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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2011年6月1日一、国家赔偿法修订的背景(一)落实宪法的具体措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要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所谓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三)95年国家赔偿法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赔偿范围过窄,不符合现实公权侵害行为的客观情况。二是赔偿程序设置较原则,对赔偿义务机关约束不够。三是有的地方赔偿经费保障不到位,赔偿金支付机制不尽合理。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以违法责任为主、结果责任为辅的多元归责原则,反映了国家关于赔偿方面公权控制和私权保护的立法价值取向。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一)违法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是以对行为合法性进行法律评价为价值取向的归责原则,其宗旨是明确行为的法律评价标准。1、含义:一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违法性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二是排除了合法行为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三是将各种法律责任的承担与免除联系起来。2、适用性:一是标准明确,便于操作。二是充分体现了法律责任的一般功能。法律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在社会中建立秩序,规范权力的运作,保护公民权利。违法责任原则突出了法律规范在运作中的意义。三是违法是过错的一种,也体现了有过错既有责任的一般法律原理。四是强调违法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二)结果责任原则结果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客观责任,即只要有损害结果发生,且不是受害人本人造成的,就应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与违法责任原则相衔接,那么范围就局限于职务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三、国家赔偿的概念、特征(一)国家赔偿的含义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有法律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的活动。一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行为承担责任;三是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四是有法律规定,且造成了实际损害。(二)国家赔偿的特征:1、国家是赔偿的责任主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2、赔偿范围的有限性(国家只对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并造成损害的,负赔偿责任);3、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赔偿方式方面:以支付赔偿金为主,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为辅。其中,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3种形式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标准方面,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1)造成人身伤害的,增加了护理费。(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加了“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3)残疾赔偿金不再区分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而是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4)被抚养人生活费发放的标准更加明确,即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5)侵犯财产权,赔偿财产的直接损失。对于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三)国家赔偿构成要件1、侵权主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二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七条)、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第七条)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将看守所规定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10]47号)要求,因看守所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国家赔偿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职务侵权行为:积极行为消极行为,虽然从法条规定看,国家赔偿法主要规定了积极行为导致的赔偿问题,但对于消极行为也可能引发国家赔偿。如不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行政赔偿中,因不依法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而引发的国家赔偿也占有一定比例。3、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四、国家赔偿修订的亮点(一)赔偿范围进一步拓宽1、将虐待和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行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原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以及第十五条第(四)项“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但是对于虐待以及放纵他人虐待并未作出明确规定。2、完善了刑事拘留措施引发国家赔偿案件的情形原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明显超越了刑拘条件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了7种刑拘的情形,有的情形很可能引发错误拘留。新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责任与结果责任双重归责首先强调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法性其次,以结果确认是否赔偿刑拘时限:24小时内3日1至4日30日3、以结果归责,明确逮捕引发国家赔偿的情形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表述为“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逮捕的3个条件决定了错误逮捕适用结果责任归责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不起诉的理解结合修订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第(三)项“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142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起诉只包括存疑不诉的情形。(1)因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原因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2)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6种情形(法定不诉)(3)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相对不诉)4、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对于侵犯人身权的,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二)赔偿程序进一步完善1、取消了违法行为的确认程序,畅通赔偿渠道2、申请环节对赔偿请求人资格进行了限定在申请环节,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法律规定了请求方说明与受害人关系的举证责任与义务,要提供相应证明。(1)受害的公民因本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而无法行使赔偿请求权的,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请求权。(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3)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或文件。3、在原有相关办案期限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赔偿案件相关时限的规定一是在申请环节,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取赔偿请求人书面申请时应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二是对申请材料不全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三是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四是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4、确定赔偿过程中的协商环节,进一步完善决定式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均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的规定进行协商。这一规定较修订前的赔偿法在赔偿决定前的程序更进一步规定了赔偿请求人的参与权利。首先,赔偿案件办理中,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意见是赔偿义务机关法定义务。其次,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是协商先行的决定赔偿。5、新增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1)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2)为保障受害人权利,对涉及人身自由的处罚或强制措施引发的国家赔偿,规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举证为补充。(3)赔偿义务机关对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4)规定质证情形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质证的设定,有利于审理程序的公开和透明,有利于化解争议。最高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质证的情形: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的;对是否属第19条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争议较大的;赔偿方式、项目或数额争议较大的;赔偿委员会认为应予质证的其他情形。(三)改变赔偿费用支付方式,进一步保障受害人获得赔偿费用原国家赔偿法: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修订后:赔偿义务机关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五、有待于进一步解决的问题1、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问题在新的规定出台前,精神损害抚慰金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赔偿义务机关违法程度、侵害情节和后果等因素确定2、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溯及力问题参照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以发生侵权行为的时间为界限是一般原则(2)侵权行为发生在12月1日以前的,赔偿义务机关已受理但未作出决定的,适用修正的法律(3)侵权行为发生在12月1日以前,但赔偿请求人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修正的法律。
本文标题:国 家 赔 偿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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