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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各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局属各分局、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厅工作部署,我局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35号)文件要求,制定了《本溪市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在依法处理国土资源信访案件、化解信访矛盾时,积极宣传、引导、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国土资源信访投诉请求工作。附件: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本溪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11月3日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一、申诉求决类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一)土地征收补偿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序号申诉求决事项1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异议,如:对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等2对土地征收程序有异议,如:对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有异议;对征地过程中公告、登记程序有异议等3对土地征收决定有异议,如:对批准土地征收部门的审批权限有异议;对批准征收土地文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对批准文件涉及征地面积和范围有异议等2.法定途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2010年修正)第八条、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二)权属争议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序号申诉求决事项1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2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3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5宅基地使用权争议6矿区范围争议2.法定途径: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三)不动产登记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序号申诉求决事项1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登记错误、不当履职、泄露登记资料信息等行为,损害申请人利益2对本人或他人不动产权证登记内容有异议,如认为登记的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登记事项有错误2.法定途径:国家赔偿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序号申诉求决事项1认为矿业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以及由于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给申请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2.法定途径:民事诉讼行政处罚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五)人事劳动争议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序号申诉求决事项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考核结果、人事处分等人事处理决定不服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2.法定途径:申诉仲裁民事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等。二、揭发控告类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一)破坏农用地1.具体举报事项序号举报事项1违反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2违反法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3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4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碱化5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行政处罚立案侦查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条、第三十七条。(二)违法批地1.具体举报事项序号举报事项1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2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3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4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5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6违反有偿用地政策规定供应土地,违反招拍挂规定供应土地,违法低价供应土地,违反国家供地政策供应土地等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立案侦查国家赔偿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四条、第十条,《划拨用地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系列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三)违法占地1.具体举报事项序号举报事项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3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违法违规占用土地4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5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6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7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造物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行政处罚立案侦查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七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十条。(四)违法转让土地1.具体举报事项序号举报事项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2未经依法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4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行政处罚立案侦查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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