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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从业人员答题试卷一、填空题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发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5.新安法规定,(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6.(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9.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1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15.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从业人员)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7.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1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19.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0.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21.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建设项目概算。)。2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24.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2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2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27.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28.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2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3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3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32.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3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3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3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36.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7.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38.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39.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0.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41.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4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4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4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4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4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47.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48.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是(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4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5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51.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消除;无法立即消除的,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整改难度,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5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所需资金按照实际发生额列支,可以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实行(税前扣除)。5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54.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55.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56.非本单位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57.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监控和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58.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59.事故隐患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暂停使用的相关装置、设备、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60.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教育培训)。6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62.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63.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64.生产经营单位未将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65.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被约谈、教育培训或者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纳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6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6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力量、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五到位。68.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预防控制体系,全面深入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6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部门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7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会议,并做好记录。71.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4)%的比例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应少于1人;72.从业人员(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3.从业人员200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要以正式文件确认,在显著位置公示,并报送属地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7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涵盖(全体人员)、(全部工作岗位)、(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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