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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楊智傑無因管理•乃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之行為(若係受委託為之者,謂之委任民法528條)。•例如無法律上義務而為鄰人修繕遭颱風摧毀之房屋。無因管理之成立•第一百七十二條(無因管理人之管理義務)•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並無義務•有私法上或公法上之義務–父母管理子女之財產–消防隊員搶救著火之房子•無法律上義務–看見鄰屋著火,主動幫忙救助–鄰家小孩走失,補重幫忙尋找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市場裡某攤販並未受委任,見隔壁水果商上廁所,恰好有人欲買水果,則幫忙代賣•香蕉本來賣一斤30元,代賣者卻以一斤20元賣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效力•1.阻卻違法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干涉他人事務,本屬違法行為,但係幫助他人之義舉,故阻卻違法。•2.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管理人之義務•1.適當管理之義務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2.通知義務•3.計算義務(交代義務)管理人之通知與計算義務•第一百七十三條(管理人之通知與計算義務)•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案例•甲出國其房子乏人看管,甲的鄰居乙看到甲的圍牆受颱風侵襲有倒塌之虞,準備雇用工人整修該片牆,以免危及路人。此時乙若知道甲的聯絡電話或住址,就該立即通知甲•乙通知甲後,應該等甲對於如何修繕如何雇工之情形作指示•如果該片牆隨時有倒塌的危險,則可以不待指示先行做必要之修復準用委任關係•540受任人之報告義務•541受任人交付金錢及移轉權利之義務•542受任人支付利息與損害賠償之義務不當的無因管理•第一百七十四條(管理人之無過失責任)•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違反本人意思之例外•甲拖延未繳罰鍰,再拖下去將會被加倍處罰,乙基於無因管理之意思代其繳納•甲不顧其高齡老母病重出外遠遊,乙見丙可憐代為送醫救治因急迫危險而為管理之免責•第一百七十五條(因急迫危險而為管理之免責)•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實例•甲看見乙自殺,趕快將乙救起正當管理人之權利•第一百七十六條(適法管理時管理人之權利)•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正當管理•正當管理:有利於本人、不違反本人明知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賠償範圍有:–(1)費用償還請求權。例如代鄰人清償稅款–(2)負債清償請求權。例如幫鄰人修繕圍牆而和工人訂約必須付工程款–(3)損害賠償請求權。例如幫鄰人救火以致自己消防設備毀壞不當無因管理與不法無因管理•第一百七十七條•不當無因管理–I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不法無因管理–II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案例•甲有事出國,鄰居乙並未受甲之請託照顧房子,但乙擅自主張,將甲本來就想拆除改建之竹籬笆修復,此時乙並不是依有利於甲之方式為無因管理,此時甲對乙之義務以所得之利益為限•因為甲本來就要拆竹籬笆,竹籬笆的修復並無任何利益,因此乙就無法像甲請求任何費用無因管理經承認之效果•第一百七十八條–管理事務經本人承認者,除當事人有特別意思表示外,溯及管理事務開始時,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不當得利•第一百七十九條(不當得利之效力)–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例如甲乙兩人之間本無債之關係乙因誤信對甲負有債務,遂向甲為清償,甲亦貿然受領乙之給付。要件•1.受有利益•2.他人受損害•3.損益間有因果關係•4.無法律上原因–給付型–非給付型例題(給付型)•甲乙兩人之間本無債之關係,乙因誤信對甲負有債務,遂向甲為清償,甲亦貿然受領乙之給付。請問甲之行為該當:(A)契約行為(B)無因管理(C)不當得利(D)視為強盜(95司五8、91原7)例題•解答C例題(給付型)•甲持一百元向乙購買汽水,乙誤認為仟元,多找了九百元給甲,甲即為:(A)無因管理(B)侵權行為(C)不當得利(D)甲不負返還義務例題•解答C例題(給付型)•甲至7-11(統一)便利超商購買飲料一瓶,工讀生多找五元零錢給甲,7-11(統一)便利超商可依據那一個理由請求返還五元?(A)不當得利(B)無因管理(C)契約不履行(D)侵權行為例題•解答A例題(非給付型)•甲誤認為乙之自行車為自己所有,而將該車交由丙修理,甲對於所支出之修理費用,應如何依據法律規定向乙求償?(A)無因管理(B)不當得利(C)所有物返還(D)契約責任(96二次司五)例題•解答B實例•林忠、林義共同繼承財產,林忠並已先將遺產稅付清,林忠應依何種法律關係,請求林義分攤遺產稅捐?有法律上原因其後不存在•第一百七十九條(不當得利之效力)–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例題•贈與撤銷後,贈與人請求返還贈與物之法律依據為(A)所有物返還請求(B)不當得利(C)準用解除契約之規定(D)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96初行)例題•解答B例題•甲出售A書給乙,並已交付。其後發現該買賣契約無效,甲該如何?(A)甲向乙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B)甲向乙請求不當得利,返還A書(C)甲向乙請求所有物(A書)返還(D)甲不得向乙作任何請求例題•解答B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191號民事判決(100/07/05)•白陽豐擁有新式樣87487號「皮箱角輪」專利,張黃臨於94年8月22日與白陽豐簽訂專利授權契約,約定每個產品之授權金為50元。後來新景公司(訴外人)舉發該專利,於98年舉發成立。張黃臨得知後,認為專利被舉發撤銷,專利自始不存在,故前案判決認定為非授權金的32萬票款,及判決要求支付260,800元授權金,乃無法律原因而為給付,向白陽豐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系爭專利授權為雙務契約,兩造之給付有對價關係,是原告給付授權金與被告提供製造皮箱角輪之技術,兩者依其經濟上之交換目的,構成系爭專利授權契約之整體,其不可分離。故縱使系爭專利嗣後經撤銷確定在案,然兩造事實上均已依約履行義務,則給付與對待給付應一併觀察計算。倘原告所支付之授權金與被告提供之技術相當,符合系爭專利授權契約之內容,自難謂被告受領授權金獲有不當得利。•準此,被告本於授權契約而請求原告給付授權金,原告確係因使用被告提供之技術而獲有利益,系爭專利雖事後遭舉發撤銷,惟不影響兩造間授權契約之效力,且原告於交付授權金予被告時,被告將當時有效之專利技術及專利權授予原告使用完畢,完成對待給付,是被告受領授權金有法律上之原因。•中國專利法第47條規定亦可供我國參考:「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不得請求返回•第一百八十條(特殊不當得利~不得請求返回)•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實例•婚喪喜慶之禮數•老周賭輸錢之後,才知道賭債非債,能否向贏錢的老張要回所輸的錢?例題•當事人於清償賭債後,能否再請求對方返還?(A)可以,依不當得利之規定(B)可以,依侵權行為之規定(C)可以,依無因管理之規定(D)不得請求返還(94地)例題•解答D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效力•1.返還標的(質的問題)(民法181)•2.返還之範圍(量的問題:多寡的問題)•(1).善意受領人(民法182條第一項)善意受領人僅就現存之利益,負返還之責任。•(2).惡意受領人(民法182條第二項)不當得利返還標的物•第一百八十一條(不當得利返還標的物)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實例•老王託老張送一盒蛋糕給老周,老張誤送給老鄒,一個星期後,老王才知道老張送錯了,但是老鄒已經把蛋糕吃掉了,老王怎麼辦?不當得利受領人之返還範圍•第一百八十二條(不當得利受領人之返還範圍)•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實例•老鄒誤以為老王贈送蛋糕給他,所以把蛋糕吃掉,結果是送錯地方,應該送給老周,老王於是要求老鄒反還一盒蛋糕的價錢•老鄒主張自己受領蛋糕的時候是善意的,而且蛋糕也以不存在了,所以不用返還不當得利,老鄒是否有理由?例題•甲受乙委任代為收取房租,甲因投資需要,將所收房租先挪為自用,則:(A)甲應支付利息。乙如有損害,甲並應賠償(B)甲僅於乙因此受到損害時,始應支付利息及賠償(C)乙如因此受到損害,甲應賠償。但甲不用支付利息(D)甲僅須支付利息,但對乙因此所受之損害,無須賠償例題•解答A第三人之返還責任•第一百八十三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實例•老張無緣無故獲得老王贈與電視機一臺、新台幣1萬元,老王後來發現此老張,並非當年的救命恩人老張,於是向這位老張請求返還電視機以及現金。老張知道後,現金1萬元是返還給老王了,但是故意將電視機送給弟弟作結婚禮物。老王可否直接向老張的弟弟要回電視機?
本文标题: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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