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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一节、劳动合同解除一、劳动合同解除概述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双方合意消灭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单方消灭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形。劳动合同解除的后果,是劳动关系的消灭(终结)。(一)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基于双方的合意,依法使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情形。(二)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基于法定或依法约定的事由,或者基于自身的主观意志,将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予以消灭的情形。其中包括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过错解除以及劳动合同的无过错解除。1、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的解除(1)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硬条件,工作能力和表现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2)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的过错解除(1)用人单位单方实施的劳动合同过错解除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劳动者单方实施的劳动合同过错解除•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3、劳动合同的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过错解除,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非因劳动者一方的过错,而是基于一方或者双方自身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不再能够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不再能够存续,或者由于内外、主客观的复杂原因导致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抑或认为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不利于自己的,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依法或依约定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消灭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之情形。(1)用人单位单方实施的劳动合同无过错解除这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一方非因劳动者的过错,而是基于劳动者一方客观情况的变化或者用人单位自身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不再能够履行,劳动关系不再能够存续,由用人单位一方依法或依约定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消灭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2)劳动者单方实施的劳动合同无过错解除这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非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基于自身的原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消灭劳动关系的情形。[案例]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理由,亦无需用人单位同意朱某是某广告公司——A公司着意以高薪引入的从事电脑三维动画设计的专业人员。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朱某希望该公司能够与其订立不少于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只愿意以每年续订一次的方式与其订立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最终订立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为此,朱某内心多有不快,认为公司既然着意将其引入,但又不愿意与其订立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表明公司对其没有足够的信任。不久,另一家广告公司——B公司联系到朱某,希望朱某到B公司工作,并且愿意以不低于A给予的报酬与朱某订立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朱某被B公司的诚意打动,遂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A公司,决定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感知到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无非是因为劳动合同的期限过短,遂向朱某表示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但朱某去意已决,不为所动。A公司见朱某不愿意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甚为不满,遂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在三十日的期限届满后,朱某还是实施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离开了A公司。B公司也践行了自己的承诺,与朱某订立了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A公司得知朱某跳槽到了B公司,更是恼火,遂以一纸诉状,将朱某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令朱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合同期限届满。该公司认为,劳动法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朱某属于恶意跳槽,违反了劳动法的该项规定,也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朱某应当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直至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朱某则认为,该公司在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时,没有表现出对人才的足够尊重和信任,一方面许以高薪,另一方面则只愿意与其订立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作为专业人员,在较长且较稳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中施展自己的才华,做出一番事业,乃是其最大的心愿,较高的薪水则在其次。B公司约定给予的薪水与A公司相同,并未许以更高薪水,但给予了更长的劳动合同期限,符合其愿望。同时,劳动法允许劳动者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其系按照该法条规定的程序和形式解除的劳动合同,应属合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示:(劳动者的辞职权)•1、不用理由•2、没有替代期•3、合法解除与违法解除的界限•4、有服务期另当别论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终止概述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法规定的消灭劳动关系的另一种形式。它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订立劳动合同,也不再顺延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或者劳动合同期限虽然尚未届满,但出现了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的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劳动关系归于消灭。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分为合同期满终止和依法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两种。这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以不再继续订立劳动合同、也不再实际顺延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消灭劳动关系的情形。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特别规定•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三、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过错)•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商一致)•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的情况)•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破产)•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破产或关闭)•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济补偿的标准•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高薪阶层•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的含义••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双倍)•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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