结构合理、规模适当,适应专业建设和发展、职业技能过硬、专兼职结合的“双师型”专业教学团队。二、“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原则培养为主,引进为辅;专业课教师为重点,专业基础课教师为补充;专兼职结合。三、“双师型”师资队伍培养渠道(一)校外培训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下,各系部每学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每周两次、寒暑假(各15天)去医药卫生行业一线交流学习、培训,连续五年内累计达到两年以上在医药卫生行业一线参加实践工作的经历,以加强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达到“双师素质”教师的要求。学院优秀中青年教师、骨干教师到省内外高职高专院校进修,或者利用寒暑假到全国高职高专师资培训基地参加培训和进修提高。(二)院校合作一是教师去合作医院、药企实习,提高职业教学能力,以促进“双师”素质的培养、推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二是聘请合作医院、药企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学院兼职。三是有能力的教师可以参与合作项目的开发及教师培训。(三)国家执业技能考试鼓励专业课教师积极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证考试,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四)校内培训充分发挥“校内”培养的作用。加强各专业教学研究活动,专业理论课教师和专业实践课教师相互取长补短,进行传帮带;建立校内培训基地,组织教师定期参加技术培训。(五)积极引进从医药卫生行业一线吸引一些既有工作实践经验,又有较扎实理论基础的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学院任教。这不仅是一种补充“双师型”师资的有效途径,还有利于改善师资队伍的结构,有利于适应专业变化的要求。四、“双师型”教师的认定(一)认定标准1.根据教育部高教司《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等文件规定,“双师型”教师是指具有讲师(或以上)教师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师:(1)具有本专业执业资格证书;(2)近5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在医药卫生行业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3)近5年主持(或主要参与)1项应用性项目研究,成果已被临床使用,效益良好;(4)近5年主持(或主要参与)2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2.学院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的临床一线中实践经验丰富的名师专家、高级技术人员或技师及能工巧匠。(二)认定办法学院成立“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组,对申报“双师型”资格的专业教师进行考核认定,并颁发“双师”资格认定书,“双师”资格认定书使用期限为五年。“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组由以下单位和人员组成:教务处处长、督导室主任、组织人事部部长。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部。(三)认定时间每年6月份申报并上交教师实践工作考核登记表(见附件),7月份认定。五、“双师型”教师的管理(一)每年由“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组对“双师型”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1.是否完成学院规定的课时量;2.有无教学事故;3。是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教学活动。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优的指标之一。(二)从2012年起,对40岁以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未达到“双师”素质要求或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教师,不得进行职称申报和不予聘任。(三)评选专业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时,评选人必须是“双师型”教师。(四)教师计划到医药卫生行业一线参加实践锻炼,或外出进修,其工资待遇等按《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学习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五)在同等条件下,“双师型”教师在晋升职务、工资晋级、评选先进等方面优先考虑。六、本办法自发文2011年5月1日起实施。七、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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